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程跟踪审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2023)



恒泰采公-2023008号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项目02包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恒泰采公-2023008号
二、合同名称: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项目02包
三、项目编号:恒泰采公-2023008号
四、项目名称: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联系方式:89863245
供应商(乙方):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无锡新区春潮花园二区355-1号218室
联系方式:1395158619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项目02包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戴洛路~青洋路范围内路基桥涵排水路线交叉综合管线等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151642元
合同金额(大写):壹佰壹拾伍万壹仟陆佰肆拾贰元整
合同金额(小写):115.1642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至整个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常州市经开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11-03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1-03 10:10:07
九、其他补充事宜:暂无

附件:

7281724736232.pdf

合同编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项目02包建设地点:常州市经开区合同编号:咨询类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咨询人: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项目02包2.建设地点:常州市经开区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4.项目规模:总投资额177176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5.工程内容: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采用设置辅路的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为49.5米。全线设置主路高架桥1座,桥长12042.7米;上下匝道桥14座,桥长2950.3米;枢纽互通匝道桥9座,全长5158.7米;地面辅路桥梁8座,桥长877米。本项目02包为: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戴洛路~青洋路(K173+235.000~K174+084.591、K174+389.591~K179+233.017)范围内路基、桥涵、排水、路线交叉、综合管线等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1)磋商文件;(2)响应文件及其附件;(3)成交通知书。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委托人要求开始实施,至项目结算审计完成终结。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东路168号住所:无锡新吴区春潮花园二区355-1号218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人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第九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三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委托人的权利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第十七条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咨询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一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酬金第三十条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第三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第三十三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其他第三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三十五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六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按现行计价办法并依据施工合同或协议、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计价。3.标准规范:《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现行相关工程计价规范、计价表及相应文件标准。第二条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赵忠启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人的联系等事宜。职位派出人员姓名派出人员姓名具体负责事项项目负责人赵忠启赵忠启负责咨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工作;审核相关成果文件最终稿,并按规定签发最终成果文件和相关成果文件2倪剑锋3戴国权4李绍星5钟慰专业技术人员1王建国依据咨询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动态掌握本专业咨询业务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咨询实施方案要求,展开本职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校,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咨询成果经校审后,负责按校审意见修改6赵洪伟7景新忠8周卫峰9盛忠法注:项目派出人员必须与投标人员一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否则有权终止所签订的合同,并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罚。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投资决策阶段□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其它工程设计阶段-8-□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审核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建设工程预算□额设□设计方案经济比较□其它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参与审查经济标★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其它(对项目投资控制相关的造价咨询)★其它(对项目投资控制相关的造价咨询)工程施工阶段★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审核工程价款调整★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其它工程竣工阶段★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其它2.2造价咨询其它业务□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其它第四条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第五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1.委托人提供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提供时间以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为前提。2.咨询人在委托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审计工作。(2)重大变更、签证事项:重大变更、签证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报告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相关部门。(3)委托项目工程结算全部审核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咨询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委托人同意后出具正式报告。3.咨询人在审计工作全部完成,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应向委托人提交项目审计咨询全过程审核资料电子档案。第六条委托人应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七条委托人授权周婷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八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乘以酬金比率(扣除税金)。酬金比率=酬金金额(减去税金)除以工程(合同)总价。赔偿金最高不高于酬金金额减去税金。对行政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如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审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本因发现而未发现,或者由于工程审计单位原因造成的,并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对其处以5000元-9--20000元/次的罚款。乙方在项目审计咨询业务活动中有与施工单位串通作弊、索要或收受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礼品礼金、接受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影响其独立公正执业的免费服务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扣减审计咨询服务费的20%,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取消下轮政府采购投标资格。第九条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第十条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1.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2.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期延长;3.由于咨询人以外的原因造成咨询人工作量增加的其它情况。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正常酬金计算方法(即结算说明):(1)本项目实行固定费率制,基本收费的计算基数为项目工程的送审建安造价,效益收费的计算基数为项目工程造价的累计核减(增)额。本项目01包基本收费基数暂定15.3576亿元、按4%核减额计算的效益收费基数暂定6143万元。按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项目,单张审定单的效益收费不低于1000元整。本项目02包基本收费基数暂定17.7176亿元、按4%核减额计算的效益收费基数暂定7087万元。按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项目,单张审定单的效益收费不低于1000元整。(2)结算时,跟踪审计基本收费按供应商报价(固定费率0.045%),基本收费的计费基数为送审建安造价;结算审计基本收费不计,效益收费的计费基数为累计的核减(增)额(固定费率0.5%)。若审定工程造价累计核减(核增)率大于6%时,6%以外的核减(核增)审计服务酬金由施工单位支付。(3)本项目结算总费用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其中只包含采购人应付价款,施工单位支付的6%以外的核减(核增)审计服务酬金除外。)2.正常酬金支付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其暂估合同价的10%;(2)每年12月30日前,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服务费。支付范围:当年度咨询人已完成的跟踪审计工作。(以提交对应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支付比例:按对应已完工作的建安造价根据结算说明计算服务费,支付至该服务费的80%(含预付款)。(3)审计结束后付清余款。3.其他约定附加服务酬金:/额外服务酬金:/第十二条双方同意用转账方式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十三条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10-足委托人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应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其中工程结算价超合同价或概算价6%及以上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还必须分析结算价与合同价或概算价偏差的原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咨询人的工作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现场跟踪审计工作:①现场工程量计量误差≤±3%②设备、材料、服务等询价误差满意度≤80%③月工程计量报表审查(验工月报审查)误差≤±10%(2)竣工结算审查工作:①结算审定价误差≤±2%。2.造价咨询服务的时间要求咨询人应按如下时限完成相关咨询工作(时间以咨询人签收书面材料或收到电子邮件之日算起):①月工程计量报表(验工月报)审核不超过10个日历日;②设备、材料、服务等价格咨询不超过10个日历日;③初步审计意见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60个日历日内提交;④结算审计报告(全套结算审核资料)在出具审定单后20个日历日内提交。3.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4.咨询人须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审计服务质量的检查。5.在委托审计合同订立的同时,咨询人应与委托人签订廉政合同,作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6.咨询人必须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审计的相关规范和文件进行审核,审计初步结果必须经委托人确认后方能进行其他各方确认。委托人将对审计结果进行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或超过合同偏差要求将按照合同条款对咨询人进行处罚。7.审核过程中,咨询人需履行必要的现场踏勘流程,并留下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8.在对账完成之后、审定单出具之前,咨询人将全套审核资料提交委托人审核。若发现问题,咨询人应及时回复。核对无误方可出具审核报告。9.结算审计完成后提交完整的结算审核资料,包括:审计报告、结算审定单、审核结算书、审定工程量计算底稿、人工材料调差分析等造价相关资料。书面资料和电子版全套整理齐全统一提交。-11-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项目(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该项目的咨询人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方和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项目02包(项目名称)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的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12-(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咨询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咨询服务单位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312国道常州横林至湖塘东段工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服务项目02包(项目名称)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乙方: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跟踪审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江苏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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