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20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合同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 新疆联合聚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 2161101000007300019 
五、合同编号: 11N457611848202318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详见附件

1.0
2000
2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 
        联系人: 玛依努尔 
        联系电话: 15899100181 
        传真: / 
        地址: 团结路830号 
   2、运维公司名称: 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400-881-7190 
        传真: 0571-28215512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pdf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pdf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咨询人(乙方):新疆联合聚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二《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咨询人(乙方):新疆联合聚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1.北京南路591号综合办楼雨蓬筒灯、射灯及屋面防水维修工程2.北京南路591号联合办公楼负二楼电线路改造2.工程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3.工程规模:零星4.投资金额:5.资金来源:6.建设工期或周期: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结算审核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三、服务期限收到委托方完整结算资料_开始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实施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乙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书面材料并经审定合格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会[20121011号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以上价格为含税价,除此之外,甲方不另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2.计费方式:本合同费用中包括驻现场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费、餐费补助等各项相关费用。驻现场人员必需按照甲方要求,配合甲方工作时间要求、加班加点,确保工作及时高质完成。3.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据此意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按照以下信息向甲方开具正规足额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口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统一信用代码:12650000457611848H地址、电话:乌鲁木齐市团结路830号0991-2508499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东路支行65001616800050000116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均应按如下信息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新疆联合聚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电话: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太原南路566号天领国际大厦1栋第16层办公2号房0991-5226655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太原路支行1082858029775.上述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应加盖乙方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名。因乙方未及时将账户信息变更事宜通知甲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五、甲乙双方分别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本项目的授权经办人,代表各方收受、审查和签署有关采购文件,具体联系和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务。甲方授权经办人:知女物…职职位::联系方式:13579907991乙方授权经办人:黄惠颖:职位::联系方式:135798854663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3年月日.1.订立时间:20232.订立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九、合同生效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2份,咨询4人执2份。中中国盖章)(盖章)委托大咨询人:cS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河(签字)(签字)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12650000457611848H组织机构代码:91650104MA7922XC2A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市区)太原南路566号天领国际大厦1栋第16层办公2号房账号:65001616800050000116账号:10828580297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乌鲁木齐团结东路支行公司乌鲁木齐市太原路支行邮政编码:830044邮政编码:830011电话:0991-2508499电话:0991-5226655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6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8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9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咨询人未按期提供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4.2.3咨询人延迟提供咨询报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全额赔付委托人。4.2.4咨询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4.2.5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泄露任何委托人信息,应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30%的违约金,并对由此给委托人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给予足额赔偿,上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4.2.6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10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1(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7.3.1甲乙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3.2甲乙双方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本合同约定的地址、电子邮件、微信号、手机等联系方式亦是唯一合法有效接收所有法律文书的方式: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发至上述地址、及电子邮件、微信号、手机等联系方式后,不论是否签收或拒收、退回等,均视为已送达到对方。12专用条件第三部分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同通用条件1.3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同通用条件1.4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签定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提供完整,否则,工期相应顺延。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1.代表委托方对关于本项目工程造价方面与咨询方进行沟通协调工作2.对咨询方出具的成果文件进行认可并接收。2.4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造价从业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人。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13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3.2.3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2)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若发生,双方协定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若发生,双方协定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若发生,双方协定。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1)咨询人所提交成果未经委托人验收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修改,咨询人应按委托人提供有效资料,合理合规进行修改,并自行承担因修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经两次修改后仍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剩余咨询费并要求返还所有已支付咨询费用,同时要求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咨询费总金额的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另行赔偿损失;(2)咨询人逾期完成咨询服务工作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咨询费总额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剩余咨询费并要求返还所有已支付咨询费用。按照项目所需专业委派人员,人员须满足本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需要;人员如需更换,咨询人需提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调整。5.支付145.1支付货币其他约定:咨询人开具相应全额的增值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0税普通发票作为委托人付款的条件。5.2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出具结算审核成果性文件经甲方确认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咨询费用。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委托内容增加或减少则双方协定。6.1.2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若发生,双方协定6.2合同解除6.2.1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6.2.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若发生,双方协定。7.争议解决7.1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_2_种方式:(1)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L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若发生,双方协定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若发生,双方协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合同期内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合同期内15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合同期内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5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9.补充条款16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咨询人(乙方):新疆联合聚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二《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咨询人(乙方):新疆联合聚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1.北京南路591号综合办楼雨蓬筒灯、射灯及屋面防水维修工程2.北京南路591号联合办公楼负二楼电线路改造2.工程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3.工程规模:零星4.投资金额:5.资金来源:6.建设工期或周期: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结算审核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三、服务期限收到委托方完整结算资料_开始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实施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乙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书面材料并经审定合格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会[20121011号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以上价格为含税价,除此之外,甲方不另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2.计费方式:本合同费用中包括驻现场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费、餐费补助等各项相关费用。驻现场人员必需按照甲方要求,配合甲方工作时间要求、加班加点,确保工作及时高质完成。3.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据此意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按照以下信息向甲方开具正规足额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口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统一信用代码:12650000457611848H地址、电话:乌鲁木齐市团结路830号0991-2508499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东路支行65001616800050000116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均应按如下信息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新疆联合聚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电话: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太原南路566号天领国际大厦1栋第16层办公2号房0991-5226655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太原路支行1082858029775.上述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应加盖乙方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名。因乙方未及时将账户信息变更事宜通知甲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五、甲乙双方分别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本项目的授权经办人,代表各方收受、审查和签署有关采购文件,具体联系和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务。甲方授权经办人:知女物…职职位::联系方式:13579907991乙方授权经办人:黄惠颖:职位::联系方式:135798854663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3年月日.1.订立时间:20232.订立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九、合同生效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2份,咨询4人执2份。中中国盖章)(盖章)委托大咨询人:cS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河(签字)(签字)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12650000457611848H组织机构代码:91650104MA7922XC2A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市区)太原南路566号天领国际大厦1栋第16层办公2号房账号:65001616800050000116账号:10828580297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乌鲁木齐团结东路支行公司乌鲁木齐市太原路支行邮政编码:830044邮政编码:830011电话:0991-2508499电话:0991-5226655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6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8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9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咨询人未按期提供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4.2.3咨询人延迟提供咨询报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全额赔付委托人。4.2.4咨询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4.2.5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泄露任何委托人信息,应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30%的违约金,并对由此给委托人委托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给予足额赔偿,上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4.2.6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10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1(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7.3.1甲乙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3.2甲乙双方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本合同约定的地址、电子邮件、微信号、手机等联系方式亦是唯一合法有效接收所有法律文书的方式: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发至上述地址、及电子邮件、微信号、手机等联系方式后,不论是否签收或拒收、退回等,均视为已送达到对方。12专用条件第三部分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同通用条件1.3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同通用条件1.4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签定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提供完整,否则,工期相应顺延。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1.代表委托方对关于本项目工程造价方面与咨询方进行沟通协调工作2.对咨询方出具的成果文件进行认可并接收。2.4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造价从业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人。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13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3.2.3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2)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若发生,双方协定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若发生,双方协定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若发生,双方协定。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1)咨询人所提交成果未经委托人验收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修改,咨询人应按委托人提供有效资料,合理合规进行修改,并自行承担因修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经两次修改后仍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剩余咨询费并要求返还所有已支付咨询费用,同时要求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咨询费总金额的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另行赔偿损失;(2)咨询人逾期完成咨询服务工作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咨询费总额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剩余咨询费并要求返还所有已支付咨询费用。按照项目所需专业委派人员,人员须满足本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需要;人员如需更换,咨询人需提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调整。5.支付145.1支付货币其他约定:咨询人开具相应全额的增值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0税普通发票作为委托人付款的条件。5.2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出具结算审核成果性文件经甲方确认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咨询费用。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委托内容增加或减少则双方协定。6.1.2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若发生,双方协定6.2合同解除6.2.1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6.2.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若发生,双方协定。7.争议解决7.1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_2_种方式:(1)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L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若发生,双方协定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若发生,双方协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合同期内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合同期内15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合同期内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5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9.补充条款1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