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部分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昆明空投城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23)
空港时代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装修部分监理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100202220007001
招标项目名称:
空港时代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装修部分监理服务
标段编号:
GC530100202220007001001
标段名称:
空港时代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装修部分监理服务
招标人:
昆明空投城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云南监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1.36%
中标工期:
本项目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项目经理/总监:
许旭洲
合同公示日期:
2023-12-04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空港时代中心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pdf
2023-12-04 10:37:23
2022/4/6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防伪码:5940859484885457中标通知书通知书编号:20220406016A招标编号:GC530100202220007001001中标人名称:云南监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你方于2022-03-28(投标日期)所递交的空港时代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装修部分监理服务(项目名称)空港时代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装修部分监理服务标段监理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1.36%监理服务期与相关服务期其中:监理服务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相关服务期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总监理工程师:许旭洲,(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昆明空投城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投标文件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如果有),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如有)招标人招标代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打印日期:2022-04-06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唯一中标凭证,请妥善保管,复印无效!遗失不补!116.55.195.54.8001/yn-invitation/index.htm#/printTZsguid&zbjgGuid=e854ab85-8203-4414-8fc9-5632cba9ba798ggBDGuid=2bac4d63-d2dd-4.1/1合同编号:KG2022-01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名称:空港时代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改造工程委托人:昆明空投城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云南监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2年4月19日签订地点:昆明市官渡区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昆明空投城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CA2D8N法定代表人:张庆宇住址:云南省滇中新区空港投资公司公租房一期南口一号商业区4楼监理人(全称):云南监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1440R法定代表人:唐嘉钧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空港时代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云南滇中新区空港经济区临空产业园片区空港时代中心1-6栋。3.工程规模:空港时代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位于云南滇中新区空港经济区临空产业园片区空港时代中心1-6栋,总建筑面积约154967.21m,其中:地上约86020.82m,地下约68946.39m,共计约1272套,装修部分预估建安工程费约为2亿元。(具体实施范围以招标人实际委托为准);最终实施规模以招标人委托及实际发生为准,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权利,中标单位需配合招标人工作且不得以此作为索赔的理由。(最终以第三方造价审计结果为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对服务内容进行委托。本项且总投资和招标规模均为估算金额,不作为本项目结算依据,最终以审计完成金额为准。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许旭洲;身份证号码:******************,注册号:53001748五、签约酬金暂定签约酬金:暂定签约酬金:272万元(大写:贰佰柒拾贰万元整),最终监理费以审计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乘以中标监理费率计算。包括:1.监理酬金费率:全费用综合费率1.36%。2.相关服务酬金:监理酬金已综合考虑该项酬金,不再单独收费。六、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交监理文件。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遗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订立地点:昆明市官渡区。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云南监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昆明市气象路70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0871—6410867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帐号:帐号:87190333791060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50034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4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驿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L(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5(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6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同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7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台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8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9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解释1.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专用条件、通用条件。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设计阶段、前期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质保期的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以委托人的指令为准,委托人保留调整委托范围、规模的权利,监理人须无条件予以配合且不会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施工(服务)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且标控制,安全生产监督、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工程保修期内应定期回访;②与委托人一起对工程投资和所增减、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控制,与委托人、造价咨询单位对材料价格进行询价和控制:③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并参与审核相关费用:按相关规定组织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立卷、验收和移交等工作;④保修期内,协助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参与原因调查分析、协助确定责任归属,协助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工程并参与验收,协助审核修复费用。监理与服务其他相关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相关现行法律、法规;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及有关规定。3、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建安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技术规范。4、云南省、市现行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及有关文件。5、本项目有效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6、设计施工图及有关标准说明。2.3履行职责2.3.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发包人管理规定执行2.3.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能证明承包单位主要14负责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监理人有权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后的人员相应资格、能力等应能满足项目管理需求: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项目经理,须经委托人同意。2.4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委托人要求。3.委托人义务3.1委托人代表为:陈旭涛。3.2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违约金按下列方法确定:4.1.1.1监理人应该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天候的全面质量管理,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坚持工地巡查和旁站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排除质量隐患,纠正不当的施工行为,解决处理质量问题,保证质量得到有效、全面的控制。若业主稽查发现,监理人员擅离职守或违反监理程序的其他行为,处以监理人每人/每次1000~5000元的违约金。4.1.1.2在整个监理服务期间的人员更换不得超过全部监理人员的10%(含业主要求更换人员)。否则,一律视为脱离岗位,每脱岗一人,处以监理人3000-5000元/人的违约金。4.1.1.3监理人应加强试验抽检检测,并以此为质量监理的关键环节,确保用可靠的科学数据指导施工质量控制。若违反设计、规范及规定要求,视情节轻重处监理人5000-10000元的违约金,若处罚满2次后仍有发生的,必须撤换当事人,并暂停支付监理费用,直至取消监理服务协议。4.1.1.4派驻本监理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的驻工地时间至少20天,少于20天的按10000元/天的数额罚款。监理人派驻本监理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不得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代表。4.1.1.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擅自更换的须向招标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索赔相应损失。4.1.1.6监理人的项目监理人员及组织机构必须为投标时的人员及组织机构。若出现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时的人员不符,按违约处理。委托人将按每缺少一名监理人员扣除监理费2万元的标准对监理人进行违约处罚。154.1.1.7监理人的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应经委托人批准同意。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监理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2万元/人标准支付违约金,超过三次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1.1.8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做出监理人员调整,则必须由监理人提出有法律效力的申请(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4.1.1.9监理人被委托人抽查到监理人员脱岗的,处以监理人3000-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4.1.1.10监理人违规签证的,应向委托人支付所签金额与实际金额差值的10倍作为违约金。4.1.1.11由于监理方责任导致工期拖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若导致业主对委托人除以2万元/次罚款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主张该罚款。4.1.1.12质量达不到业主要求,按工程监理费的5%支付违约金。4.1.1.13监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委托人《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的其他规定。4.1.1.14监理人应该遵照执行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承诺事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合同签订时一年期LPR365×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但委托人保留采用包含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方式的权利。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本工程合同监理费计算取值依据为经审计审定的建安工程费及中标费率(即1.36%),最终监理费为审计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乘以中标监理费率。2、支付方式及时间:根据工程进度,按核定后的工程量,每季度支付对应监理费的60%待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完成,工程通过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监理费的95%剩余5%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若本项目需由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审计和评审、上级公司、主管部门的监察、检查、委托的第三方审计等),监理人应无条件同意并接受,监理人不得以合同约定的审计部门不明确、工程已经结算、结算价款已经支付完毕等理由拒绝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根据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结果,若双方在结算中多支付费用的,对已多付的费用,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退还,监理人应在接到委托人书面退还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退还;对于少记且未支付的费用,委托人按审计16结果及时支付少付的费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接收甲方付款。若乙方未满足该条件导致支付延迟,责任由乙方承担。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附加工作酬金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监理服务费率不作调整。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双方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无83咨询费用无8.4奖励无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应征得发包人同意。9补充条款9.1对监理人的考勤制度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根据委托人书面通知的日期及时进驻现场。对驻场监理工作人员实行严格考勤、请假、销假制度,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专业监理人员月驻工地现场的时间均不得低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每次离开17工地外出前均需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得到委托人的批准方能离开,否则委托人将从每次支付的进度监理服务费中罚款10000元/天。9.2保险监理人应当为项目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车辆和设备设施办理保险,该保险费用计列在监理费内,委托人不再单独支付此费用。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的作业、交通、设备使用、现场服务人员安全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9.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提交之日起至监理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满后15个日历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书或履约银行保函。9.4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履约担保的金额:虫标合同金额的10%。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监理人未按约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9.5若因监理人原因服务人员、技术质量、服务质量较差,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监理人出场,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监理人承担。9.6其他违约责任(1)监理工作必须达到监理规范的要求。(2)监理方应确保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保通工作,并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对每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根据最终事故鉴定结果,若监理单位在事故中应承担责任,则处以监理费20%的罚金,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相应经济损失。其他安全事故视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大小和监理方责任的大小,除赔偿委托人损失外,监理人还应支付委托人1000元~监理费20%的违约金。(3)罚金及违约金的扣除:直接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委托人亦有权选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顺序由委托人自行确定。(4)本工程监理严禁转包,如有违反,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支付合同暂定价20%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全部经济损失。(5)监理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不认真履行合同,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6)如果现场发生质量、安全等事故,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或18所采取措施未能很好解决所发生事故,委托人将处以监理人1000元监理费20%的违约金。(7)其他按投标书各项承诺执行。9.7附加条款9.7.1监理试验工作要求(1)现场监理工程师/人员必须具备独立完成现场监理试验工作的能力;(2)现场监理试验项目:对现场试验项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并按规范对实验项目进行见证取样工作。(3)负责对第三方质量检测及监测单位实施监督,按照相关规范承担第三方质量监测及监测单位服务工程量的签证确认及工作规范合规性的监督管理;该第三方质量监测及监测单位成果完成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该单位服务工作专项报告,并对其工作真实性、完整性负监管责任。9.7.2其他相关工作保证监督施工承包方按合同工期完工;保证监督施工承包方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确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安全、文明监理,按有关安全、文明、环保规定对施工方进行监督、在监理周期中由于监理方不按规定监理造成的安全及责任事故,由监理方负责。9.7.3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必须对施工现场出现的以下问题书面告知委托人,并提出处理建议:现场发现有设计缺漏的,在告知委托人的同时通知设计人补充设计内容。9.7.4咨询方面(1)受委托人委托承担聘请专家的相应工作;(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9.7.5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其内容主要为:(1)施工质量情况;(2)工程进展情况;(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5)工程款支付情况;(6)监理工作情况;(7)其他。9以上定期信息分周、月、季、年报,提供时间:周报为每周一,月、季报为当月3日,年报为次年元月3日。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3、监理过程文件(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4、归档文件报送份数:文件报送份数为5套,按昆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9.8合同签署处所载的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为双方法律文件寄送地址,相关法律文件按该地址寄出3个工作日后,即可视为已送达对方。9.9合同签订后,如委托人自行或与第三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的,则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经委托人通知监理人后,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接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届时三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加以完善,监理人应承诺无条件予以配合,监理人不得据此向委托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9.10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委托人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委托人达到管理目标。9.1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人自身或主管部门要求等原因,委托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双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除此以外委托人无需承担其他责任。20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勘查工作、计量等。(此条无勘察工作内容则不适用)A-2设计阶段:(1)根据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参与设计文件的审查,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方面存在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委托人报告,并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配合委托人处理好工程方面的相关技术问题:(3)代表委托人审核建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并出具相关意见:(4)其它相关业务。A-3施工阶段:见通用条款。A-4保修阶段:(1)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等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2)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内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共同研究处理措施,并督促承包人和有关单位实施处理:(3)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报委托人。(4)其他相关工作。A-5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就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健环控制,以及合同、信息和资料管理及相关工作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外部协调工作由委托人负责。21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无)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无2.辅助工作人员无3.其他人员无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表格中所列项目均由监理人负责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监理酬金内,委托人不再单独支付此类费用。)名称数量数量数量面积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以实际提供为准以实际提供为准以实际提供为准2.生活用房以实际提供为准以实际提供为准以实际提供为准3.试验用房以实际提供为准以实际提供为准以实际提供为准4.样品用房以实际提供为准以实际提供为准以实际提供为准5其它以实际提供为准以实际提供为准以实际提供为准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无无无无无无名称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提供时间备注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工程立项文件1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2.工程勘察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1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5.施工许可文件5.施工许可文件1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5.施工许可文件5.施工许可文件1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6.其他文件6.其他文件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6.其他文件6.其他文件122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表格中所列项目均由监理人负责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监理酬金内,委托人不再单独支付此类费用。)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无2.办公设备无3.交通工具无4.检测和试验设备无2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修部分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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