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2023)
一、合同编号:11N00246993720236210
二、合同名称:2023年老港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00-20231023-1101
四、项目名称:2023年老港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地址:老港镇建中路7号
联系方式:58051322
供应商(乙方):上海晶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梅红(女)
地址:
联系方式:1338181681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3年老港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程
数量: 1.00
单价(元): 325013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所包含内容。施工工期: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邹利华执业证书信息: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建造师,沪231121909501
2.合同金额(元):
325013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3年老港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程的合同(11N00246993720236210).pdf
2023年老港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程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6993720236210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晶迪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老港镇建中路7号,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302电话:58051322,电话:13381816815传真:,传真:联系人:朱亮,联系人:黄新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本合同价格为3250135元整(叁佰贰拾伍万零壹佰叁拾伍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地点。浦东新区老港镇。2.3工期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签订至工程结束。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文明。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无安全事故。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施工准备4.1甲方委派1名同志(待定)为长驻现场代表。4.2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同志(若有)为长驻现场监理负责人,协助甲方处理施工管理的一切事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有关的签证手续。4.3乙方委派1名同志(待定)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4.4甲方须在开工前确保施工现场内主干道与市政道路的连接畅通,确保路面的使用质量,明确告知乙方开通道路的起止地点、开通时间、以及对车辆规格的要求和行驶时的注意事项。4.5甲方须在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全套图纸共3份,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若因甲方未能按时提供全部图纸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造成工期延误而形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6乙方须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4.7乙方应在开工前3天内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上报甲方或监理单位审批,甲方应予收到后3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和监理单位核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质量的检查和监督。4.8乙方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设置场地围护、看守和照明。费用在开办费列支。招标时未要求列入开办费的,经甲方代表签证后,由甲方负担。4.9乙方遵守当地管理部门关于交通、噪音限制的有关规定;增加运输费用经甲方签认后由甲方负担,影响工期顺延。4.10乙方保护好已竣工未交工的单位工程。5.工程质量责任5.1双方约定、且工程质量达到优质标准,由甲方给予该工程造价%(以最终的合同为准)的奖励;乙方原因达不到优质标准,承担违约责任,由乙方支付该工程合同价%(以最终的合同为准)的违约金。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仲裁。5.3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5.3.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代表、监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各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5.3.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继续施工。5.3.3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进行检查或核定质量等级的部位,在乙方自检后,由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在接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乙方将直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核验。6.竣工验收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6.2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6.3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6.4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预验收或不申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或预验或5天内不予签证,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预验收工程质量已被认可,乙方可直接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核验。甲方于核验合格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7.保密7.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8.付款8.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8.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8.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分四次支付(最终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为准)。8.2.2付款条件:分期付款(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2)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且项目开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比例为合同价的30%;(3)第二次付款,项目结束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待区级资金到位,支付比例为合同价的50%。(累计支付比例为合同价的80%)(4)第三次付款,合同约定质保期未满时,待审价报告出具后,付款不得超过审价金额的97%。(4)第四次付款待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以审价结果为依据支付剩余款项。9.甲方的权利与义务9.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9.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9.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9.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9.5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6甲方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则竣工日期得以相应顺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9.7由于工程中途停建、缓建、设计变更或设计不合理造成的停工、误工,甲方须采取措施进行弥补,减小损失,同时须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等实际损失。9.8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抽调问题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9.9因甲方拖延工程结算审计时间,应承担银行贷款利息、罚息。9.10工程款的支付必须进入乙方指定账户。10.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0.1乙方根据合同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应的工作,如果甲方在合同工作范围外增加或扩大工作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10.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工作,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10.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0.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0.5乙方在施工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10.6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10.7工程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乙方须进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0.8工程未在合同规定期内交付的,乙方须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二支付甲方逾期违约金。11.补救措施和索赔11.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1.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工程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工程的价格。(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2.履约延误12.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项目。12.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3.误期赔偿13.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4.安全施工14.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则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4.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4.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14.4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15.不可抗力15.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6.履约保证金(若有)16.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6.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6.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7.争端的解决17.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7.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7.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8.违约终止合同18.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8.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9.破产终止合同19.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0.合同转让和分包20.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1.合同生效21.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1.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2.合同附件22.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2.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2.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3.合同修改23.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3-11-13,日期:2023-11-13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