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 秸秆禁烧烟雾监测预警系统算法服务费 铁塔租赁采购合同公告(仙桃市生态环境局2023)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本级2023-2026年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XTFSCG-Y-0068-001-1
二、合同名称:2023-2026年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XTFSCG-Y-0068
四、项目名称:2023-2026年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2、地址:仙桃市沔洲大道中段9号生态环境局
3、联系方式:13707229876
4、供应商(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
5、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汉江路88号
6、联系方式:189956681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2023-2026年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项目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4、主要标的单价:4795280.0000元
5、合同金额:479.528(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3年11月0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履约地点:仙桃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9004-2023-05426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11-1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2-01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
XTFSCG-Y-0068-001-采购合同.pdf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签订的2023-2026年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项目协议二〇二三年十一月2023-2026年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项目协议协议签订地:[仙桃市]甲方(委托方):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地址:仙桃市沙嘴街道沔州大道中段9号仙桃行政中心(西)1号楼A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俊华作为协议一方,乙方(受托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沙办汉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如超作为协议另一方。为落实仙桃市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利用现代化先进的视频监控技术,对全市秸秆焚烧火点实施监控,及时、准确的预警秸秆焚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仙桃市2023-2026年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名称本合同项目名称为:2023-2026年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项目第二条项目期限和内容1.服务期限要求服务期限叁年:2023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最终服务起始时间以交付时间为准。2.服务内容(1)秸秆禁烧预警系统乙方负责提供秸秆禁烧视频监控系统所需相关设备、铁塔站点、通讯链路和秸秆监测预警系统软件(服务清单详见附件一),用于提供秸秆禁烧预警服务。系统功能包括:秸秆禁烧实时监控、秸秆禁烧报警推送、秸秆禁烧监管处置和秸秆禁烧综合服务等。工作内容包含2023-2024年度提供77个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2024-2025、2025-2026年度新增提供106个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2)统计报表乙方在服务期内以月度为单位向甲方提供秸秆禁烧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告警历史,告警统计,区域划分统计,告警处置结果统计等相关数据。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合同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含税):肆佰柒拾玖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4795280元),税率6%。2、付款方式甲方按照阶段进行款项支付:(1)第一次支付: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计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捌仟伍佰捌拾肆元整(¥1438584元,含税价)。(2)第二次支付:2024年11月底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计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捌仟伍佰捌拾肆元整(¥1438584元,含税价)。(3)第三次支付:2025年11月底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计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捌仟壹佰壹拾贰元整(¥1918112元,含税价)。乙方需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条甲乙双方结算相关信息甲方结算信息如下:名称: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税号:乙方结算信息如下: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银行帐号:42001627436059528880税号:91429004316515799Y第五条甲方责任和义务1、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向乙方支付该项目的费用;2、调度乙方开展巡检、数据统计、整理工作:第六条乙方责任和义务1、乙方须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有关执业规范等,并确保所提供的数据以及影像资料完全属实,如存在弄虚作假等,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乙方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供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一致的系统平台及监控设备,如需更换需甲方认可并保证使用效果不低于原设备:同时,根据本项目的计划进度分阶段向甲方报告具体进展;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有关情况。3、乙方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4、乙方在项目服务期内,执行本项目时需符合国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如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七条知识产权及保密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工作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其他工作中使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2、乙方的工作成果(服务内容)发生侵害第三人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予以承担。3、乙方对本项目所设资料及文档负有保密责任,若需公开发表和交流,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4、没有经过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任何有关合同的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主体。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在完成合同后将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资料的原件及复制件归还给甲方。5、甲乙双方均对方提供的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及时进行处理,因此延期交付的,按照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周期执行。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未经甲方允许,违反本合同关于甲乙双方知识产权及保密责任约定的,如擅自披露有关的信息或者删除、修改甲方知识产权标记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本合同价款总值的5%作为违约金。第九条争议解决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十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申请,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因一方变更、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变更、解除合同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法律同等效力。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仙桃市生态环境局(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一:2023-2026年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项目清单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数量序号名称单位2023-2024年度2024-2025,2025-2026年度1秸秆禁烧烟雾监测预警系统算法服务费点771062铁塔租赁点771063点位电费点771064点位链路(10M)条771065中心专线(200M)条116日常运维检修点77106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甲方:[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地址:[仙桃市沙嘴街道沔州大道中段9号仙桃行政中心(西)1号楼A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俊华]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公司地址:[仙桃市沙办汉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如超]为明确双方的安全保密管理责任,确保合同信息安全,规避相关信息被意外获取、泄露、非法利用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应共同落实本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协议。1.甲乙双方(“双方”)正在进行[2023-2026年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项目(“项目”),签订了[2023-2026年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项目]合同(编号:,以下简称:项目合同)。2.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一方(“披露方”)已经或将要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或披露(或接受方可能获悉)某些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披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保密信息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信息化服务相关系统平台信息,包括披露方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数据、标准、规格说明、参数、图纸、文件、客户信息、专有技术等]。1.2上述保密信息可以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文档、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1.3本协议中拥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并为执行项目的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统称为“披露方”,接受披露的保密信息的一方统称为“接受方”。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2.1接受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除为执行项目的外,接受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也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新的研究或开发,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用。2.2接受方保证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以下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2.1保密信息被盗、泄露,或者其他方式的泄露及/或毁损、灭失。2.2.2任何根据本协议有权从接受方获得保密信息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等对保密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2.3接受方保证对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接受方的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2.4披露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2.5接受方保证仅为执行项目的目的向接受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披露方的利益。在接受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接受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披露方。2.6项目终止后,披露方应及时向接受方提出返还承载保密信息的介质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及时将保密信息介质原件及复制件全部返还披露方。2.7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2.7.1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或由接受方知悉。2.7.2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2.7.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2.7.4该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方或子(分)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方或子(分)公司披露或提供的信息中获益。2.7.5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但仅限于披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2.7.6接受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披露保密信息)。2.8如果接受方拟以本协议第2.7.5条、第2.7.6条为依据作出披露的,应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披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2.9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2.10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情况,披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纠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由此给接受方造成的损失,披露方负有赔偿责任。2.11如果接受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则应及时书面通知披露方,并向披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第三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守约方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条披露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如有放弃或迟延,均不构成对披露方在本协议下任何权利的不利影响或限制。如果披露方对某一违约行为免予追究,并不构成放弃追究随后或持续违约行为的权利。第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5.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5.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六条协议生效及其他6.1本协议自双方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年。本协议签署前,披露方已经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本合同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协议约束,此时本协议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时发生效力。6.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6.4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6.5文书的通知与送达。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下通讯联系方式和地址为各方履行本协议、解决协议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6.5.1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适用期为第一本协议履行完毕,第二司法程序终结。6.5.2任何一方在适用期内变更约定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对方。6.5.3双方均承诺:上述约定的送达地址真实有效,如有错误,或者变更后未在约定时间通知到对方,导致文件信函或者法律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责任方承担。6.5.4特别提示:任何一方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信函方式发出的信函或者法律文书,在到达双方确认的上述住所地、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指定收件人等任一地址或者人员时(即使被拒绝签收或者邮寄被退回)均视为已经送达,拒绝签收之日或者邮寄被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6.5.5双方联系方式:甲方:[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地址:[仙桃市沙嘴街道沔州大道中段9号仙桃行政中心(西)1号楼A栋]联系人:[杜鹏]电话:[18372883911]邮编:[433000]乙方:中国铁塔[江汉分]公司地址:[仙桃市沙办汉江路88号]联系人:[张志刚]电话:[18672882555]邮编:[433000]甲方:[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中国铁塔[江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平台监测点位服务 秸秆禁烧烟雾监测预警系统算法服务费 铁塔租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