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春塘河北闸拆除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2023)



一、合同编号:11N00245755720235604

二、合同名称:春塘河北闸拆除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00-20230919-1104
四、项目名称:春塘河北闸拆除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1000号
联系方式:15821473008
供应商(乙方):上海杨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仪梅(女)
地址:
联系方式:021-5042258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春塘河北闸拆除项目 
   数量: 1.00 
   单价(元): 167992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施工工期:施工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沈雅敏执业证书信息:水利水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沪2312023202311775 

2.合同金额(元):
167992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10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10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春塘河北闸拆除项目的合同(11N00245755720235604).pdf

春塘河北闸拆除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5755720235604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杨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1000号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204电话:15821473008,电话:021-50422588传真:,传真:联系人:吴良,联系人:李冰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春塘河北闸拆除项目工程地点:浦东新区北蔡镇工程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21年《关于对浦东新区水闸工程安全运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浦水务(2021)2号)及新区水闸管理事务中心现场勘查指导后建议对春塘河北闸进行报废拆除工作,经主管部门同意,拟对春塘河北闸拆除项目进行实施。具体以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及现场踏勘等实际情况为准。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春塘河北闸拆除项目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1679925元整(壹佰陆拾柒万玖仟玖佰贰拾伍元整)。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列金额:,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分期付款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招标补充文件;(5)招标文件(6)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投标文件(不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十一份,其中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四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3-10-16,日期:2023-10-16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二、合同条款(下述的合同条款如果与正式的合同条款有矛盾,以正式合同条款的规定优先。)(一)、定义及合同文件1定义下列术语除合同协议书另外有约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协议条款及双方今后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1.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款外,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3发包人(简称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简称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甲方代表:甲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监理单位: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2工程: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5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6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承包天数。1.17开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8竣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1.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0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乙方管理的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1.21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和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应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政策性变化以及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2.1.2本合同协议条款;2.1.3合同协议书2.1.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含磋商澄清、有关磋商相关承诺书)、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文件;2.1.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2.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2.2若上述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文件用中文书写,并按其解释和说明。3.2施工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上海市标准、规范。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3.4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规章。4图纸4.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乙方提供完整参考施工图纸2套。乙方需要超过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包括由乙方深化设计的图纸)转给或交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乙方应考虑自己施工时所需图纸和在施工现场保留一整套图纸,供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2套与实际施工相符合的竣工图给甲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在监理合同中已明确,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姓名甲方另行通知。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职权:代表业主协调、决定工程有关事项,批准或否决乙方有关建议或要求。职权不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如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补充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7.2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将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及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发包方。工程进行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工程师。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动。7.3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4项目经理认真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5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磋商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6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7项目经理及经甲方认可的本项目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与安全员)必须是与乙方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上述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其组成人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另行承担或兼任其他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上述人员的撤回,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撤回的,也视为乙方违约。8甲方工作8.1甲方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本协议条款规定和其他有关事宜:(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指定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用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双方约定的施工场地内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的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提供乙方所需的施工场地的原始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控制点(如有必要),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树木的保护工作;(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8.2甲方可以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8.3甲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9乙方工作9.1认真勘察施工现场,确认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状况,以及储存物料和施工用地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为理由,作出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9.2除磋商文件有关规定外,乙方尚需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以下工作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且由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1)在进场施工准备期间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符合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的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做出材料采购计划(清单)和详细施工预算报甲方和工程师批准。(2)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建立现场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办公室。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工程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标示,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乙方必须接受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向工程师提供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乙方应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设专职质量、安全员,开工前报工程师备案。(4)保质、保量、保工期、保安全地完成本项目施工和相关的工作。(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此方面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原有建筑和装饰)的保护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另外约定。(7)做好施工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8)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手册文明施工,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包括沿线居民、厂家的出入通道)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施工区域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的检查。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损坏公物,乙方负责赔偿。在竣工验收前,清理所有现场并应达到甲方约定的要求(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磋商报价其他项目费用中),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每日采取必要的防疫消毒措施和人员健康、卫生、就餐、流动管理措施,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做出书面计划并报工程师同意备案后认真执行。(10)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9.3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10.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12.2乙方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批准后继续施工。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12.3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工程师书面批准,工期相应顺延。13.1.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13.1.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3.1.5不可抗力或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47.5任何一方依据上述第47.2~47.4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7天之前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39条处理。47.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本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及清理条款的效力。48合同的生效与终止4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8.2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全部义务、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程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本合同终止。4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49合同份数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50合同附件下列协议共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一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合同附件二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合同附件三工程廉洁协议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一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甲方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述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府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施工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监督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力,甲方应该认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9、甲乙双方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即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负责。10、乙方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乙方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使用方负责。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借,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纪录。借入使用方一经验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电器、机械设备。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现场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需经监理和安全主管人员的书面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5、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或委托乙方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因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20、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2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23、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合同附件二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采购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三、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8、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担。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合同附件三工程廉洁协议甲方(全称):乙方(全称):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游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年月日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全称):乙方(全称):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中乙方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质量保证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所有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其它约定: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3%。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本项目采用以下第条支付方式:1、无防水工程项目。甲方在保修期满2年后28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2、有防水工程项目。甲方在保修期满2年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质量保修金的50%(不计利息),在保修期满5年后28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卡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春塘河北闸拆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