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玉溪市红塔区北城中心小学2023)



一、合同编号:4530402jh202301225

二、合同名称:北城中心小学机动车保险服务
三、项目编号:4530402jh202301225
四、项目名称:机动车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玉溪市红塔区北城中心小学
地 址:玉溪市红塔区中卫西路5号
联系方式:13887778876
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地 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1号1幢
联系方式:0877-266108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机动车保险服务 数量:1 单价(元):1759.23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合同保单执行

2.合同金额(元):1759.23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北城中心小学
4.采购方式: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2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12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合同文件.pdf260.3 KB

政府采购机动车保险服务合同编号:采购单位(甲方):玉溪市红塔区北城中心小学服务单位(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玉溪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机动车保险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机动车保险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车牌号保险期限合计保费(含车船税)云F-B41902023-11-3000:00:00至2024-11-2924:00:001759.23二、服务条款1.本合同(协议)项下所有款项均使用对公帐户支付方式;2.甲方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乙方审核无误后进行支付;2.1投保资料:2.1.1保险标的对应投保人/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2.1.2保险标的行驶证正本及副本正反面原件或复印件;2.1.3对应投保人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开票信息;2.1.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和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加盖公章。(注:该资料由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盖章)2.2付款方式:根据《云南省车险保单实名认证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由各保险标的投保人对应的企业帐户转账或银行票据方式缴纳保费;2.3付款金额: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保险标的证件,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报价且出具书面机动车辆保险报价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由乙方开具保费交款通知书2.4付款时间:各投保人在收到保费交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保险费;2.5收款信息: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银行账号:11014501087002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园北路支行2.6保单承保:乙方在收到各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保单承保、正式保单及发票打印、递送正式保单等流程。三、反虚假宣传条款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四、反商业赔赔条款反商业赔赔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赔赔条款第一条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赔赔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购赔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购赔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条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赔赔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赔赔。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4)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2)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第三条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赔赔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甲方在业务合作中发现乙方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乙方第四条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第五条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违约责任1.在本合同(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执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协议)的书面通知书,在此期间,甲方和被保险人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1.1接到甲方或被保险人的通知后,乙方未及时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给被保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1.2如果手续齐全的赔案在乙方承诺的支付赔款时限内(赔案人民币五万元以内含五万元的承诺在一天以内支付,赔案人民币超五万元不含五万元的承诺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未能支付完毕,情节严重的;1.3出现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协议)条款的情况。2.如乙方违反服务承诺,乙方要及时按服务承诺采取补救措施,因此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损尖由乙方承担。3.其它未尽事宜,以《民法典》和《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六、争议的解决方式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选择以2.2方式解决:2.1向当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裁决2.2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3.在法院审理裁决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协议)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协议)条款继续履行。七、合同(协议)的生效本合同(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协议自2023-11-30生效,协议止期与保险结束日期保持一致。八、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中塔中乙方(公章):中国平安产银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甲方(公章):玉溪市红中学支讼司王530400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1地址: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1号1幢二至三楼电话:电话:0877-2661087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园北路支行账号:账号:11014501087002签订日期:202签订日期: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机动车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