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设备 数字照相机采购合同公告(新华通讯社2023)
一、合同编号: 无
二、合同名称: 新华社索尼专业摄影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无
四、项目名称: 新华社索尼专业摄影设备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
地 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联系方式:010-63072556
供应商(乙方):中国图片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一号
联系方式:183011335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数字照相机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索尼相机A7SIII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1449元
合同金额: 6.4852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12-0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12-13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索尼专业摄影设备采购合同.docx
索尼专业摄影设备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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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专业摄影设备采购合同需方:新华通讯社办公厅供方:中国图片社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1.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等。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元)合计(元)索尼相机A7SIII 121,44921,449索尼镜头SEL1635GM2114,68914,689索尼镜头SEL2470GM2112,80712,807索尼镜头SEL70200GM2115,90715,907合计(大写)人民币:陆万肆仟捌佰伍拾贰元整¥64,852注:1、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2、必须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若约定使用外汇必须事先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且在本合同中应当注明批准文件文号,该外汇价格须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并注明是按照固定汇率或是按照本合同需方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二、结算与支付方式:1、需方按下表所示付款进度和结算方式支付合同款:付款期支付比例金额(元)结算方式交货验收合格且收到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100%¥64,852汇款2.供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中国图片社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1016266199地址、电话: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6307239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长安支行账号:0200003309004602644供方上述信息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需方,否则需方按照上述银行账户付款的,视为需方已履行付款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如在合同期限内该账号注销或其他因供方原因导致需方无法进行支付的,不视为需方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3.供方在收到需方付款前,应向需方出具正式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需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一致。供方应保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需方。需方收到供方出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须及时完成认证工作。如有问题,需方须及时跟供方沟通。需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名称:新华通讯社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000014701Y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电话:010-630745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菜市口支行账号:02000018090882291154.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需方付款时,如遇到财政国库结算等特殊时期,最终付款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供方应予以理解和配合。此时,出现付款延迟支付的情况不视为需方违约。三、交货方式: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签字的证明,该文件仅证明已按现状收到供方货物。需方指定的签字收货人:刘彬,电话:13810868022。需方指定货物交接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新华社院内)的使用场所内。4.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1、验收标准: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2)报价要约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8%。2、对于一般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货物:(1)货到后3天内,双方根据所到货物实际情形确定验收所需工作日并记载于验收记录文件中,由双方签字认可。(2)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3天内双方包括各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但该延长期间除非双方一致认为必要外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原定工作日的一倍。(3)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足,验收最迟应当在货到后15天内完成。(4)由于供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需方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若需方不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退货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交货义务的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3、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对合格货物应签署无异议的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的货物应在验收单上加注表示货物不合格的文字或符号,或者以其它书面异议方式提出异议,均为有效异议。4、双方人员按照装箱清单进行清点检验,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该批次货物,双方或单方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供方应按照该证明将需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在送达证明之日起10日内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5、供方将产品加电调试并经需方确认合格后,供需双方签字确认。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供方应当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为止。6、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中文版本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供方应在需方送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7、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供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供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活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供方承担。8、需方委托新华通讯社国内部负责验收工作。双方人员按照装箱清单进行清点检验,将产品调试验收合格后由新华通讯社国内部确认签字。五、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1、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正品合格产品,且承诺为需方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24号令)要求的服务,且若该货物在生产厂商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具有标准配置和服务的,供方为需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2、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3、供方保证提供给需方的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需方的各项使用目的或在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要。4、货物的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需方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5、如因需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需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供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供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需方负担。6、如因供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供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供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需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供方承担。7、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内或在应当由供方负责的其他情况下,若由于供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货物不得不停止使用,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应负责赔偿。8、供方向需方所供货物,保修期为自销售发票注明的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的一年内有效。注册索尼产品,享受官方免费一年延长保修服务(具体型号请参考索尼官网:www.sonystyle.com.cn)。针对超过保修期的产品,供方将按索尼对新华社特殊维修服务条例的规定,免除人工费,只收取零件费执行。9、供方向需方所供货物提供定期的免费清洁服务,免费产品讲座服务及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大型运动会时的服务保障。六、违约责任:1、若供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直接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供方承担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4)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需方,并由供方承担需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由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承担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外,上述情形下需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供方承担。2、若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或类似的其它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留相当于需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包括违约金。若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供方仍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或支付责任。3、如供方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2‰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累计逾期达20日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4、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所得收益归需方所有,且供方还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供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如经需方催告后3日内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6、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7、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供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需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需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供方应当支付给需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供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如经需方催告后3日内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供方基于本合同约定应向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应予以补足。本合同所约定的需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直接经济利益的减损、可得利益损失、需方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或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执行费、差旅费以及需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款、向行政机关缴纳的罚款等全部损失及费用。10、因供方违约导致需方解除本合同的,供方应当自收到需方解除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基于本合同所取得的全部款项全额退还需方。1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对方有效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并书面确认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延期履行、修订或终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2、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处理:(1)由于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或者未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送达需方,供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2)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标的应征税率致使需方减少抵扣或被税务机关以“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的,追缴税款由供方据实向需方支付,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由于上述原因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应负责赔偿。(3)如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部门鉴定为假发票,供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供方赔偿需方全部经济损失。七、知识产权:供方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承诺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均为有合法权利的,不会侵犯、导致或引起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若因本合同所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及因履行本合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所引起的任何及/或全部责任均应当由供方承担。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相关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并选择采用以下方式及规则解决:1、双方协商解决();2、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需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同意下列约定作为规则: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上述第2、3项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若选择上述第2种解决方式的必需在相应空格上填写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名和仲裁委员会的准确的全称;若上述第2、3项均未被选择且事后未能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则可以直接适用上述第3项。九、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十、通知及送达: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按照本合同文首的地址(包括电子邮箱地址)发出,该地址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相关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无人签收或拒收、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则发送方按照上述地址以寄送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寄送后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作为通知送达时间。十一、法律适用: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十二、权利的保留: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新华通讯社办公厅合同编号: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供需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十二、合同修改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供需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合同生效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即开始生效。供需双方在此确认,如双方签字人员为委托代理人的,供需双方均认可其委托代理人已获得本单位授权,有权代表本单位签署本合同,各方对此均无异议。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叁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供方:中国图片社有限货任公司需方新华通讯社办公厅1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或)120000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约日期:2023年12月5日签约日期:2023年12月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摄影设备 数字照相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