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法律顾问费 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武汉市财政学校2023)



武汉市财政学校法律顾问费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0220222259259
二、合同名称:法律顾问费合同协议书
三、项目编号: YJ202202227146
四、项目名称:法律顾问费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市财政学校
2、地址:汉阳大道790号
3、联系方式:18717106721
4、供应商(乙方):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5、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7号民生金融中心803
6、联系方式:13477046596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法律服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协助我校处理日常法律事务
3、主要标的数量:1
4、主要标的单价:30000
5、合同金额:3(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1年,武汉市财政学校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定点服务
9、采购计划备案号:J22020897-0809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02-2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0-25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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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pdf

合同编号:20220222259259法律顾问费合同协议书甲方:武汉市财政学校乙方: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法律顾问费项目的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服务范围及内容1项目名称:法律顾问费2.项目编号:YJ202202227146.3.采购品目:法律服务4.服务内容:协助我校处理日常法律事务.5.服务期限:2022-01-01—2022-12-31.二、合同金额及价格形式1.合同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叁万元整(大写(¥30.000.00元)。2.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包干合同。此合同价格包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乙方不得以增加工作内容等原因要求增加合同价格三、付款方式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预付款本合同无预付款:3.进度款,本项目分1次付款第1次付款:工作量全部结束后支付至合同价款100%4本合同下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为交验合格后,采购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用公务卡(规定限额内)或授权转账方式办理支付四、其他事项1.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自行终止。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其他约定事项:无五、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六、合同生效本合同自2022-02-23生效七、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1份。甲方:武汉市财政学校乙方: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崔亮张超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张超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18717106721联系电话:13477046596统一社会信用124201004413539872统一社会信用31420000MD019405XA代码:代码:开户银行:建行郭茨口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武汉中央商务区支行账号:42001218036058000001账号:559974291997单位地址:汉阳大道790号单位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7号民生金融中心803签订时间:签订时间:(常年法律顾问)武汉市财政学校(委托方)与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受托方)之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二〇二二年一月中国·武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LAWOFFICES华天城建师事务所WO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编号: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2】年【1】月【】日订立甲方:武汉市财政学校法定代表人:崔亮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90号联系人:戴卫国电话:18062409109传真:乙方: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超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7号民生金融中心8层03-05联系人:电话:15902706696传真: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法律服务范围乙方的服务范围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以下事宜(一)非诉讼事宜1.对甲方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专业意见、日常法律咨询:2.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教育教学和内部治理重大事项研究或论证:3.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等:4.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对内或对外发生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出具相应的修改、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审查和修改,提示法律风险;5.代理、代办甲方的各项法律事务,代理甲方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活动:6.依法协助甲方完善有关法律手续7.根据甲方的需要,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8.其它有关的法律顾问工作。(二)诉讼和仲裁事宜若甲方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第(一)条第5项诉讼、仲裁等,乙方仅提供案件咨询服务,不参与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若需乙方代理出庭应诉等,应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第二条律师乙方指派【官民君】律师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调整或另行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在本合同服务过程中,若经办律师离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第三条法律顾问费及支付331000(一)法律顾问费乙方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费用为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二)支付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作为上述法律顾问费的收款账户:市乙方户名: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中央商务区支行账号:559974291997同专用开户行行号:104521006133城建师事务第四条其他费用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一)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二)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差旅费用:(三)通讯费、快递费、复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应对乙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实报实销,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第五条双方的义务(一)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就要求乙方解决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文件、信息资料和相关背景材料,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2、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向其提供法律服务时,提供一切必需的协助与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场所及设备等:3、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足额、及时支付法律服务费4、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5、乙方为甲方起草和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文书仅供各具体案件或相关事宜使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6、甲方变更联系人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2、甲方需乙方解决问题时,可随时提出,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应及时办理;如遇紧急事务,乙方在其顾问律师确无时间或不在本市时,应安排其他能胜任的律师及时办理;甲方提前三天预约的,享有优先办理权。3、乙方律师以口头提供法律咨询为原则,非因甲方特别需要,一般不出具书面法律意见。4、乙方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为甲方利益需要、已经甲方明示授权可以公开的,或者在律师与甲方发生争议、为了维护律师自身合法利益采取诉讼途径而使用的除外。5、乙方收到甲方材料可根据甲方要求出具收据。除非收据有特别说明,乙方收到的材料均视为复印件。6、乙方变更联系人信息,应该及时通知甲方。第六条利益冲突乙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甲方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甲方已自动对乙方实行豁免,乙方承诺将及时启动防火墙机制,采取所内业务隔离、人员隔离、项目或案件信息保密等措施。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因乙方工作严重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2、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3、甲方逾期三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的。第八条违约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乙方已收到的法律服务费为上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再退还给甲方;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双方可另行协商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律师费及其它费用: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修改本合同要求的,本合同自动顺延第十条争议解决武共师事各LAWOFFT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2.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3.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4承诺。合同各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5.风险提示。甲乙双方均明知: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之签署页甲方:武汉市财政学校(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2年1月/日乙方: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202年1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顾问费 法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