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采购合同公告(中国共产党厦门市思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2023)



一、合同编号:[350203]XHS[GK]2023002

二、合同名称:思明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

三、项目编号:[350203]XHS[GK]2023002

四、项目名称:思明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国共产党厦门市思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地址:厦门市民族路33号
联系方式:2667225
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9层2908单元
联系方式:1539445605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思明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
1(年)
¥3,980,000.00
¥3,980,000.00
思明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

合同金额: 3,9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玖拾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履约地点:厦门市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
中国共产党厦门市思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

合同编号:[350203]XHS[GK]2023002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中国共产党厦门市思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民族路33号联系人:谈晓斌联系电话:2667225传真:电子邮箱:873499261@qq.com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9层2908单元联系人:江海滨联系电话:15394456052传真:电子邮箱:luoyibin600@pingan.com.cn根据项目编号为[350203]XHS[GK]2023002的思明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4其他文件或材料:详见招标响应文件二、合同标的总金额(元):¥3,980,000.00-第1页-品目编码C18049900品目名称其他保险服务采购标的思明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服务时间(单位)一年服务范围厦门市思明区服务要求详见招标响应文件服务标准详见招标响应文件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捌万元整(¥3,980,000.00)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3.1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叁佰玖拾捌万元整元)。☐其他方式。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详见招标响应文件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详见招标响应文件四、合同标的及服务范围、地点和时间4.1项目名称:思明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4.2服务范围:详见招标响应文件4.3服务地点:福建省厦门市4.4服务完成时间:详见招标响应文件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详见招标响应文件5.2服务内容:详见招标响应文件5.3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1)服务技术保障:详见招标响应文件(2)服务人员组成:详见招标响应文件(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详见招标响应文件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第2页-5.4.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5.4.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招标响应文件5.4.3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响应文件六、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详见招标响应文件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1甲方委派谈晓斌为联系人,联系方式2667225,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7.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7.3甲方应于2024年10月17日之前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7.4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7.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7.6其他详见招标响应文件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乙方委派罗燚斌为联系人,联系方式13003947963,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8.2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详见招标响应文件等要求开展详见招标响应文件服务;8.3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8.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8.5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8.6服务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8.7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第3页-8.8其他详见招标响应文件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3,980,000.002023-12-3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合同签订后。保费按年支付。,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十、履约保证金无十一、合同期限保险期限自2023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2024年10月17日二十四时止。疾病医疗救助中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时间在保险有效期内的属于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予以赔偿。十二、保密条款12.1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12.2其他详见招标响应文件十三、违约责任13.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合格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拒收合同总价详见招标响应文件的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详见招标响应文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情形详见招标响应文件13.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详见招标响应文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详见招标响应文件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2)乙方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乙方逾期履行处理。乙方拒绝整改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详见招标响应文件(4)其他违约情形详见招标响应文件-第4页-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15.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5.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其他条款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其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户和外来人口向乙方投保思明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投保人中国共产党厦门市思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二、被保险人户籍登记在厦门市思明区的家庭户和外来人口及本协议约定的综治工作人员。三、承保险种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四、承保区域本协议承保区域指厦门市思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中见义勇为救治与抚恤、疾病医疗救助不受保险区域的限制。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2023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2024年10月17日二十四时止。疾病医疗救助中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时间在保险有效期内的属于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予以赔偿。六、保险责任及责任限额(一)家庭财产盗抢损失乙方承担对承保区域内住户的室内财产遭受意外盗抢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助的责任。每户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现金、金银首饰累计最高补助限额每户每年各2万元;手机累计最高补助限额每户每年500元;电脑(含笔记本电脑)累计最高补助限额1600元。根据上述损失财产的购买凭证或购买时的市场估值在限额内进行补助,保险期间内全区全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认定以住宅所在地为准,不以报案人户口所在地作为责任认定依据,发生在承保区域外的案件不属于保险责任。(二)“两抢”案件救助责任-第5页-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发生的因抢劫、抢夺案件,造成被抢者(包含厦门市外来人口)受伤(以***门鉴定为准)及随身财物损失(以***门出具的材料认定为准),自案发之日起,经***门取证确定为抢劫、抢夺,并依法立案侦查的案件,乙方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被抢者人身及财物救助。救助方案:受损情形救助标准(人民币)受轻微伤及以下(不包含不受伤)每人1000元受轻伤每人1万元受重伤二级每人12万元造成死亡或受重伤一级每人20万元财物损失500元(含)-2000元(含)每人500元财物损失2000元-5000元(含)每人2000元财物损失5000元-1万元(含)每人5000元财物损失1万元以上每人1万元每起案件500元(不含)以下的财产损失,不在救助范围之内。每起案件500元(不含)以下的财产损失,不在救助范围之内。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最高救助限额为120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救助限额2500万元。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最高救助限额为120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救助限额2500万元。特别约定:“两抢”案件救助范围明确为发生在承保区域内的上述案件均属于保险责任,不受被保险人的限制,报案人或受害人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三)恶性案件及故意伤害救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因他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的,除了相应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外,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乙方负责赔偿。组织、实施或参与犯罪行为者的人身伤亡,乙方不负责赔偿。救助方案:受损情形救助标准(人民币)受轻微伤及以下(不包含不受伤)每人1000元受轻伤每人1万元受重伤二级每人12万元造成死亡或受重伤一级每人20万元-第6页-每次事故最高救助限额为45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救助限额1200万元。未成年人被强奸的,视同受重伤二级。恶性案件伤害责任善后补助,在承保区域内因恶性案件导致人员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法律规定给付善后处理的相关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按实际支出对直系亲属给予补助。包括:家属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补助限额1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补助限额为1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补助限额为100万元。恶性案件是指:1、致死或死伤多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2、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绑架等案件;3、全区连续发生的对群众安全感造成较大影响的系列案件,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或打、砸、抢事件,发生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群死群伤恶性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监管羁押场所异常案事件。5、思明区委政法委认定为恶性案件的事件特别约定:发生在承保区域内的上述案件均属于保险责任,不受被保险人的限制,报案人或受害人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四)精神病人伤人救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行为人伤害所导致的人身伤亡,除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外,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额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救助。精神病人对其家庭成员的伤害,乙方负责救助。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乙方不负责救助。救助方案:受损情形救助标准(人民币)受轻微伤及以下(不包含不受伤)每人1000元受轻伤每人1万元受重伤二级每人12万元造成死亡或受受重伤一级每人20万元财物损失500元(含)-2000元(含)每人500元财物损失2000元-5000元(含)每人2000元财物损失5000元-1万元(含)每人5000元财物损失1万元以上每人1万元每次事故500元(不含)以下的财产损失,不在救助范围之内。每次事故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救助限额2000万元。特别约定:发生在承保区域内的上述案件均属于保险责任,不受被保险人的限制,报案人或受害人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五)综治人员救助与抚恤1、在保险期间内,参与思明区平安建设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综治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平安志愿者等,以区委政法委、各街道认定为准,无需提供人员清单),在平安建设工作期间,因下列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助,每人每次事故伤残或死亡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药费(含非医保费用,无需核减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8万元(每天100元,单次及累计最高180天),每人每次事故意外伤害住院营养费用最高不超过1万元(按住院医疗费用的10%):①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②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③因执行公务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意外事故伤害;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或残疾;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⑦因执行公务或公职行为而在非工作时间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48小时内导致残疾或死亡;⑧综治人员扩展24小时意外救助责任。2、在保险期间内,参与思明区平安建设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综治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平安志愿者等,以区委政法委、各街道认定为准,无需提供人员清单),在平安建设工作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助:每人每次事故伤残或死亡最高补助限额人民币3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药费(含非医保费用,无需核减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人民币1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8万元(每天100元,单次及累计最高180天),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最高补助限额人民币50万元。上述责任中伤残评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为准,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版本为准。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逐级递增10%,一级为100%。-第8页-上述责任事故中发生人员残疾的,予以残疾辅助用具补助,每人每次补助限额为5000元,全区全年累计补助限额为10万元。综治人员救助与抚恤每次事故最高补助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补助限额人民币3500万元。3、防暑降温物资支持乙方提供防暑降温物资支持政法综治工作,累计限额2万元。(六)见义勇为和公益救援救治与抚恤在承保区域内或思明区户籍人员在厦门市以外,因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行为人人身伤亡的,以及曙光救援队、蓝天救援队等公益救援队伍成员在承保区域内实施救援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以区委政法委确认为准),每人每次事故伤残或死亡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药费(含非医保费用,无需核减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1.8万元(每天100元,单次及累计最高180天)。伤残评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为准,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版本为准。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逐级递增10%,一级为100%。上述责任事故中发生人员残疾的,予以残疾辅助用具补助,每人每次限额5000元,全区全年累计限额10万元。(七)火灾、爆炸致家庭财产损失在承保区域内因火灾、爆炸导致家庭财产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依据每户财产损失价值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全区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八)火灾、爆炸致人身伤亡在承保区域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被保险居民人身伤亡,乙方依据受伤者的伤情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每人最高救助20万元,每次事故累计最高救助100万元,全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伤残评定标准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为准,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版本为准。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逐级递增10%,一级为100%。(九)维稳救助责任针对承保区域内一些故意伤害行为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非正常死亡或伤残事件,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采取极端方式表达个人意见或诉求等,或经区委政法委认定的与维稳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确需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限额为20万元,每一保险年度内全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十)“两抢”案件举报奖励举报人为发生在承保区域内的“两抢”案件的破获提供了重要关键线索,相关财物顺利追回的,经***门认定,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奖励金额为追回财物实际价值的10%至2万元。-第9页-特别约定:上述保险责任,不受被保险人的限制,举报人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十一)校园暴力伤害救助在保险期间内,承保区域内的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或财产所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全区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特别约定:上述保险责任,不受被保险人的限制,报案人或受害人户口所在地无特殊要求。(十二)饮食店燃气责任救助对承保区域内合法经营的饮食店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引起的火灾、爆炸、爆燃、泄露中毒,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每人每次最高救助不超过2万元,全区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述燃气指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十三)失踪中小学生及幼儿找寻补助责任对承保区域内就读的中小学生及幼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失踪且经公安机关立案24小时后,为找寻失踪人员而发生的找寻费用,失踪人员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全区全年累计不住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找寻费用指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走失事故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刊登寻人启示的费用、委托调查费用及失踪人员的监护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经区公安局认可的参与找寻人员的境内实名制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住宿费等。(十四)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凡在承保区域范围内(不含高速公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且肇事方(包括机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挂牌电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未挂牌电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的情况下,针对以下情形提供紧急救助。1、抢救费用: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10天内的用于支付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采取的必要处理措施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①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的;②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③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④因肇事方逃逸或肇事方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受害人急需医疗费用进行抢救的,乙方根据区交警大队及区委政法委的认定先行一次性赔付伤亡救助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00万。⑤其他须救助的情形。2、丧葬费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死的,给予丧葬费用补偿(以殡葬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的基本殡葬费用核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第10页-①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②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③其他须救助的情形3、一次性困难救助:①凡满足特殊困难救助的保障对象因交通事故致死的,给予其家属一次性困难补助15万元/人;对因事故致残的保障对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伤残等级标准来判定,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逐级递增10%,一级为100%,最高15万元/人。特殊困难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②由于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肇事方及其同行人员除外)人身伤亡或基本生活困难,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乙方给付人身伤亡救助金和医疗费用或基本生活费用补贴,具体金额由乙方和投保人沟通决定,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2万元,每年累计补助限额50万元。乙方保留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4、特殊案件救助:除前三项约定的救助情形外,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给予每次事故最高补助2万元,每年累计补助限额50万元。(十五)疾病医疗救助针对思明区辖区内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以出险时户籍在思明区的为准,不限是否参加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乙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住院和门诊医疗,及个人健康账户支付部分),按照保险协议约定的救助标准(比例和限额)负责救助给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出险时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由区、街道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重度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听力、视力和言语等残疾且等级为一至三级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三个目录”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的支付范围。“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1、救助标准及限额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人民币20万元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含乙类自付)按65%比例给予保险救助给付,最高不超过救助限额。异地就医后已在医保报销的,乙方扣除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费承担部分(含乙类自付),按照保险协议约定的救助标准负责救助给付。异地就医未能进行医保报销的,乙方按照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救助-第11页-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费承担部分(含乙类自付),按照保险协议约定的救助标准负责救助给付。救助对象因疾病就医,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若患急性病或紧急救治时可就近到非指定医院就诊,但病情稳定后应转至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2、责任免除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②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③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爆发;④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治疗;⑤对于本保险协议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⑥保险对象故意行为、自杀自残行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险责任范围;⑦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或其它责任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3、理赔资料①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②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汇总清单、医疗机构专用收费原始票据(若提供发票复印件的须加盖原件留存机构的理赔印章);③医疗机构专用收费的票据未体现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部门的结算凭证、医疗救助结算凭证;④委托代办的情形: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若申请索赔时,被保险人已身故,则还需提供以下资料:⑤各个受益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⑥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根据需要出具的《授权书》。4、索赔时限本协议期满结束后,对协议期限内救助对象发生的个人负担的且符合本协议约定救助保险给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给予90天的宽限索赔期(至2025年1月18日),逾期90天办理索赔的,乙方不承担给付责任,也不予收件受理。(十六)精神病人救助户籍所在地在思明区的精神病人,在保险期间内产生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或意外医疗费用、管控费用等,可在实际医疗费额度内进行保险救助,每人每年限额3万元,年度累计限额30万元。(十七)增值服务1、贫困家庭学子助学思明区在册政法综治辅助人员的贫困家庭,有正在读书的学子的(包含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第12页-、大专、大学等),经相关部门确认,乙方提供每位学子2000元的生活费补助以及生活物资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2、综治人员因公导致财物损失补助在保险期间内,参与思明区平安建设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综治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平安志愿者等,以区委政法委、各街道认定为准,无需提供人员清单),在平安建设工作期间因公导致自身财产损失(如物品不慎丢失或损坏),乙方可在物品实际价值(需考虑物品使用年限折价)限额内提供适当补助,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限额人民币1000元,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万元。3、未成年人溺水伤亡补助在承保区域内,任何未成年人(含在思明区就读的全体中小学生)于海域、滩涂、河道、溪流、水库、鱼塘、无主的积水池塘等区域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经确认需给予适当救助的,每人每次最高救助限额人民币5万元,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4、扩展综治工作人员抚恤慰问金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参与思明区平安建设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综治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平安志愿者等,以区委政法委、各街道认定为准,无需提供人员清单),扩展抚恤慰问金保险责任,全区累计限额200万元,具体抚恤慰问限额如下:(1)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慰问金每人最高限额8万元;(2)因公致残的,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抚恤慰问金。一至十级伤残抚恤慰问限额分别为6万、5万、4万、3.5万、3万、2.5万、2万、1.5万、1万、0.8万;(3)因公致残人员后因伤情恶化导致死亡,可按上述限额标准一次性补发差额部分;(4)综治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负伤,可根据实际情况,抚恤慰问金最高限额1万;(5)因重疾住院的,一次性抚恤慰问金每人最高限额5万元;(6)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慰问金每人最高限额8万元。(7)因重疾恶化导致死亡,可按上述抚恤慰问限额标准一次性补发差额部分。上述各项抚恤慰问根据思明区政法委出具的抚恤慰问通知书为准进行实际支付。七、特别约定(一)乙方除承担有明显撬盗痕迹的入室盗窃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还承担溜门入室、技术开锁和无作案手段等无明显撬盗痕迹的入室盗窃造成的损失。(二)抢夺、抢劫造成的随身财物的损失包含电动车和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三)古币、纪念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不属于保险标的。八、赔偿处理被保险人向乙方提请赔付时,应提交下列索赔单证:(一)家庭财产盗抢损失1、户主(索赔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2、公安的报案回执(含家庭财产损失清单)3、立案证明(损失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才需开具)(二)“两抢”案件救助责任-第13页-1、公安的报案回执2、立案证明(损失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才需开具)3、伤情鉴定证明或伤者的病历、医疗费用票据4、死亡案件:受害者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赔款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三)恶性案件及故意伤害救助责任1、公安报案回执及立案证明2、受害方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3、伤情鉴定证明或相关病历、费用票据(四)精神病人伤人救助责任1、伤者的身份证明、赔款受益者的身份证明2、伤情鉴定证明或伤者的病历、医疗费用票据3、公安、民政、卫健或县级以上医院部门提供的精神病证明材料(五)综治人员救助及抚恤1、伤者的病历、医疗费用票据、疾病证明书2、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六)见义勇为和公益救援救治与抚恤1、见义勇为或公益救援行为证明材料2、行为人或授权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3、伤者的病历、医疗费用票据4、死亡案件:受害者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赔款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七)火灾、爆炸致家庭财产损失1、火灾证明(消防或街道等相关部门盖章)2、现场照片3、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八)火灾、爆炸致人身伤亡1、伤者的病历、医疗费用票据、疾病证明书2、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九)维稳救助责任1、区委政法委证明2、受害方或授权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十)“两抢”案件举报奖励1、***门证明2、行为人或授权领款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十一)校园暴力伤害救助1、***门证明-第14页-2、受害方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十二)饮食店燃气责任救助1、伤者的病历、医疗费用票据2、死亡案件:受害者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赔款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十三)失踪中小学生及幼儿找寻补助责任1、公安报案回执及立案证明2、找寻费用票据3、索赔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十四)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助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2、伤者的病历、医疗费用票据3、死亡案件:受害者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赔款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十五)精神病人救助1、精神病人的病历、医疗费用票据2、公安、民政、卫健或县级以上医院部门提供的精神病证明材料特别约定:为了响应政府“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的原则,乙方最大限度精简理赔程序,缩短理赔办理时限,以上索赔单证及证明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开具机构进行简化调整。九、保险服务(一)承保公司服务1、严格信守投标文件的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2、乙方应免费提供投保及理赔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履行相关条款、信息告知义务。3、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保险宣传培训工作,提供宣传培训所需的各类资料。将承保的主要条款和服务内容印制成宣传资料,发放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导其进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4、承保人应多措并举加快理赔时效。承保人自收到齐全索赔资料之日起,按下表约定的理赔时限内结案。承保人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再提出异议的,视为理赔资料已提供齐全。赔偿金额理赔时限5万元以下7个工作日5万元(含)-10万元10个工作日10万元及以上15个工作日需要调查的案件,承保人应在接到理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自调查完毕之日起,承保人按约定的理赔时限支付赔款。5、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结案的,中标人应根据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责任相-第15页-对明确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能确定的损失金额50%的预付赔款。6、乙方应在保费到帐的次月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经纪服务费。7、接受相关经办单位的监督和全面配合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二)保险经纪服务1、自觉接受投保人对思明区本项目工作的领导,在投保人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各项保险经纪服务工作。2、成立项目服务小组,主动上门服务,保证投保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周到的查询、咨询、投诉、理赔、报案等服务,并指派服务专员进行定期上门服务,协助办理投保手续、收集理赔资料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3、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人理赔服务,免费上门协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在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进行理赔全程跟踪追办,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足额给付保险金。4、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承保公司出现赔付纠纷时,应帮助双方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提供有关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援助。5、定期为投保人制作理赔清单,反馈理赔信息。6、配合投保人做好保险宣传工作,并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和安全知识普及。7、建立跟踪回访制度,丙方提供不定期回访服务,收集承保、理赔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三)其他服务1、乙方应确保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实际赔付率(保单项下理赔金额/保单保费,不含税费、运行和管理成本、准备金等其他费用)不低于70%(其中5%投入本项目宣传、培训等所需材料及宣传、慰问等各项费用),若低于上述赔付率,差额部分直接转回财政指定帐户。2、建立宣传培训机制,统一宣传口径,对思明区各街道基层组织进行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条款解释,开展保险宣传培训,进行理赔咨询等服务;并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3、建立例会制度。对承保和理赔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沟通,制定解决办法。4、建立疑难和争议案件处理机制。十、保险费保费支付的主体为中国共产党厦门市思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本年度总保费:¥3,980,000.00(人民币叁佰玖捌万元整),保险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以转账方式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账户如下: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故宫支行账号:35101554001052503052十一、争议处理乙方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理赔,申请理赔待遇的条件和程序由投保人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乙方-第16页-对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或对待遇赔付有异议的,可以向投保人申请解释,投保人认为应当赔付的,乙方应当履行赔付义务。十二、协议内容变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以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由乙方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甲、乙、丙三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十三、司法管辖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附则1、本保险协议为保险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份,且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福建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350203]XHS[GK]2023002)和乙方《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为准。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与保险期限一致。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丙各执一份。十七、其他约定17.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7.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副本叁份,详见招标响应文件17.5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甲乙双方应当按照融资合同的约定进行资金使用及款项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详见招标响应文件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17.6其他详见招标响应文件十八、合同附件详见招标响应文件甲方(采购人):中国共产党厦门市思明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颜跃喜纳税人识别号:004154058开户银行:厦门银行开元支行账号:87020121050000481-第17页-乙方(中标或成交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罗燚斌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X12117468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厦门厦禾支行账号:427358411191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签订日期:2023年11月28日-第18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厦门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