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主管网维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2023)



一、合同编号:11N0125951602023201

二、合同名称:阳方口镇污水主管网维修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9252023BCS00102
四、项目名称:阳方口镇污水主管网维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
地 址:宁武县人民大街
联系方式:13633503381
供应商(乙方):山西舟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通岗路西行知街北御龙庭小区2号楼26层01单元001东
联系方式:1345303812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阳方口镇污水主管网维修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34446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清单内全部内容施工工期:30日历天项目经理:崔小雪执业证书信息:晋2142012201327517

2.合同金额(元):34446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0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阳方口镇污水主管网维修工程合同(11N0125951602023201).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承包人(全称):山西舟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阳方口镇污水主管网维修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阳方口镇污水主管网维修工程2.工程地点:阳方口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肆万肆仟陆佰元整(¥34446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工程地点:阳方口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崔小雪。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10月26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办公室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三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1407270125951600组织机构代码:911090K1MK834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人民大街址:北西省忻州市府区通岗路西行地知街北御龙庭小区2号楼26号01单元001车邮政编码:036000邮政编码:034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牛雨聲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话:15383424777传真: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行古楼分理处账号:账号:14050168810800000217二、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著。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最晚不超过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生时另行约定。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生时另行约定。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校验,校验完毕由承包人负责保护。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1%。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持续风力5级连续2天以上的强降雨;(2)暴雨、冰雹、沙尘暴、龙卷风、强降雪、台风;(3)管理部门因天气通知停工的。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相关规范执行,由承包人承担。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需配置。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需配置。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需配置。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联系单、现场签证单以及图纸和清单以外增加项目签证、相关政府文件及政策性调整文件。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变更项目按实际工程量计算;(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无类似项目的单价,依据相关定额材料价格施工同期《晋城工程造价信息》;(3)相关政府文件及政策性调整文件。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3日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3日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使用需经发包人确认,结合具体情况使用。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内的全部内容。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通用条款执行;(2)因主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时引起的调整,按通用条款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调整)约定执行,其中:材料价格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以施工期间代县造价信息价作为指导,结合市场价,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核定材料价格,并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信息价中没有的不作调整;(3)因变更引起的调整,按通用条款10.4.1款(变更估价原则)执行;(4)其他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和计价规范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具备开工条件,人员机械进场开工建设后。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进场后预付合同价30%的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结算审核后(结算审核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的依据)付至审核价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一次性付清(无息)。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截止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程对应的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3日内完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3日内。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2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具备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提出申请,监理人10天报发包人,28天内审批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移交结束后7日内完成竣工退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5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天提交。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14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验收结算结清后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5%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退还扣留的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保修通知或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另行协商。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7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其他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承包人(全称):山西舟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阳方口镇污水主管网维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承包人(公章):山西舟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人民大街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通岗路西行知街北御龙庭小区2号楼26层01单元001东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15383424777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行古楼分理处账号:账号:14050168810800000217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340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主管网维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