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造价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采购合同公告(湖北省农业科学院2023)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鄂州基地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项目编号:无
四、项目名称:鄂州基地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湖北省农业科学院
2、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7号
3、联系方式:13114376285
4、供应商(乙方):中明智工程技术(武汉)集团有限公司
5、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8号凯德广场吉田项目/单元20层(1)办号-55
6、联系方式:-027-65023969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造价咨询服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4、主要标的单价:55000.0000元
5、合同金额:5.5(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履约地点: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省农科院鄂州基地(原夏大湖农场)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3-12812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10-1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0-18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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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113928451.pdf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工程概况5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5三、服务期限5四、质量标准5五、酬金或计取方式.六、合同文件的构成.6七、词语定义6八、合同订立.6九、合同生效..6十、合同份数.6第二部分通用条件.8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8-1.1词语定义8-1.2语言.9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91.4适用法律.92.委托人的义务.92.1提供资料92.2提供工作条件.92.3合理工作时限10-2.4委托人代表.10-2.5答复.10-2.6支付.10-3.咨询人的义务..10-1-《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2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10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11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11—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11-4.违约责任.11-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2-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2-5.支付.12-5.1支付货币..125.2支付申请.12-5.3支付酬金12-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12-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2-6.1合同变更.12-6.2合同解除.13—6.3合同终止.137.争议解决.147.1协商.147.2调解147.3仲裁或诉讼148.其他.14—8.1考察及相关费用.148.2奖励.148.3保密,148.4联络·14-8.5知识产权..14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6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61.2语言16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2-1.4适用法律.16-2.委托人的义务.16-2.1提供资料.16-2.2提供工作条件.16-2.4委托人代表.16-2.5答复.16-3.咨询人的义务16-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16-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17-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17-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17-4.违约责任17-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7-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7-5.支付.17-5.1支付货币,17-5.2支付申请.17-5.3支付酬金.17-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7-6.1合同变更.18—6.2合同解除.18—7.争议解决.18—7.2调解.18-7.3仲裁或诉讼18—8.其他.18-8.1考察及相关费用,18-8.2奖励.198.3保密.19918.4联络.19-8.5知识产权..-19—9.补充条款.19-4-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咨询人(全称):虫明智工程技术(武汉)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湖北省农业科学院鄂州基地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2.工程地点: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省农科院鄂州基地(原夏大湖农场)3.工程规模:湖北省农业科学院鄂州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内容涉及房屋、道路、沟渠、消防、安防、电力改造、公共绿地及配套管线等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具体项目数及工程金额根据具体实施情况确定。4.投资金额: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建设工期或周期:7.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为鄂州试验基地基础建设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包含不限于项目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管理咨询等服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若协议执行未完成,服务期予以顺延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服务金额)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按照采购人要求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完成本次工程造价服务工作。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52.计取方式:按照《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80%支付酬金。结算审计审减(增)额在5%以外范围的服务费,由工程承包商支付,参照《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21149号)*80%支付酬金。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3年10月2.订立地点:湖北省农业科学院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时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县肆份,咨询人执贰份。-6-委托人: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盖章)咨询人:中明智工程技术(武汉)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91420102783174241K住所:住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8号凯德广场古田项目T2办公楼栋/单元20层(1)办号-55账号账号:311153002213738653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武汉汉阳支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30000电话:电话:027-65023969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造价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