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设工程项目勘察及支护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采购合同公告(宜昌市第二社会福利院2023)
宜昌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宜昌市精神卫生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项目勘察及支护设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GF-2016-0203
二、合同名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三、项目编号:420500-2023-01633
四、项目名称:宜昌市精神卫生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项目勘察及支护设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宜昌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2、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问安镇
3、联系方式:4513615
4、供应商(乙方):宜昌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5、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29号
6、联系方式:0717-6777679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建设工程项目勘察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4、主要标的单价:1226600.0000元
5、合同金额:122.66(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3年10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00-2023-01633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10-2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0-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宜昌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公司,宜昌第二社会福利院与宜昌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根据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由宜昌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地矿建设勘察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及支护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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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6-0203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1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台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2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3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0一、工程概况10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二、10三、合同工期10四、质量标准11五、合同价款..11六、合同文件构成.11七、承诺..11八、词语定义::12九、签订时间..12十、签订地点12十一、合同生效12十二、合同份数..1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3第1条一般约定131.1词语定义13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6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51.4语言文字.1541.5联络.151.6严禁赔赔81.7保密8第2条发包人:162.1发包人权利..162.2发包人义务..162.3发包人代表。17第3条勘察人173.1勘察人权利..173.22勘察人义务·:1833勘察人代表..:18第4条工期:184.1开工及延期开工,:194.2成成果提交日期19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9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92e4.5恶劣气候条件.20第5条成果资料205.1成果质量,205.2成果份数.205.3成果交付2055.4成果验收..20第6条后期服务216.1后续技术服务216.2竣工验收..21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217.1合同价款与调整.27.2定金或预付款..227.3送进度款支付.227.4合同价款结算、22第8条变更与调整。238.1变更范围与确认23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23第9条知识产权..24第10条不可抗力..2410.1不可抗力的确认:2410.2不可抗力的通知:.25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25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25第12条合同解除..26第13条责任与保险,26第14条违约..26614.1发包人违约。2614.2勘察人违约..27第15条索赔2815.1发包人索赔:2915.2勘察人索赔.29第16条争议解决.2916.1和解:2916.2调解..2916.3仲裁或诉讼.29第17条补充条款.29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0第1条一般约定301.1词语定义30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30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301.4语言文字.301.5联络..301.7保密31第2条发包人:312.2发包人义务..312.3发包人代表317第3条勘察人313.1勘察人权利..313.3勘察人代表..31第4条工期.:314.2成果提交日期:31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32第5条成果资料,325.2成果份数..325.4成果验收.32第6条后期服务326.1后续技术服务,32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327.1合同价款与调整.327.2定金或预付款..337.3进度款支付..337.4合同价款结算,33第8条变更与调整338.1变更范围与确认:34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34第9条知识产权..34第10条不可抗力.34810.1不可抗力的确认。3410.2不可抗力的通知.34第13条责任与保险..35第14条违约.3514.1发包人违约..3514.2勘察人违约..35第15条索赔3515.1发包人索赔….3515.2勘察人索赔35第16条争议解决..3516.3仲裁或诉讼35第17条补充条款..369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保修期内,项目维护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维护由委托方负责。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四章责任委托单位责任第三十条委托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2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三十三条委托单位因项目定位调整、功能及使用需求变化等非代建单位因素导致的设计调整,委托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按设计变更程序报委托单位核准后实施。代建单位责任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当事单位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单位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二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1)17号)《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宜府发(2017)15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本项目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3、湖北省现行工程造价相关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委托单位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相关工作,10个工作日内提供,包括:1、立项批文2、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明细3、前期已签订合同及执行情况4、提供已办理完成的相关手续第三条委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进行书面答复。第四条委托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费: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由委托单位按期分批次拨付至代建单位项目专户,统一核算。建设资金的核拨程序:1、代建单位支付本项目建设资金由委托单位聘请的第三方跟踪审计单位审核通过,综合考虑建设进度、合同约定等因素后,向各专业工作单位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2、征迁补偿、相关规费等土地相关费用、跟踪审计由委托方自行支付。3、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委托单位自行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代建管理费):签订正式代建合同,预付发改委批复的可研投资估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的10%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施工合同签订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支付至发改委批复的初设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的60%,凌工决算后按照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最终审计结果支付尾款。4、工程建设费:施工合同签订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支付至发改委批复的初设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的10%;基础工1程完成施工至±0.000,支付至发改委批复的初设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的40%;主体工程结构封顶,支付至发改委批复的初设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的60%;项目凌工验收,支付至发改委批复的初设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的80%;竣工决算后按照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最终审计结果支付尾款。5、委托单位项目资金未如期到位待项目资金到位后及时支付,本年度若有结余资金可提前支付。6、委托单位根据核批的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代建单位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因资金划拨不及时导致工程延期的,代建单位不承担责任。7、委托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对外统一签署相关合同及支付条款,相关发票由代建单位开具给委托单位。代建管理费拨付程序:1、代建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向代建单位拨付合同暂定代建管理费金额的30%。2、项目凌工前向代建单位拨付合同暂定金额代建管理费金额的50%。3、项目凌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至财务决算批复代建管理费金额的97%。余额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4、代建单位通过加强管理,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并且节约项目投资的,可按照《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1)17号)的规定申报奖励。第五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选择代建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建合同;(二)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配置,组织编报项自建议书,完成立项审批;(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编报:(四)负责协调辖区政府完成土地征收、划拨供地手续等前期土地相关手续;(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消防等有关手续;(六)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除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儿童起居生活用品之外)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七)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并协助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八)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九)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十)参与项目凌工验收,参与审核工程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十一)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十二)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方案,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三)协助委托单位办理土地征收、划拨供地手续等前期土地相关手续。(四)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除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儿童起居生活用品之外),材料的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五)根据项目代建委托合同负责规划、建设、环保、水务、人防、供电、绿化、光纤、燃气、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的办理;(六)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七)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代建合同约定,据实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八)组织项目施工,并对项目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九)负责项目施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十)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十二)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十三)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十四)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第七条委托单位联系人委托单位代表的姓名:陈文嘉身份证号:******************职务: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15001777414第八条代建单位项目经理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姓名:易景宝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15090936006第九条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工程变更、签证需提前报请委托单位审核,并且会同各参建单位共同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签证。第十条本项目跟踪审计咨询单位由委托单位负责采购。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建设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委托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责令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三条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按照《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1)17号)执行。第十四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代建单位(签章)委托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年3月3本合同签于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工程项目勘察及支护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