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厂房工程总承包采购合同公告(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3)
宿州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电商物流中心)工程总承包(PC)项目合同公告
合同编号:EP-SZGC2023080
合同名称:宿州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电商物流中心)工程总承包(PC)项目合同
标段名称:宿州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电商物流中心)工程总承包(PC)项目
甲方(建设单位):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施工单位):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费率:95.016%(约190032000.00 元)
合同费率:95.016%(约190032000.00元)
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
合同工期:360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方红鹏
质量要求(如有):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采购设备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履约变更内容(如有):/
实际履约期限(如有):/
履约信息(如有):/
合同签署日期:2023年12月7日
合同完成日期:2024年12月4日
其他补充事项:http://ggzyjy.ahsz.gov.cn/transinfodetail.html?infoid=ebd7bfd3-bd7d-4585-abff-336524655e2a&categorynum=001001004001&relationguid=b50e56e0-7148-4124-9ea5-398d0740300a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0天0小时13分
累计办理时间:0天1小时43分
签署合同
提交人:
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理意见:
请签章确认并提交
提交时间:
2023-12-07 14:53:37
提交用时:
0天0小时13分
中标单位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请审核
办理时间:
2023-12-07 15:01:27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8分
业主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请审核
办理时间:
2023-12-07 15:25:35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25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3-12-07 16:00:06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35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办理时间:
2023-12-07 16:00:06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35分
附件
宿州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电商物流中心)工程总承包(PC)项目施工合同.pdf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宿州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电商物流中心)工程总承包(PC)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宿州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电商物流中心)工程总承包(PC)项目2、地点:人民路以东,鞋城九路以南,陈河路以西,南三环以北3、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宿开经审批〔2022〕046号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工程费用约2.0亿,规划用地面积约170亩,总建筑面积为5.17万㎡,其中包括1栋5层综合楼,建筑面积0.74万㎡;4栋钢结构厂房(1#、2#、3#、4#),层高16.3m,建筑面积4.31万㎡,其中3#厂房最大跨度为32m;门卫及配电房约0.03万㎡,配套建设给排水、光伏、智能化、变配电、消防、道路、停车场等其他基础设施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及安装(PC总承包直至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期内的维修等相关工作)。(1)其他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施工: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施工;包括但不限于:①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消防、光伏、智能化施工等);②土石方、基坑支护及桩基;③外装饰工程;④附属配套及室外总体(含大门围墙、景观绿化及铺装、配电房、雨污水、给水、消防、道路及广场、停车位、监控安保及门禁系统等);⑤户表及户表以外燃气、强电不在本次招标范围;⑥甲方有权对上述工程进行调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年12月12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3年12月1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设备材料采购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满足招标人使用。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亿玖仟零叁万贰仟元整(¥190032000.00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5)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变更及调差是否按照优惠费率下调:是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方红鹏。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12月7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宿州经开区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5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中标条款;招标文件、通知书、发包人招标过程来往的函件;承诺书(确认函)、委托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图纸、设计变更、现行国家、省、市及内部有关施工、设计方面的规范、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和甲方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1.1.3工程和设备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方指定的范围内。1.1.3.10永久占地包括:规划许可证规划的许可占地。1.1.3.11临时占地包括:按发包人指定地点(以书面通知为准)。1.3法律1.31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1.3.2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法律而导致的罚款和责任。1.3.3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因素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因素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予以调整合同价款。如果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建设工程规范和标准;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有关材料、设备的规范和标准;现行的安徽省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如果“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为准(当“合同图纸”技术标准明确要求高于“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应以“合同图纸”为准)。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条规定执行。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与材料计划;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计划进度、统计表和应急预案;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报表;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与材料计划和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计划进度、统计表和应急预案为开工前14日内;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以及下月进度计划为每月25日。1.6.4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1.7联络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送达。发包人的送达地址:施工地现场。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施工地现场。1.10知识产权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属于发包人。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属于发包人。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1保密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第2条发包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1)开工前完成红线范围以外的“三通”工作,提供水、电接口至发包人用地红线。承包人进场后,自行考虑场地内敷设并挂表计量,水电费用(含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损耗)由承包人按水、电部门规定的单价和时间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水电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2)红线内及本项目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3)工程开工前组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以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为准。(4)配合承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审核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结果、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6)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7)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一份,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8)办理施工许可等施工所需证件。(9)其它事项另行协商。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施工场地。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规划红线图、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由承包人保护,若破坏,由承包人承担二次放线费用。2.4、相关证件办理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办理工程所需的证件、批件,以及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批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5.1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取得施政策性调整:(1)在施工期间,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工程造价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政策规定分建设批次调整,执行日期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人工费按控制价编制人工费计入,结算时不予调整。(2)在施工期间,政府税务机关发布政策调整税费的,按政策规定分建设批次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次月开始执行。所有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信息价,若宿州市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参照周边城市投标当月信息价;若宿州市及周边城市信息价中均没有的材料、设备的价格由发包人、监理、施工、跟踪审计(如有)多方核定后确定,且参与下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合同价格形式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综合单价合同。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投标费率不因任何原因作出调整。14.2预付款14.2.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4.2.2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预付款担保形式:/。14.3工程进度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签订合同后另行约定。14.3.2进度款支付约定:承包人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或其委托人上报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并按协议书约定费率确认实际完成工程价款,发包人或其委托人7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1、每月支付经监理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2、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至全部工程量价款的85%;3、竣工结算完成审计核查结束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审核后总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经终验合格后无息支付。注:1、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如选择保函(或保险保证)方式时,在乙方提供等额且期限不少于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保险保证)后,甲方应在30日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2、清单控制价审计结果出具后方可申报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时不包含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加部分,此部分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予以支付。如遇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结算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3、本项目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实地查看现场,项目临时用电、围挡等费用,在项目审计中扣除。14.5竣工结算14.5.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通用合同条件。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6份。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完整的结算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竣工图、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确认书、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甲方、乙方、监理确认的工程洽商单和洽商预算书、各种奖惩通知单、完整的套用定额子目、调价、取费的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钢筋放样单等),以上均为原件。14.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最终审核报告后的9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照要求接受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时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方可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报告的组成按照发包人规定资料上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在6个月内进行审核。承包方按照要求接受审计单位的竣工结算审计。若审减金额未超过承包人上报结算总价的5%(含5%)时,承包人不承担审计费用;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5%的所有审核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4.6质量保证金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且承包人已全部履行质保义务后退还。质量保证金(无息)在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退还75%,剩余25%在防水涉及防水功能要求满5年后退还。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4.7最终结清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5.2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5.2.2通知改正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根据出具相应通知内期限为准。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第16条合同解除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18条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按照要求购买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按照要求购买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按照要求购买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8.3货物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应该为其施工设备、材料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履行本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与发包人无关。18.4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办理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养老金等社保和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供已办保险的证明。承包人履行本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与发包人无关。第20条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评审机构:/。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20.3.2争议的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宿州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宿州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电商物流中心)工程总承包(PC)项目(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详见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标准化厂房工程总承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