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固专项养护工程施工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23)



一、合同编号:11NMB2F0514020235404

二、合同名称:S32公路独柱墩桥梁加固专项养护工程施工监理费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31118141224-00049316
四、项目名称:S32公路独柱墩桥梁加固专项养护工程施工监理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徐家汇路579号
联系方式:021-53015000
供应商(乙方):上海同济市政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永(男)
地址:上海上海市杨浦区
联系方式:1356415911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S32公路独柱墩桥梁加固专项养护工程施工监理费 
   数量: 1.00 
   单价(元): 17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
17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12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12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S32公路独柱墩桥梁加固专项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流转稿).pdf

S32公路独柱墩桥梁加固专项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发包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上海同济市政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上海同济市政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S32公路独柱墩桥梁加固专项养护工程2.工程地点:S32高速公路沿线3.工程规模:本次工程共涉及S32高速公路沿线朱枫立交、G1503立交、G60立交、松卫立交、G15立交、嘉闵立交、S4立交、沪芦立交、林海立交、南六立交等10座立交,共187联独柱墩加固。工程内容:增设钢盖梁、绿化搬迁及恢复等。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件;3.合同通用条件;4.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5.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次序在先者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陈正国,身份证号码:******************,注册号:JGJ1030027。五、酬金(监理费用)本工程监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1,700,000)。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监理费、施工阶段监理费、平行检测费、安全监理费、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费等所有合同范围内的监理费用。本工程监理费用包干使用,监理人不因施工工期的调整及工程项目的调整而对监理费进行调整。六、期限施工开工之日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施工计划工期27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整个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结束。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监理临时办公用房、交通、通讯、试验检测等费用已包含在监理费用中。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3年月2.订立地点:上海市长宁区3.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壹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签署页)委托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委托人: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电话:电话:监理人:上海同济市政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电话:日期:2023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又称“监理费用”。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补充条款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检查承包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审核施组或方案(含安全、投资、进度),勘察设计交底,开工审核,审核分包单位资质(5)无检查或审核、须有方案而无方案未指出扣5分,开工审核不符规范扣1分,体系检查存在不足未发现(如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等)扣1分,无勘察或设计交底发现一项扣2分,交底记录无四方确认扣0.5分,施工组织明显不符要求未能识别(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其费用落实等)发现一处扣1分,施组程序(如深基坑须评审等)不符要求未能识别发现一处扣1分,施组审核提出意见未及时闭合扣1分;分包审核缺1项扣1分,分包审核资质等不符要求发现一项扣0.5分,内容不全(无分包合同)、填写不规范(无分包工程量)、签约主体不合法等发现一项扣0.5分;委托人审核监理人上报预算,核减率超5%,扣2分,预算进度不满足委托人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6审查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使用,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对用于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审查(5)无审查扣5分,原材料审核不符见证取样程序发现一处扣2分,见证取样不符规范要求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7按照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进行质量控制,在关键和重要施工过程中,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在施工现场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履行质量、安全责任(10)无旁站记录扣2分,无巡视记录扣2分,未实施独立的平行检测扣2分,平行检测报告不及时收集扣2分,平行检测频率不符合合同约定扣1分,平行检测缺一项扣1分,无平行检测汇总清单扣0.5分;扣完为止;对工程量审核与实不符扣10分,情况严重者可实行否定权。8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对项目投资、进度进行控制,未经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及时签认合格工程量,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签发通知单,并及时复查闭环(5)未及时组织隐蔽项目验收或未及时签认合格工程量扣5分,对施工现场无安全检查和记录或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签发通知单扣5分,无进度控制扣5分,项目进度未按计划节点完成扣5分,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量未正确审核扣5分,未及时复查闭环扣1分,签证人员不具备对应的签证资格发现一位扣1分,隐蔽检查填写不正确或漏项发现一项扣1分,该发通知单未发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9施工现场进场设备审核(5)无审核扣5分;进场特种设备审核不符要求发现一项扣2分,一般设备审核不符要求发现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10监理周报(含安全、投资、进度)、监理日记(含安全)(5)无周报或日记扣5分;根据规范及委托人交底要求内容不全缺一项扣1分,报送不及时扣1分,问题无结果扣1分,无环境监测报告扣1分,环境监测不符要求扣0.5分;日记填写简单扣2分;验工月报及当月签证核减率超5%扣2分,未及时上报扣2分,扣完为止;11质量保证资料审查情况(5)无审查扣5分;资料存在问题未发现,一处不符扣0.5分;扣完为止;12对承包人的测量(包括沉降观测等)进行全数复核(5)无测量复核扣5分,未全数独立、平行复核扣3;未按规范要求制定测量复核计划扣1分,测量复核无原始记录或程序不符要求发现一项扣0.5分,测量复核人员无证上岗发现一位扣1分;扣完为止;13项目例会制度(含质量、安全、投资、进度)、会议纪要完整性(5)无项目质量、安全等例会制度扣5分,例会中提出问题未闭合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14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时进行上报处理(5)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扣5分,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安全险肇事故或事故未及按程序时进行上报处理加倍扣10分;使用禁止或淘汰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扣3分;15按建设项目备案制进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中间节点验收、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做好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决算档案资料及监理评估报告情况(5)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中间节点等验收工作事先未履行职责或总监等主要人员不到位发生一次扣5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中间节点验收、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评估报告不符要求发生一次扣2分;竣工验收时决算及档案资料仍不符要求加倍扣20分;16其它质量、安全行为(10)项目实施期间每发生一起被政府职能部门的通报批评扣10分;施工现场每发生一起事故或管线事故根据情节扣5~2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实行否决权;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未实现扣5分。17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检查人(签名)_____________检查日期:年月日注:本行为检查表仅限监理人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运用和执行。合同附件三工程监理廉政协议项目名称:S32公路独柱墩桥梁加固专项养护工程委托人(甲方):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蔡伟杰监理人(乙方):上海同济市政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正国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市交通委、市道运中心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各类项目甲乙双方行为,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特订立廉政合同。本合同甲乙双方,均指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市交通委、市道运中心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四)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义务。(六)接受本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本合同执行的义务。二、甲方的义务(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处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乙方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六)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八)不准营私舞弊,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等。(九)不准从事其它有碍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三、乙方的义务(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报销或支付任何费用。(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购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办公用品等。(五)不准为甲方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六)不准从事任何有碍甲方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四、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一、二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违反本合同一、三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一、三条,甲方有权由纪检监察部门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同类市场的处罚。五、本合同执行过程接受双方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合同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七、本合同未尽事项及争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八、本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九、本合同壹式柒份,其中双方项目负责人及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甲方单位(盖章):甲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签署日期:2023年月日合同附件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协议委托人(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上海同济市政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一步明确参与工程各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利,特制定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S32公路独柱墩桥梁加固专项养护工程2.工程地点:S32高速公路沿线3.施工开工之日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整个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结束。4.委托人委派蔡伟杰同志全面负责各方安全工作的开展;监理人由徐烈同志负责具体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正国监督。二、安全监理依据监理人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93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今后若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应按文件要求执行。三、委托人的安全责任1.委托人应当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相关移交、交底工作进行前应通知监理人参加;2.委托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委托人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委托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委托人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按有关要求提供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6.审阅监理人报送的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和针对高危作业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在施工进行前将审阅意见反馈给监理人;7.定期主持由监理人召集的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审核监理人上报的安全监理月报表;8.在施工过程中,督促监理人按安全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开展安全监理工作;9.会同监理人审核施工承包人的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安全事故发生时监督预案的实施和总承包人的事故上报工作;10.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四、监理人的安全责任1.监理人企业行政负责人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2.审核施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3.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承包人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4.在施工开始前,向甲方报送安全监理方案以及针对高危作业而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5.协助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6.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人资质;7.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承包人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8.督促施工承包人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9.监督施工承包人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10.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11.督促施工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12.复核施工承包人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安全保护纪录及相关维修资料及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准投入使用。13.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14.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总监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15.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月报表,对当月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委托人和安全监管部门。16.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17.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委托人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事故采取的抢险、处理工作。在认定非监理方责任后参与事故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18.敦促施工承包人申领安全诚信手册并登入安全诚信系统。19.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要求。五、本协议同该项目监理委托合同同时生效、终止。六、对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工作疏忽造成损失,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监理责任。若有争议,可参照该项目监理委托合同中有关条款处置。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八、补充事宜:/九.本协议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一旦监理合同生效则即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单位(盖章):甲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签署日期:2023年月日甲方单位(盖章):甲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乙方单位(盖章):合同附件五项目总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诺书本人作为公司现场项目总监,为确保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避免、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保护环境及周边管线安全,保证本工程项目顺利建成,本人郑重向甲方承诺,在执行监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1、严格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合同所委托的内容(含施工过程中委托人制定的各类文件)实施监理,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日常监理检查。2、在所监理的工程项目中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守则》,控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自身的监理行为。3、按《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责任协议书》配置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并符合建设部和甲方对人员资质及配置要求,不擅自调动(变更)现场安全监理人员,落实安全监理人员岗位职责。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实施细则》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同时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和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并按委托人文件要求编制本监理组的《紧急救援预案》,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5、按规定审查总承包、各分包单位的资质,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检查总承包、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持证上岗、证件有效,并与投标文件相一致,以及“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调动后的申报和变更手续;审核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检查持证上岗情况,并在过程中进行监理。6、严格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委托人;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委托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7、本监理组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甲方各项管理要求实施监理,并对所监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具体内容如下:(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等安全设施及其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实施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6)审核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和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7)按委托人文件要求做好、做全安全监理资料,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台帐。(8)对施工现场临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电气防火措施、冬季、雨季、高温、防汛防台等季节性施工做好监理方案。(9)严格按照委托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监理,监督现场总平面布置、办公、宿舍、食堂、道路、卫生设施、排水、渣土处置、扬尘、噪音、防火、消防措施等是否符合强制标准要求。以上是本人承诺,在监理工程项目中认真履行,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人:(签字并盖章)日期:2023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加固专项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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