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采购合同公告(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
一、合同编号:QZ-ZB-2023009
二、合同名称:长安区2023年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I标段
三、项目编号:QZ-ZB-2023009
四、项目名称:长安区2023年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I标段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部大道999号
联系方式:029-85292464
供应商(乙方):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樊川路46号
联系方式:029-8529257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长安区2023年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I标段
1(项)
¥17,131,200.00
¥17,131,200.00
长安区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I标段以长安区城乡范围内所有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及管道的维修,包括:更换井篦、井盖、井圈盖;升井、疏通管道,清淤;沥青混凝土路面的维修及修补;混凝土路面的维修及修补;管道铺设;阻车石、平石、道沿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桥梁检测维护维修;道路检测维护维修;零星绿化;人行道改造;线缆落地,建筑物立面等日常维修维护;应急工程。
合同金额: 17,131,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09月30日至2024年09月29日
履约地点:西安市长安区城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9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已压缩)长安区2023年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I标段.pdf
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08日
副本长安区2023年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工标段补充协议签订日期:2023年10月9日长安区2023年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I标段补充协议发包人(全称):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双方就2023年9月30日签订了《长安区2023年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I标段总承包合同》,现关于承包人银行账户的更改,双方协议内容如下。一、原合同协议书中承包单位原有银行信息账号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西安长安支行账号:3700020909006738070变更后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西安长安支行账号:61001700009052502264二、其他约定本协议只针对总包合同内承包人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相关内容进行协议确定,总包合同内其他内容仍依据原条款执行。承包人对上述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事项确认,因账户变更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三、协议签订时间0月9日签订3年10本协议于2023四、签订地点本协议在西安市长安区签订五、本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建秋建筑工程公司发包人: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承包人:西安法定代表大设局安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部大道999地址:西爱市长安区第曲樊川路46皖101168080879010110号号邮政编码:710100邮政编码:710100设局法定代表大安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部大道999地址:西爱市长安区第曲樊川路46010110副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GF-2017-0201)副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长安区2023年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一标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I.工程名称:长安区2023年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I标段2.工程地点:西安市长安区城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长财函20236号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5.工程内容:长安区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工标段以长安区城乡范围内所有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及管道的维修,包括:更换井筒、井盖、井圈盖:升井、疏通管道,清游·沥青混凝土路面的维修及修补:混凝土路面的维修及修补:管道铺设:阻车石、平石、道沿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桥梁检测维护维修:道路检测维护维修:零星绿化:人行道改造:线缆落地,建筑物立面等日常维修维护:应急工程。具体实施以采购人出具的委托单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长安区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I标段以长安区城乡范围内所有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及管道的维修,包括:更换井算、井盖、井圈盖:升井、疏通管道,清游:沥青混凝土路面的维修及修补:混凝土路面的维修及修补:管道铺设:阻车石、平石、道沿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桥梁检测维护维修:道路检测维护维修:零星绿化:人行道改造:线缆落地,建筑物立面等日常维修维护:应急工程。具体实施以采购人出具的委托单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0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09月2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工期总口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台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壹拾叁万壹仟贰佰元¥1713120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费率形式,即最终工程项目的结算价=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的工程项且工程造价X中标价采购预算。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薛悟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台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上文件均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台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子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9月30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西安市长安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部大道999号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樊川路46号李邮政编码:710邮政编码:710100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电话:029-85292464电话:029-85292574传真:传真:029-85289219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建行长安区支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西安长安支行账号:61001700009058000007账号:370002090900673807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台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台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工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6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60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3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2.3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天内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贰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总价款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两年质保期满承包人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并按照发包人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将剩余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15.4保修71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贰年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双倍扣除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台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另行约定。(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应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影响到本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发包人有权从剩余进度款中按承包人所拟的工资额度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2、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由承包人自己解决。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负责办理城建、市政、环保、交通、电力、电信、燃气、部队等相关手续。承包人负责协调村组和周边四邻工作,保证施工正常进行。723、承包方应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一切安全责任承包方自负。并应做好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警示及外围协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责任保护好沿线其他管线的安全,如造成其他管线损坏及人员伤亡,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4、所有涉及经济方面的签证均需发包人的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方有效,否则不得进入结算。5、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创卫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承包入必须按照省、市、区相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规范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于承包人违反规定或相关规范违规操作和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对发包人的影响和损失,经评估后由承包人承担。6、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由此致使工期延误的,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其他费用)。7、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发包人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若出现问题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否则承包人每日应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出具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可组织验收。8、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按期纠正的,承包人每日应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9、承包人现场用电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得使用电炉,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电或影响发包人用电、造成其他安全事故及人身损害的,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其他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0、承包人安排的人员及设备配置必须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所列人员及设备配置相符,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人,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如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施工进度履行其义务,发包人认为工程进度缓慢、施工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合同即解除,无须诉诸司法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本台同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无约定的另行约定。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土级以上大风:连续三天降雪量达300mm:洪水:工程场地100公里范围内发生五级及以上地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等:政府部门等社会因素引起的工程停工。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74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区人民法院起诉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75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长安区2023年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一标段17131200.0076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长安区2023年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一标段(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所含全部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三、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贰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直接在质保金内双倍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因承包人不及时维修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77房和发包人(公章):西安承包人(公章):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出7元9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部大琪999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樊川路46号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029-85292464电话:029-85292574传真传真:029-85289219开户银行:建行长安区支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西安长安支行账号:3700020909006738070账号:61001700009058000007邮政编码:710100邮政编码:71010078附件3: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仪器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3备注挖掘机自卸汽车推土机平地机振动压路机光轮压路机三轮压路机蛙式打夯机洒水车装载机ZX330-3斯太尔T165-1PY160BYZ253Y15/183Y12/15AHW20111TK2L2KLD858112224241稳定土拌和机路拌机沥青摊铺机稀浆封层机柴油发电机挖掘机自卸汽车烘箱自动击实仪灌砂法容量试验仪YWB300YWB210ABG423迈普12B200KWZX330-3斯太尔10550CLT240-IIIGRY-2112138212环刀法容量试验仪AY21核子密度仪集料标准筛自动数显弯沉仪台秤磅秤CBR试验仪MC-40.075-100mm5.4m10kg5g100kg50gCBR-2312112灌砂筒天平天平烘箱自动击实仪20cm、15cm5000g5g1000g1g10550CLT240-III222179附件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总部人员项目主管薛悟项目经理助理工程师西安市长安区居安路北段(樱花一路雁长界)市政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薛悟项目经理助理工程师西安市长安区居安路北段(樱花一路雁长界)市政工程项目EPC总承包技术负责人张楠璞技术负责人工程师造价管理封婷婷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质量管理田海林质量员工程师材料管理刘长普材料员工程师安全管理李莎安全员其他人员李创施工员工程师8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维修维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