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采购合同公告(红河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3)
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2500202300638001
招标项目名称:
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
标段编号:
GC532500202300638001001
标段名称:
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
招标人:
红河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惟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设计费报价170万元,施工费用报价下浮率3.5% ,营运合理利润率7.5% 。
中标工期:
设计施工工期:总工期6个月,含设计工期(包含评审及修改完善时间)1个月。(具体开工日期合同中约定);运营期限:不超过2年(不含建设期)。运营期内获取的相关费用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收取,运营管理期间,招标人按季度向运营单位支付项目运营服务费。运营期间营运单位无法正常营运项目或营运项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开展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运营合作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项目经理/总监:
合同公示日期:
2023-12-04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合同.pdf
2023-12-04 15:29:05
2
中标通知书.pdf
2023-12-04 14:35:3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红河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乙方,联合体牵头方):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联合体成员方):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联合体成员方):惟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2.工程地点:蒙自市雨过铺古城村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红发改投资20231154号(项目代码:2303-532500-04-01-387454)、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以《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红建发[20231185号批准建设。4资金来源:中央资金、地方专债资金,银行贷款及自筹5.工程内容及规模: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设计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新建d1350进厂污水管2.13千米,改建现状d1800污水管200米。6.工程承包范围:(1)设计工作内容:建设范围内的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及有关报批、审批手续及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指导与监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跟踪服务、工程概算,提供合格的设计报告文件并取得相关单位的审查合格意见。(2)工程施工工作内容:施工图设计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项目所需各项设备的采购及安装。(3)运营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本项目提供以运营的需求为导向组织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时序和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范围内运营服务、经营性项目及活动策划:负责与发包人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具体运营要求以发包人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为准;最终以发包人确认的实施范围为准,运营管理协议另行签订。二、合同工期第3页理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收取,运营管理期间,发包人按季度向承包人支付项目运营服务费。运营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0)运营期限:不超过2年(不含建设期)。运营期内获取的相关费用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设计工期:1个月(包含评审及修改完善时间)。设计图纸须满足现场连续性施工要求。工期:167日历天施工单位:湖南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序号1任务名称施工准备工期天2开始时间2023.10.1610月11月12月完成时间2531510202530510|15202531510202023.10.171月2月3月合同工期安排如下:6152025|3110152025285101520253123456电力杆线迁移土方开挖临时道路施工施工临水临电三通一平及场地布置63031157312023.11.102023.10.182023.10.182023.10.202023.10.212023.11.152023.11.162023.11.172024.3.252023.11.2078910长螺旋桩桩基础沉井工程顶管工程细格栅及气沉砂池、事故池、水解酸化池、深床反硝化滤池、巴氏计量槽、污泥调理池、鼓风机房及配电间、加药间、机修及仓库、传达室、进出水监测机房、除臭生物滤池366161662023.10.212023.10.212023.11.262023.10.262023.11.252023.12.202024.1.252023.12.301改良型A2]0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接触消毒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车612023.11.162024.1.15121314工艺管道及设备安装设备联动及通水运行围墙施工466312023.12.112024.1.262024.1.12024.1.252024.1.312024.1.311516春节放假附属工程25152024.2.12024.2.262024.2.252024.3.1217绿化、亮化工程102024.3.132024.3.221819道路硬化竣工验收522024.3.232024.3.302024.3.272024.3.31注:1、厂区三通一平,开挖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结束,历时31天。2、长螺旋桩桩基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5日结束,历时36天。日结束,历时44天。4、管网工程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历时97天。5、工艺管及设备安装开始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历时46天。年1月31日结束,历时31天。7、土建部分人员安排:管理人员20人,木工160人,钢筋工60人,,泥工30人,架子工20人电工5人,其他20人注:1、厂区三通一平,开挖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结束,历时31天。2、长螺旋桩桩基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5日结束,历时36天。日结束,历时44天。4、管网工程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历时97天。5、工艺管及设备安装开始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历时46天。年1月31日结束,历时31天。7、土建部分人员安排:管理人员20人,木工160人,钢筋工60人,,泥工30人,架子工20人电工5人,其他20人注:1、厂区三通一平,开挖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结束,历时31天。2、长螺旋桩桩基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5日结束,历时36天。日结束,历时44天。4、管网工程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历时97天。5、工艺管及设备安装开始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历时46天。年1月31日结束,历时31天。7、土建部分人员安排:管理人员20人,木工160人,钢筋工60人,,泥工30人,架子工20人电工5人,其他20人注:1、厂区三通一平,开挖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结束,历时31天。2、长螺旋桩桩基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5日结束,历时36天。日结束,历时44天。4、管网工程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历时97天。5、工艺管及设备安装开始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历时46天。年1月31日结束,历时31天。7、土建部分人员安排:管理人员20人,木工160人,钢筋工60人,,泥工30人,架子工20人电工5人,其他20人注:1、厂区三通一平,开挖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结束,历时31天。2、长螺旋桩桩基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5日结束,历时36天。日结束,历时44天。4、管网工程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历时97天。5、工艺管及设备安装开始时间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历时46天。年1月31日结束,历时31天。7、土建部分人员安排:管理人员20人,木工160人,钢筋工60人,,泥工30人,架子工20人电工5人,其他20人3、土建开始时间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月156、围墙开始时间2024年1月日至2024合同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合同期间承包人无法正常营运项目或营运项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开展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运营合作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部分: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对本项目的设计要求,达到图纸审查合格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及规范,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确保一次性验收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保证各专项工程验收通过。(3)运营阶段要求:按照运营模式,发包人和承包人(运营方)另行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叁仟叁佰伍拾陆万贰仟叁佰元(¥233562300元)其中:增值税税率9%,不含税总价暂定214277339.4元,税金暂定19284960.55元。(1)建安工程费最终结算价=(经审定后的建安工程费-规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税金)×(1-中标下浮率3.5%)+规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税金注:其中规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和税金不下浮。经审定后的工程费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如有政府审计,则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2)运营合理利润率:7.5%;(3)设计费(含税):包干价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整(¥17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1)设计最终结算价计价方式: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1700,000元);(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及有关配套计价文件规定及其相关配套的现行行业计价文件等进行计量计价;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所报下浮率不作调整;承包人按发包人确认并取得审图合格证的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施工图预算,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确认,作第5页合同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0)为最终确定其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按经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等)为基础进行结算,工程结算价款最终以审定优惠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为准。合同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超过中标人的目标总价中的建安工程费23356.23万元,若涉及业主原因不可预见工程费,如:功能增加、面积增加等不可预见因素,按照以上施工部分投标报价原则据实结算。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刘学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9月7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第6页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合同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土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各执贰份。第7页合同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本页为盖章页)发包人:红河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承包人(牵头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22358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282X9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红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河大道中段5楼企业发展部邮政编码:661100邮政编码:410000法定代表人:车雨法定代表人:宋德新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873-3946165电话:0731-8517720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账号:支行皖BZ8账号:43001530061052504791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推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大或其委托代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表(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04658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42地址:号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007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杨文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871-6572266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北京紫竹桥支行账号:账号:11001098600056000169第8页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合同(本页为盖章页)承包人(牵头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公发包人:红河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282X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522358801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红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河大道中段5楼企业发展部邮政编码:661100邮政编码:410000法定代表人:车雨法定代表人:宋德新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873-3946165电话:0731-8517720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账号:支行皖BZ8账号:43001530061052504791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推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公章司(公章)法定代表大或其委托代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表(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04658T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42地址:号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007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杨文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871-6572266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北京紫竹桥支行账号:账号:11001098600056000169第8页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第9页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受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第10页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第11页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第12页第12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不包含。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3变更程序13.1发包人变更权13.1.1发包人变更权的其他约定:。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13.3变更程序13.3.2增加: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13.3.3变更估价13.3.3.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变更的处理原则:对变更新增的项目,由发包人根据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审核工程费用单价的定额水平、基础价格、取费标准及其他费用标准确定新增单价×(1-中标下浮率3.5%),后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四方签证确认。(2)本项目采用限额设计,且项目竣工结算总价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因承包人原因增加的投资视为优惠,发包人不予支付。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投资,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部分按实结算不受限额设计相关条款的限制。13.4暂估价/13.5暂列金额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1)材料价格的调差:材料调差的范围包括钢筋、型钢、商品混凝土、汽油、柴油、电缆,第85页调整方法参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云建标[2008]201号)》相关约定进行调差,风险费按±5%计取。(2)人工费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或新发布的定额人工费等文件调整。(3)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发生税率变化,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发生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时,按照上涨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发生人工、材料价格下跌时,按照下跌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合同价格形式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竣工结算总价不得超出批复的相应概算总价),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部分除外。合同总价按照以下方式计算:(1)合同(暂定)总价=(暂定建安工程费-规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税金)×(1-3.5%下浮率)+规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税金+设计费。承包人在施工图确认14天内按本合同计价原则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清单预算编制,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清单预算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审核报告,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的清单预算金额为本工程暂定建安工程费,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容上报清单预算或不配合相关清单预算的审核工作,致使审核工作不能完成的,停止相关工程计量支付工作,本工程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优惠率为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优惠率(该值不因任何因素调整);设计费为投标填报的总价包干的设计费。(2)最终审定的结算价=按二审(或审计局)审定的结算价(已按建安工程费结算优惠率计算)+设计费。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确定。(1)最终结算计价规则:本项目各类工程计价标准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2020版)》DJB53/T-61-2020、《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2020版)》DJB53/T-59-2020、《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标准(2020版)》DJB53/T-60-2020、《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标准(2020版)》DJB53/T-63-2020及有关配套文第86页件执行。(2)材料计价:①总承包方进场后15日内,向监理、造价单位递交本项目预计将使用的材料、设备清单,发包人将组织监理、造价单位对清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甲供(即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指乙供(即发包人指定,承包方组织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及其他材料、设备的范围,并确定材料、设备品牌及价格。②甲供材料、设备按其实际采购价格计入工程造价,并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消耗量进行核算,节余和浪费由承包方受益或承担,在支付工程款及结算时,首先计算出含甲供或甲供材料、设备的造价后,再按实际采购价格及定额消耗量进行扣减;甲供材料、设备结算造价,不参与造价下浮。③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按发包人确定的材料及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计入工程造价,消耗量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中相关专业工程进行计算,该部分材料费结算时不参与造价下浮,除参与税金计算外,不参与其他取费。④当地建设材料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承包人应提前上报价格,待造价工程师、监理人员及发包人审核批复后执行,审核批复的价格不因施工期价格变动而做调整,以上材料价格参与取费,并按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下浮率(该值不因任何因素调整)同比例下浮。⑤人工费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中相关专业工程定额基价计算,参与造价下浮。若施工过程中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新政策性文件,按规定执行。⑥机械费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中的消耗量及定额基价计算,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采用的机械设备不同于消耗量定额中的机械设备时,或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安全采用的其他机械设备的,不作为承包人调整定额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机械台班中燃料动力使用的电、油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中的消耗量及定额基价计算,如电费、油费单价存在差额,据实补差,该补差不参与管理费、利润计算。施工期油料价格=∑(每月核定完成产值对应的油料用量×当期油料指导价)/同类油料总用量电价比较稳定,但如果发生波动,参照油料调差执行。⑦辅助材料费应按红河州当月价格信息计价,价格信息没有按市场价格计价,参与造价下浮。(除本条第④款约定的主要材料以外均为辅材)⑧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签订之日的云南省现行有关配套计价文件规定计算,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不参与造价下浮,规费及税金以相关计价文件规定的规费率及税率按实计取不下浮。第87页承包人在施工图确认7天内按本合同计价原则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用编制,报发包人审核确定。该经审核的措施费用视为已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的保护费、为满足工期、安全和质量要求发生的措施费、专利使用费等。施工过程中,原则上对合同的措施费用不再进行调整,如施工过程中确有发生特殊情况,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上报专项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可按实计取。⑨总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甲供材料及设备、甲指乙供材料及设备、相关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施工现场管理、总协调、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工作,不再另行计取费用。⑩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范围:±5%。按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的清单预算金额单价,根据中标优惠率,按照基准价进行计算。待竣工结算时,按整个施工期间的,承包人的进货单月《价格信息》的价格加权平均值(加权的材料数量以经审核的月进度为基础计算),与基准价对比。若上涨或下跌幅度不超过5%范围的不予调整。若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范围的,其幅度在5%以外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友好协商。(3)省市造价信息中没有该类/种设备价格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组织财评、审计、⑪第三方咨询等相关单位成立询价定价小组,共同通过市场询价确认。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原则:1.1工程量按通过评审的施工图纸、审定的清单预算、拦标价、设计变更及现场零星签证等相关资料计算;1.2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规定计算规则计算;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3、计量的其他约定:(1)设计部分:合同签定后2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图(含消防审图)。(2)施工部分: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造价单位报送上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第88页(3)监理人、造价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共同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接到报送后7天内完成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审批。监理人、造价单位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造价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造价单位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监理人、造价单位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造价单位、发包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及确定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4、计价原则4.1清单预算的编制约定:4.2清单预算编制图纸:采用经评审的施工图纸及文件;4.3预算计价办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20)、《云南省市政工程计价标准》(DBJ53/T-59-2020)、《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标准》(DBJ53/T-60-2020)、《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61-2020)、《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标准》(DBJ53/T-63-2020)4.4措施费计取:按投标的计项措施及计量措施按实计取,原则上不突破投标报价。不在投标清单范围内的措施费和甲方原因同意签证的措施费除外。4.5取费:按总包单位的投标的取费费率。4.6材料价格的计取:按投标时总包单位的投标材料设备价格。4.7人工费按云建科【2023】54号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调整定额人工费的通知》计取,如有新发布的定额人工费则按新文件调整。14.2预付款14.2.1预付款支付本项目无预付款。14.2.2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预付款担保形式:/。第89页14.3工程进度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详见14.3.2。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时间:。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件。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1)设计费支付:按设计进度支付工程设计费;完成经相关部门审核的施工图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工程设计的80%(人民币136.00万元);竣工验收及环保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工程设计费的95%(人民币161.5万元);竣工资料移交完成后结清设计费。(2)工程费用支付:按月支付进度款。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按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支付至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报送后付至结算价的80%;完工2年内支付至97%,留3%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结清(工程质保金为结算审核价的3%),本建设项目最终结算价以二审审计价为准。2.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14.4付款计划表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14.5竣工结算14.5.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所需的相关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件。14.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件。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件。14.6质量保证金第90页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2)最终结算工程费的3%;(3)其他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3)其他预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4.7最终结清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5.2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第91页15.2.2通知改正监理人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发现其违约情况后7天内。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本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金额上限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第16条合同解除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5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18条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合同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18.1.2合同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第92页18.3货物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18.4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5.2保险凭证保险单的条件:执行通用合同条件。18.5.4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第20条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执行通用合同条件。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件。评审机构:,。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执行通用合同条件。20.3.2争议的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执行通用合同条件。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21条补充条款第93页21.1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期限:按国务院第279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投标承诺执行。21.2承包方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绝不挪作他用,确保民工工资的支付,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21.3监理单位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对不合格产品,监理有权要求返工直至停工整顿,因质量问题监理发出监理通知书,若拒不整改则每项每次对承包人处以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对拒不整改并监理要求停工整顿的,每次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21.4承包人按行业规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否则视为无履约能力,发包人有权适时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21.5承包人在编制竣工结算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如编制结算价与审核价相差在10%(含10%)以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咨询服务费;超过10%由乙方支付工程结算咨询服务费。第94页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中标通知书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惟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方于2023年8月24日所递交的蒙自经开区综合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EPC+O)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设计费:170万元:施工费用(下浮率):3.5%:营运合理利润率:7.5%工工期:总工期6个月,含设计工期(包含评审及修改完善时间)1个月。(具体开工日期合同中约定)运营期限:不超过2年(不含建设期)。运营期内获取的相关费用由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收取,运营管理期间,招标人按季度向运营单位支付项目运营服务费。运营期间营运单位无法正常营运项目或营运项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开展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运营合作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项目总负责人:刘学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刘学设计负责人:张容嘉运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左青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红河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区招标人:红河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每325002招标代理:云南盛发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程1期:2023年日月00053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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