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用饮水设备租赁服务 碧丽双聚能开水器 旧机换新机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



一、采购人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供应商名称: 新市区阿勒泰路碧睐家电销售部 
三、采购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 2841101000006312080 
五、合同编号: 11N564385946202310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商用饮水设备租赁服务
详见附件
台/年
1.0
61028
61028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 努尔艾力 
        联系电话: 13899926516 
        传真: / 
        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 
   2、运维公司名称: 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400-881-7190 
        传真: 0571-28215512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564385946202310001).pdf

饮水设备维保合同编号:11N564385946202310001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单位(乙方):新市区阿勒泰路碧睐家电销售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新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新市区阿勒泰路碧睐家电销售部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新市区阿勒泰路碧睐家电销售部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新市区阿勒泰路碧睐家电销售部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商用饮水设备租赁服务--品牌:1台/年61028.0061028.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61028.0061028.0061028.0061028.0061028.0061028.0061028.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陆万壹仟零贰拾捌元整陆万壹仟零贰拾捌元整陆万壹仟零贰拾捌元整陆万壹仟零贰拾捌元整陆万壹仟零贰拾捌元整陆万壹仟零贰拾捌元整陆万壹仟零贰拾捌元整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租价元/天/台合计备注碧丽双聚能开水器JO-KL50-RO400两开一纯台198.8元/天/台3212元/年/台旧机换新机每台机子由乙方补助600元,可抵每台机子的押金,设备安装完毕后须支付第一年的租金服务费,共计61028元。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61028元以上饮水设备应当具备净水、消毒、加热、保温等常规饮水设备应具备的功能。第一条租赁期限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023年6月10日(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之日)至2024年6月9日。2、乙方应当在合同到期前15日,向甲方书面确认是否继续租用设备,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3、乙方提供的饮水设备安装要求为:设备的安装后的调试、维护、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负责。4、乙方每年要检测一次饮水设备水质(如水质硬度、浑浊度、大肠杆菌等)。第二条产品的交付及安装(包括后期的转移二次安装)交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甲方租赁的设备安装到甲方要求的场地,此时的运费、安装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到产品时,对产品核实无误后,在产品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安装:乙方根据甲方对饮水机使用的布局,需进行安装前的现场勘测,并提供安装方案供甲方确认。设备的安装及后续可能出现的转移二次安装产生的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后的调试、维护、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负责。1/4第三条租金的支付1.租金及计算:合同约定的设备租金为3212元/年/;台;实际使用不足一年的,按照具体使用天数进行计算租金数额。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预付第一年的租赁费。每次结付时由乙方开具当期租费结算单据交甲方办理结算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应支付日期10个工作日拒绝支付的,视情况乙方有权收回饮水设备。2.租赁计费起始时间(1)租赁期的起算时间为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并且经甲方签字确认之日。如果设备到达使用地后甲方仍不使用,租赁时间照常计算。(2)在设备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设备停工(如停水、停电),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3)设备退租时,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回收设备的相关工作并退还全部押金给甲方。租金从乙方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计算。乙方根据相关收款金额为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因增加甲方具体开票信息以及乙方具体账户信息。甲方开票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名称:新市区阿勒泰路碧睐家电销售部纳税人识别号:92650104MA77PCJE0A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1栋3层15电话:13669915369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行号:309881002036账号:512030100100178201第四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1.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乙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设备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或进行经营性广告活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变卖等动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甲方承担。第五条双方义务和责任(一)乙方的义务和责任1.密切配合甲方日常饮水需求,满足甲方使用要求。2.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维修师傅1;:张亮;联系电话:13565416830;;维修师傅2;:祁云洛;联系电话:13569915369)负责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设备使用状态完好。3.在接到甲方的报修信息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员工进行维修。4.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免费水质检测一次,检测标准应当符合纯净水标准,确保饮水水质。5.乙方应当保证设备安装的安全性,如因乙方的安装失误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4(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甲方需负责设备的安全,如果发生人为损害或灭失,需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故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设备租赁费用时,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每延迟一个月需向乙方偿付当期租金10%的违约金,以此类推计算。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政策性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协议自动解除,甲方退还乙方机器。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若甲乙双方无任何理由而主张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承担本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3.乙方设备因故障停机,应在24小时内恢复使用,如无正当理由且经甲方同意超过24小时未恢复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扣取次年租金(每次每台100元)。第七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乙方设备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有义务在三日内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设备进行更换,如未能及时更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2.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3.本合同经出租、承租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九条送达条款(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已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因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变更联系人或通讯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双方确认一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邮编:830000收件人:电话号码: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辅路与南湖东路北八巷交叉口东南40米江苏大厦A座2214室邮编:830000收件人:新疆大荣环保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办公室电话号码:0991-4676723第十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乙方(公章):新市区阿勒泰路碧睐家电销售部厅3/4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电话:,电话:1366991536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账号:,账号:512030100100178201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023年10月13日4/4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电话:电话:1366991536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账号:账号:512030100100178201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023年10月1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商用饮水设备租赁服务 碧丽双聚能开水器 旧机换新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