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架空线搬迁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临港分中心)2023)
一、合同编号:11N75859564220232605
二、合同名称: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DSH-04单元C01街坊C01-01地块电力架空线搬迁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31019136698-00044689
四、项目名称: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DSH-04单元C01街坊C01-01地块电力架空线搬迁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临港分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申港大道200号
联系方式:021-68283773
供应商(乙方):国网上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炜(男)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01号B楼1001-2室
联系方式:021-5152390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DSH-04单元C01街坊C01-01地块电力架空线搬迁
数量: 1.00
单价(元): 1722841.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主要内容为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DSH-04单元C01街坊C01-01地块电力架空线搬迁,项目地块四至范围:东至川杞路,南至环湖北三路北侧绿化带,西至乔柏路,北至安茂路(具体位置以规划批文为准),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服务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服务时间:60日历天服务标准:国家、上海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建设工程的技术、质量的规范、标准、规程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
2.合同金额(元):
1722841.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11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DSH-04单元C01街坊C01-01地块电力架空线搬迁的合同(11N75859564220232605).pdf
合同登记编号:11N75859564220232605工程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DSH-04单元C01街坊C01-01地块电力架空线搬迁委托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甲方)受托人:国网上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地点:上海省(市)浦东新区(县)签订日期:2023-11-071.1第一节合同协议书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DSH-04单元C01街坊C01-01地块电力架空线搬迁(项目名称),已接受国网上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受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受托人”)对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壹元整(¥1722841元)。4.合同形式:总价合同。5.工期:60日历天。6.开竣工日期以实际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7.工程质量符合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标准。8.受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9.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合同价款。10.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签章)(签章)(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签章)联系(经办)人陈稼慧陈稼慧陈稼慧委托人甲方名称(或姓名)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临港分中心)(签章)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临港分中心)(签章)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临港分中心)(签章)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2023-11-07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申港大道200号邮政编码电话021-68283773021-68283773021-68283773开户银行农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农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农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帐号038673000400247540386730004002475403867300040024754法定代表人周炜(性别:男)周炜(性别:男)周炜(性别:男)委托代理人马申马申马申联系(经办)人(签章)(签章)(签章)受托人乙方名称(或姓名)国网上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签章)国网上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签章)国网上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签章)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2023-11-07住所(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01号B楼1001-2室邮政编码200025电话021-51523902021-51523902021-51523902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第一支行建设银行上海第一支行建设银行上海第一支行帐号3100150120005001520531001501200050015205310015012000500152051.2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3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1.2.2委托人名称: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21-68283773;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申港大道200号。1.1.2.5受托人名称:国网上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021-51523902;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01号B楼1001-2室。1.1.4.5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3个月。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1.6.2需要由受托人提供的文件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总计划及施工方案等1.6.2受托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工程开工后7天1.6.2受托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4套1.6.2受托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书面及电子版文件(必要时)1.6.2监理人审批受托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3天2.3委托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5天2.3委托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受托人每月底向水电提供人缴纳水电费(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4.5.1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供应商应自行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周边现状条件、施工空间、出入道路通道等情况,仔细了解和检查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构筑物、建筑物、管线情况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了解并掌握受托人提供的用水、用电设施情况,了解施工现场所在地物业公司对本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时必须服从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或安排)。因上述情况在本工程施工中需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中,计入总报价一次包定。无论是否开列费用或费用高低,受托人将一律视响应文件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并预见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下的磋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费用索赔、增加工程价款或延长工期或延后竣工日期等要求。6.1受托人提交详尽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成交后一星期内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台风蓝色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停止露天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2)暴雨黄色预警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切断低洼地带有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3)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4)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5)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避免户外活动。6.5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最高限额如非建设单位原因而延期,每天处以本工程最终审定价的5‰的罚金,总计不超过最终审定价的百分之二十,罚金于竣工结算时一并扣除。施工期间报价人自报工期内的施工进度应和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一致,若有变更必须得到建设单位和建设监理书面确认。9.3变更的估价原则本项目总价包干,无重大设计变更或项目甩项,本项目不作变更。10.1计量周期按月计量10.2预付款的额度(1)合同签订后,且待管委会财政资金到位,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含10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2预付款预付办法合同签订后,且待管委会财政资金到位的10个工作日内执行,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10.2预付款扣回与还清无10.3工程进度付款(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审价完成且待管委会财政资金到位后,累计申请拨付审定价格的80%,并完成移交工作;(3)最终结算由审计单位审核,受托人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单位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后,且待管委会财政资金到位后,按照审计报告支付尾款;(4)受托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合委托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工作。10.5.1竣工结算价格及调整因素实施内容无重大设计变更及或项目甩项,合同金额不作调整。`10.6逾期付款违约金管委会资金到位后,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11.1竣工验收的含义竣工验收是指受托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委托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委托人和受托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受托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3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委托人进行工程验收。委托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和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经委托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试运行的特别规定无12.2工程保修质量保修范围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3.1.1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14.1.1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4.3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合同双方承担的原则无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3.1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无第四节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委托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国网上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签订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本工程保修合同)。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受托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3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受托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受托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受托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委托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委托人、受托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委托人:,受托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签订时间:2023-11-07附件2: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委托人: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规划土地事务中心受托人:国网上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委托人责任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受托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受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托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受托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受托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受托人责任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受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受托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签订时间:2023-11-07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委托人在施工开始前向受托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受托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受托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受托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委托人备案。二、委托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受托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受托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委托人负责组织对受托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委托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受托人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受托人承担。五、受托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受托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受托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受托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受托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受托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受托人应主动接受委托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委托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委托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委托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受托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委托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委托人:,受托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签订时间:2023-11-07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委托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委托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委托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受托人负责。三、受托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受托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委托人备案。8.如发现受托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委托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受托人加倍承担。四、受托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委托人对受托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受托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受托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受托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受托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委托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受托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委托人:,受托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签订时间:2023-11-07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委托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受托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委托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受托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受托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受托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4.受托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委托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受托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委托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受托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受托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委托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受托人认可。处理款从受托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委托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委托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受托人不得推委。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委托人备案。2.受托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委托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受托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委托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委托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门和委托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受托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门和委托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委托人)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5.受托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委托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委托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6.受托人应该接受委托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委托人:,受托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签订时间:2023-11-0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力架空线搬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