车辆保险费 微型载货汽车 低速货车 机动车车辆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3)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车辆保险费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无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车辆保险费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420100-2023-06284
四、项目名称:车辆保险费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东二路5号
3、联系方式:027-68853693
4、供应商(乙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5、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61号环贸中心(一期)/栋B塔单元25层3号-4号
6、联系方式:13037187530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车辆保险费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4、主要标的单价:5395.7700元
5、合同金额:0.539577(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3年09月14日至2024年09月13日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00-2023-06284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09-1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0-1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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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车辆保险费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名称:车辆保险费计划编号:420100-2023-06284项目编号:ZG202309190008甲方(采购人):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东二路5号联系方式:02768853617乙方(成交供应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61号环贸中心(一期)/栋B塔单元25层3号-4号联系方式:13871258898甲、乙双方根据2022-2023年武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公开征集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较强险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伍仟叁佰玖拾伍元柒角柒分圆(5395.77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2.2甲方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100%的预付款。采购人自收到发票之日及保单后1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三、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3年09月16日至2024年09月15日四、甲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2.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五、乙方责任1.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市级各单位公务军辆投保、定损、理赔等工作。为本项目设置客户服务专员,客户服务专手机应向采购人公布并保420103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皖AN1H02.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3.出险(1)事故地点在武汉市内,乙方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武汉市外湖北省内,乙方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湖北省外,乙方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4.理赔(1)乙方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乙方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2)属于保险责任的,供应商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赔偿。(3)乙方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4)赔付决定所需理赔资料提供齐全后,供应商赔付决定时效为:①10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②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③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以下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④150万元及150万元以上赔案,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涉及人员伤亡事故,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5)乙方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24小时内完成赔付。六、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无。2.除赔付责任外,乙方每未尽到一项责任,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费总额1%的违约金。3.属于赔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时赔付,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赔付金额的1%的滞纳金。逾期赔付超过10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赔付金额1%的违约金。七、其他合同主要条款(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霜、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但不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的行为。【车轮单独损失】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失,或三者的共同损失。【车身划痕】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参考折旧系数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系数月折旧系数月折旧系数月折旧系数车辆种类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营业车辆种类家庭自用非营业出租其他9座以下客车0.60%0.60%1.10%0.90%10座以上客车0.90%0.90%1.10%0.90%微型载货汽车0.90%1.10%1.10%带拖挂的载货汽车0.90%1.10%1.1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10%1.40%1.40%其他车辆0.90%1.10%0.9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甲方:武汉产品质量监乙方:天安财产保险股督检验所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戈124201004413543统一社会信用代代914200000770417码:65Y码:162法定代表人(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开户行及行号中国工商银行武汉东亭支行825598银行账号3202155029060011536号牌号码发动机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品牌型号报价(元)鹦AE0137SDY6486LGG1B3GBX8P013299东风LZ6511AQSQNS2029.13鄂AQ2286000135LJ16AE43882002096机动车车辆保险报价单金旅牌XML6700C3366.64车牌号:鄂AE0137行驶证车主: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车辆种类: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能源类型:燃油交强险保险期间:2023-09-1400:00:00-2024-09-1323:59:59商业险保险期间:2023-09-1600:00:00-2024-09-1523:59:59附加险保险期间:车牌号:鄂AE0137行驶证车主: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车辆种类: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能源类型:燃油交强险保险期间:2023-09-1400:00:00-2024-09-1323:59:59商业险保险期间:2023-09-1600:00:00-2024-09-1523:59:59附加险保险期间:车架号:013299被保险人: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核定载客数:11使南性质:非营运客车核定载质量:厂牌型号:东风LZ6511AQ8SQ型交强险信息保额/限额(元)车船税(元)折扣率交强险保险费(元)交强险信息20000048070%7980.5751.13商业险信息无赔优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商业险保险费合计(元)商业险信息险种/险别保额/限额元)绝对免赔额/率保险费元)机动车损失保险24000-158.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245.88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0-149.1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500000-1297.5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2次-1险种/险别保额/限额元)绝对免赔额/率保险费元)机动车损失保险24000-158.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245.88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0-149.1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500000-1297.5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2次-1险种/险别保额/限额元)绝对免赔额/率保险费元)机动车损失保险24000-158.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245.88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0-149.1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500000-1297.5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2次-1险种/险别保额/限额元)绝对免赔额/率保险费元)机动车损失保险24000-158.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245.88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0-149.1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500000-1297.5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2次-1附加险附加险保险费合计(元):附加险保险费合计(元):附加险方案责任保额/限额(元)保险费(元)总保单保费及税款合计:2029.13元总保单保费及税款合计:2029.13元总保单保费及税款合计:2029.13元总保单保费及税款合计:2029.13元总保单保费及税款合计:2029.13元报价单号:130888312023090800336585报价时间:2023/9/8星期五10:00:40机动车车辆保险报价单车牌号:鄂AQ2286行驶证车主: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车辆种类:二十座至三十六座客车能源类型:燃油交强险保险期间:2023-09-1400:00:00-2024-09-1323:59:59商业险保险期间:2023-09-1400:00:00-2024-09-1323:59:59附加险保险期间:车牌号:鄂AQ2286行驶证车主: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车辆种类:二十座至三十六座客车能源类型:燃油交强险保险期间:2023-09-1400:00:00-2024-09-1323:59:59商业险保险期间:2023-09-1400:00:00-2024-09-1323:59:59附加险保险期间:车架号:002096被保险人: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核定载客数:28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质量:厂牌型号:金旅XML6700C2客车交强险信息保额/限额元)车船税(元)折扣率交强险保险费(元)交强险信息20000060070%92410.611842.64商业险信息无赔优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商业险保险费合计(元)商业险信息险种/险别保额/限额(元)绝对免赔额/率保险费(元)机动车损失保险48600-1115.5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1616.88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0-162.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350000-11048.14险种/险别保额/限额(元)绝对免赔额/率保险费(元)机动车损失保险48600-1115.5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1616.88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0-162.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350000-11048.14险种/险别保额/限额(元)绝对免赔额/率保险费(元)机动车损失保险48600-1115.5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1616.88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0-162.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350000-11048.14险种/险别保额/限额(元)绝对免赔额/率保险费(元)机动车损失保险48600-1115.5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0-1616.88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50000-162.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350000-11048.14附加险附加险保险费合计(元):附加险保险费合计(元):附加险方案责任保额/限额(元)保险费(元)总保单保费及税款合计:3366.64元总保单保费及税款合计:3366.64元总保单保费及税款合计:3366.64元总保单保费及税款合计:3366.64元总保单保费及税款合计:3366.64元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费 微型载货汽车 低速货车 机动车车辆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