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计划 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宁明县交通运输局2023)
一、合同编号:11N0077735912023802
二、合同名称: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 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3-C2-50035-GXLT
四、项目名称: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明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西171号
联系方式:13878661676
供应商(乙方):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宁明县城中镇浦江街11号泰和新城31#楼第1-2层107号铺
联系方式:1827812965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3520149.68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胡绍亮执业证书信息: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 桂245101015368
2.合同金额(元):3520149.68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12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修改2023-12-4.pdf
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项目编号:CZZC2023-C2-50035-GXLT发包人:宁明县交通运输局承包人: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3年12月7日合同协议书宁明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项目为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项目位于崇左市宁明县境内。具体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为准。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贰万零壹佰肆拾玖元陆角捌分(¥3520149.68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胡绍亮。5.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生产安全事故。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7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取土场、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3分包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银行应根据开户单位出具的工人工资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文件,直接从专用账户扣划工人工资并转账至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开户银行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款项用于其它用途,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工人工资支付账户款项用于其他用途的,应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反映;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二条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拨付,如仍不能及时拨付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责令项目暂时停工至按时拨付款项后方可重新开工。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实施重点监察,落实专人监管,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理(处罚)结果通报当地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建设领域主体对工资发放关键环节进行实时查询、预警和监控,加快各主管部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附件2:《关于明确农民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桂薪联发〔201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桂各单位:2003年以来,我区先后出台了建筑、水利、电网、铁路、交通等行业农民工资保证金制度,在保障农民工资依法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民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园林、交通、水利、市政公用、铁路、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农民工资的行业。二、农民工资保证金实行新的缴存办法。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资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预存方式缴存,也可采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资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农民工资保证金可按原金额的50%缴存。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或被评为自治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的,可免缴存农民工资保证金。减免缴存农民工资保证金后,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资的,须按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资保证金,不再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发生三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被评为自治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企业的,缴存比例提高到200%。三、农民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本单位本项目被拖欠的农民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四、农民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开户商业银行、主管部门、缴存方三方监管制度。建设单位开设的农民工资保证金账户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资保证金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施工企业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管。开户商业银行负责对资金账户的资金缴存、流动情况进行监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指令从该账户拨付资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资,定期将账户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实时掌握账户资金缴存和流动情况,根据拖欠农民工资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发出拨付指令,通知缴存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存农民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根据项目规定足额缴存或补存农民工资保证金。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分别开设农民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分别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有效银行保函),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把农民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列为建设资金是否到位的检查内容。六、农民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程序(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资的,责令施工企业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资。逾期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经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从该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包、转包的,发生拖欠农民工资时,实施分包、转包的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办法承担工资支付责任。(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属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资的,除使用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资保证金外,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使用建设单位缴存的农民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三)已使用农民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使用农民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农民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补缴存已使用的农民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凡不按要求补存农民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该项目暂时停工,直至足额补缴存工资保证金后,方可重新开工。七、农民工资保证金的退还程序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保证金开设账户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应向保证金开设账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资后,向账户开设银行出具解除农民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通知,银行据此对农民工资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解除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在为建设单位出具解除农民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监管通知前,应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八、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原有的农民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加快对原有农民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核算清理工作,指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开户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规定标准足额缴存农民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有效银行保函。九、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加强对完善农民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和配合,确保农民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转,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十、我区原有的建筑、水利、电网、铁路、交通等行业农民工资保证金制度仍继续执行,相关内容本通知有新规定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23、承包人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及《关于明确农民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及实施。24、项目交(竣)工验收前,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宁明县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7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宁明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7日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宁明县交通运输局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琼代表本单位委任胡绍亮为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胡绍亮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23年12月7日附件: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广西康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评定,编号为CZZC2023-C2-50035-GXLT采购文件中的宁明县2023年广西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计划项目(第二批)一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3个项目-分标1,确定你公司中标(成交),中标(成交)价格为3520149.68元。自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需按本项目采购文件和你公司投标(响应)文件等约定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格式见采购文件),报采购人确认。附表序号子项工程名称成交金额(元)1宁明县东安至板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51479.33002宁明县明东线至洞坡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858646.92003宁明县洞坡至康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610023.4300广西隆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3日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计划 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