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仪器搬迁 采水系统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2023)
一、合同编号:11N002523235202318401
二、合同名称:鹿城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仪器搬迁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JXC-F-LC2023101601
四、项目名称:鹿城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仪器搬迁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地 址:鹿城区车站大道554号泰安大厦C幢7楼
联系方式:0577-88360250
供应商(乙方):杭州绿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1幢101室
联系方式:0571-2817190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鹿城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仪器搬迁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54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详见附件规格型号:详见附件
2.合同金额(元):54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人指定地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且具备施工条件后30日历天内完成站房建设、仪器搬迁,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1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11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鹿城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站房建设、仪器搬迁项目合同.pdf
鹿城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站房建设、仪器搬迁项目合同.pdf
鹿城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仪器搬迁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鹿城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仪器搬迁项目项目编号:ZJXC-F-LC2023101601甲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乙方:杭州绿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鹿城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仪器搬迁项目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经过竞争性碳商采购,确定乙方为提供鹿城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仪器搬迁项目服务单位,为方便双方履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和要求1.服务内容:乙方提供四通一平、站房新建、设备及系统搬迁、采水系统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等服务,确保搬迁工作完成后设备及系统能恢复到原使用状态,试运行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验收。IIT2.服务要求:详见碳商文件、响应文件。第二条:合同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和合同金额1.履行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且具备施工条件后30日历天内完成站房建设,仪器搬迁,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2.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迁出地址:杨府山、东水厂两个省控自动监测站。迁入地址:灰桥、光明两个市控点。3.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伍拾肆万元(¥540000.00元)人民币。本合同的价款为含税价。(清单详见附件一)第三条:技术资料1/71.乙方应按碳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与本合同及有关的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3.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第四条:转包或分包1.本合同不得转包,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分包给他人。2.乙方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拒付(或要求乙方退还)合同价款,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五条:付款支付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60%作为预付款(即支付1324000元);项目完成搬迁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为余款(即支付216000元)。注:采购人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否则采购人不承担付款迟延责任。以上所有支付,均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准,若财政资金未到位,中标人同意付款时间相应延后。第六条: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1.乙方应按碳商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质量保证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2.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验收不合格的,或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服务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有权自2/7行选择以下办法处理:(1)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所有损失。(2)解除合同:甲方拒付(或要求乙方退还)合同价款。3.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并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4.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迟延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由于假期等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3.乙方在合同成果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的,乙方已经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该违约金不足赔偿的损失部分,甲方仍有权要求赔偿该损失。第八条:甲方责任1.按照第五条约定足额并及时支付所有应付款项;2.为乙方履行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方便(1)协助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人员办理进出目的地地址的必要手续;绿洁(2)办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3)在搬迁前确保搬迁目的地现场满足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的软硬件等各1专用项条件;47093(4)安排操作人员协助乙方调试、拆卸、安全封装及重新安装调试仪器设3/7备;(5)确定准确搬迁日期后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进行准备。3.服务完成后及时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所交付的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表面状况、性能及质量进行当场检验和测试,并在安装服务报告上签字,确认通过检验。第九条:乙方责任(1)负责进行四通一平、站房新建、设备及系统搬迁、采水系统建、设备安装调试服务。(2)搬迁前准备工作:对设备及系统进行性能检查,检查设备外观并记录仪器设备主要性能指标。如果经乙方现场检查发现设备存在故障并经甲方确认需要乙方维修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额外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将按照乙方服务发生当时有效的公开维修服务费率收取:(3)搬迁前调试及拆机:负责指导设备搬迁前调试、拆卸及安全包装,拆卸设备及其配件,协助甲方进行包装,搬迁前调试所有的标准品及试剂由甲方准备,包装材料由乙方准备,由此产生的包装材料费用将由乙方承担;(4)搬运:负责将包装妥当的设备运至目的地,具体方式为由乙方负责按预定安装手册中对设备搬运、吊装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运输安全;(5)安装调试:设备运达目的地地址后负责对设备及附属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使设备状态与搬迁前一致,并协助甲方和/或最终用户验收。第十条:除外责任乙方不对下列情况承担责任:1.非由于乙方过错导致合同服务无法全部或部分完成或无法按时完成,包括但不限于非乙方人员在初次调试之前、之时或随后改动了仪器设备等;2.由于政府行为、火灾、爆炸、水灾、癌疫、非正常的恶劣天气、天灾。4/7第十一条:其他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就甲方使用或无法使用任何部件、仪器设备或本合同服务而引起的任何间接性、结果性或附带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或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失、商业中断等)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形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应超过本合同的总金额。2.甲方声明并保证在与乙方服务相关的业务活动中遵守反腐败、反商业赔赔的法律:(1)不会直接或间接支付或提供有价物品给任何政府或政府组织机构或单位的官员、代表或工作人员,来为任何个人或公司达成或者保留业务;(2)甲方不会做出任何违反或导致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赔赔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于支付给政府、政府雇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甲方进一步声明和保证:尽甲方所知,上文中叙及的行为在过去并未发生过。甲方同时声明和保证,将完整和准确地保持所有向乙方支付的佣金、服务费或者其它款项的记录,并且接受乙方和其代表人的检查和审计。3.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本合同项下条款内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各方可以自不可抗力的影响消失以后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直接解除本合同。不可抗力的影响产生后,一方应及时通知相对方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合同项下损失扩大。双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合同项下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应承担因未采取控制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违约责任。一方直接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双方应在解除本合同后向权利人返还与本合同项下条款相关且已发生转移的财产,并积极消除因解除合同带来的不利影响。4.双方对本合同项下条款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相对方同意,一方向第三人披露本合同项下条款约定内容的,除非披露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披露方5/7应就行为造成的相对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或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4.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两份。5.相关碳商文件、响应文件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D: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乙方(公章):杭州绿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0577-88360250联系电话:0571-2817190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杭州银行保傲支行账号:账号:77508100241169签订时间:202年11月6日签订时间90)年1月6日6/7附件一、清单明细序号项目内容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站房新建219500039000012设备、系统搬迁2200004000013采水系统建设230000600004设备调试安装服务22500050000/合计总价合计总价540000540000540000540000式五7/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仪器搬迁 采水系统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温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