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淄博市淄川区卫生健康局2023)



淄川区中心村卫生室建设项目
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302000202202000081A_001
二、合同名称:淄川区中心村卫生室建设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302000202202000081
四、采购项目名称:淄川区中心村卫生室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名称:淄博市淄川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3号
联系方式:0533-2921180
供应商(乙方):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
联系方式:18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万元)
建设工程      /      1      357.5      357.5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09-0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09-07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合同书-中心卫生室建设(1).doc

合同书甲方:淄博市淄川区卫生健康局乙方: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淄博市淄川区卫生健康局签订时间:2022年月日合同编号:SDGP370302000202202000081项目名称:淄川区中心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综合说明本招标文件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采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淄博市淄川区卫生健康局承包人(全称):淄博市淄川金烨建安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淄川区中心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淄川区中心村卫生室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淄博市淄川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9月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0月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1.1.1.1.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1.1.1.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柒万伍仟元整(¥357500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可调价格形式。1.1.1.3.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孙帅。1.1.1.4.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1.1.5.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1.1.1.6.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2年9月7日签订。1.1.1.7.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发包方办公室签订。1.1.1.8.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1.1.9.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定生效。1.1.1.10.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5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2份,代理机构执1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70302164239368Y地址:地址: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5513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33-6125009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jinyejianan@163.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淄川农信联社张庄信用社账号:账号:903010351814205000012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3承包人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他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双方约定的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3、其他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1.1.1.11.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1.1.1.12.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6.1条内容及省市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合格。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按照省发布费率的标准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分期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给承包人,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合同工期一年以内)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阶段(合同工期)支付比例划拨金额(元)预付款开工后28天内50%余款支付基础部分分段结算完成后50%余款支付主体完工且分段结算全部完成后/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阶段(合同工期)支付比例划拨金额(元)预付款开工后28天内30%余款支付基础部分分段结算完成后50%余款支付主体完工且分段结算全部完成后20%填表说明:1、招标文件编制阶段,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计划工期选择适用表格;合同签订阶段,由合同发承包双方按照支付比例根据具体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据实填写划拨金额。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3、工程造价发生变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7工期和进度7.5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示例: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价额的万分之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5%。(约定范围为3%~5%)1.1.1.13.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1.1.1.14.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第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综合以上3条,工程变更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时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参照企业定额或201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应的价目表、配套的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价格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材料价格执行《淄博工程造价指南》(第期)信息价格(考虑报价浮动率)或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机械台班价格执行相应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上述方式仅供参考,编制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应约定具体组价方式)10.7暂估价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1.1.15.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超过约定的范围可调。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是指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1.1.16.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单价+8%以内(含)、主要材料单价±5%以内(含)、机械台班单价±10%以内(含)以及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的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法律法规的变化: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工程变更:执行专用合同条款10.4。3.项目特征不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4.工程量清单缺项: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③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5.工程量偏差:①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可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的约定进行调整;②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6.物价变化:当人工单价超8%、主要材料单价超±5%,机械台班单价超±10%时,其超过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可通过工料机费用调整表进行调整。7.暂估价:①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③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④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8.不可抗力: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7.3。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补充条款7。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严格执行《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淄人社发〔2019〕36号),发包人在项目开工后15日内,按合同造价*2%拨付该项目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金额为(元)至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发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根据总包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总额据实向专户进行补足(补足至不少于合同造价的2%数额),以此类推至工程施工结束。发包人连续两次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总包单位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设立及管理详见发承包双方按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资金托管协议》)。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根据发包方具体要求。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根据发包方具体要求。(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根据资金计划拨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1.1.1.17.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最长不超过2年。)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根据承包人信用评价等级,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155)的规定,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绝。)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补充条款1.结算价款:工程结算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材料暂估价的调整+总承包服务费+索赔费用+现场签证费用+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规费+税金。2、材料设备保管费用的补充约定:⑴保管费计费标准: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2.5%。根据采购与保管分工或方式的不同,按下列比例分配:(i)发包人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承包人随用随领,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发包人。(ii)发包人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交由承包人保管,发包人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60%,承包人计取40%。发包人采购并付款,交提货单由承包人提运时承包人计取60%,发包人计取40%。(iii)承包人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承包人。⑵承包人按规定退供料款时,不计退税金。3、人工工日单价:建筑工程75元∕工日,安装工程78.4元∕工日,装饰工程78.4元∕工日。当施工期内公布的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比招标时公布的综合工日市场指导价波动幅度在﹢8%(含8%)以内的,不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过﹢8%,其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供材的结算方式:材料价格执行投标报价。对于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内《淄博工程造价指南》的同期价格(或同期平均价格,或按照发承包双方共同考察的市场价格,或按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确定的价格)(招标文件中应具体约定执行哪种方式),当其价格与招标控制价相比波动幅度在±5%(含5%)以内,材料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波动幅度超过±5%,其超过部分进行调整。5、发包人供应材料超欠供计算:承包人按规定用量进行领取材料,超领部分按照施工合同期的市场最高价格或《淄博工程造价指南》的价格计价。欠领部分按报价价格计价或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价方法计价。6、本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6.1本工程按照(施工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时间周期)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划分方式如下:。(备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划分时,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可按照基坑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多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完成、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每10层)、装饰及安装工程等划分节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采取分段、分单项、分部位、分专业的形式划分节点。按照施工时间周期划分时,可结合工期以月、季、半年、年来划分。)6.2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结算范围包括本周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除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设计图纸进行计量的部分外,合同内规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如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在发生时应一并计入本周期施工过程结算。6.3工程造价中总价措施费、规费等通过费率计取的费用,按照如下方式结算:(备注:上述费用可按照每个结算周期完成的工程量作为基数分期计算,也可约定在最后一个结算周期一次性结算。)6.4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结算资料包括且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6.5每个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工程内容完工并质量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约定报送和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时限:第1种方式:统一规定承包人在(21)日(备注:不得超过28日)内向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服务单位)报送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42)日(备注:不得超过60日)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审核、确认。第2种方式:各节点分别规定序号过程结算节点承包人报送时限发包人审核时限1(土石方工程)(14日)(28日)2(桩基工程)………………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确定当期工程量和价款。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6.6发包人确认过程结算文件后,按照以下第2种方式约定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限和比例:第1种方式:统一规定发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参考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第2种方式:各节点分别规定序号过程结算节点价款支付时限价款支付比例1(土石方工程)(14日)(97%)2(桩基工程)………………发包人支付过程结算价款时,工程预付款按照约定的预付比例扣除,之前预付的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也应根据预付方式进行扣除。发包人逾期支付过程结算价款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时间为自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6.7施工过程结算中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在本周期约定的审核确认时限前7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部分顺延到下一个结算周期,无争议部分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施工过程结算。争议处理完毕后,争议涉及价款在下一个结算周期中解决。6.8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在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对已确认部分不再重复审核。6.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3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7%(根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确定),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155)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缺陷责任期)且无质量问题后否(是否计取利息)全部退回。7、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36号)文件要求,施工现场应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在项目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对现场务工人员进出场进行考勤,及时准确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8、承包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在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9、疫情防控相关费用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执行。10、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执行。附件(附件内容略)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卫生室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