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2023)



一、合同编号:JSZC-320321-JSSR-C2023-0018001
二、合同名称:丰县王沟镇玉龙湾花园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第一批次)合同[项目编号:JSZC-320321-JSSR-C2023-0018]
三、项目编号:JSZC-320321-JSSR-C2023-0018
四、项目名称:丰县王沟镇玉龙湾花园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第一批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机关)
地  址:王沟镇单楼街
联系方式:15050055163
供应商(乙方):江苏隆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0516-8928808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丰县王沟镇玉龙湾花园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第一批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490900.24
合同金额(元):3490900.24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90天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10-25T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0-26T09:43:41
九、其它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丰县王沟镇玉龙湾花园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第一批次).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江苏隆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丰县王沟镇玉龙湾花园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第一批次)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丰县王沟镇玉龙湾花园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第一批次)。2.工程地点:丰县。3.资金来源:/。4.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0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月2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玖万零玖佰元贰角肆分(¥3490900.24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孟权。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10月25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四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的计算规则。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竣工结算时,统一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竣工结算时,由承包人提交完整规范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初步审核后,由发包人委托政府审计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进行审计。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下列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1、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2、经审计结算后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3、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质保金。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工程达到支付节点5日前,承包人编制进度付款申请单,至少包括目前进度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偏差及补救措施、申请进度款金额等。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工程达到支付节点5日前,交至监理人及发包人。(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支付节点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双方另行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5日内竣工退场,并清理完毕施工现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按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份数:一式二份。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和发包人要求。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二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工时间及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以未付的到期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损失。(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本工程均由承包人实施。(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按相关规定赔偿其直接损失。(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补充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①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按拟转包工程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逾期整改,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②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按拟分包工程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使之达到工程质量标准,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工期不顺延,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须进行赔偿。(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须将已撤离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按质保量进行整改,并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若在第一进度控制节点,承包人未按时完成,由发包人发出警告,承包人如再次出现未能按进度节点完成施工任务的,由发包人按每推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连续出现三个控制节点不能完成,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承包人将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进度控制节点,如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的,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如施工组织设计未明确的,以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为准)。(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它单位或自行修复,发包人委托他人维修产生的所有费用承包人自愿承担。(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承包人将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使之达到工程质量标准,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理。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须进行赔偿。工期不顺延。(9)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员工或分包人员到发包人工作场所及政府部门等处围攻、静坐等行为发生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注: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②按上述情形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造价超出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低于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部分,承包人返还。③由于终止合同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须进行赔偿。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索赔。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偿使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各自办理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本合同未涉及之处或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之处,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本合同及招标文件未涉及之处,执行国家、江苏省及徐州市相关文件、规范;21.2关于承包人选用的商品混凝土:严格按照C30混凝土标准选用在丰县合法注册的、具有生产资质的大型商混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生产时须严格按照配合比准确用料,严禁人为改变混凝土配合比。所选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须经甲方和监理认可,且随车附带商品混凝土出料单,交监理或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并存档后方可使用,如有违反施工单位须无条件进行返工。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丰县王沟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江苏隆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丰县王沟镇玉龙湾花园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第一批次)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年月日电话: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