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化及设备采购合同公告(2023)



路东区E9地块配套幼儿园园所美化及设备购置费(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JKQCG_23_0881-001
二、合同名称: 路东区E9地块配套幼儿园园所美化及设备购置费(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JKQCG_23_0881
四、项目名称: 路东区E9地块配套幼儿园园所美化及设备购置费(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社会事业局
地 址: 详见中标成交公告及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中标成交公告及合同附件
供应商(乙方):北京恒益祥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中标成交公告及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中标成交公告及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路东区E9地块配套幼儿园园所美化及设备购置费(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中标成交公告及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424.1192830万元
合同金额:424.119283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中标成交公告及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详见中标成交公告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12-1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2-18 00:00:00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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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维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路东区E9地块配套幼儿园园所美化及设备购置费(工程)发包人名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承包人名称北京恒益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编号1/29(贴印花税票处)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给、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维、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2/29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承包人(全称):北京恒益祥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路东区E9地块配套幼儿园园所美化及设备购置费(工程)工程地点:路东区E9地块配套幼儿园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工程内容及性质:装修改造C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装修内容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3年12月3日竣工日期:2023年12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小写:4241192.83元,(大写:肆佰贰拾肆万壹仟壹佰玖拾贰元捌角叁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29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12月1合同订立地点:路东区E9地块配套幼儿园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签署页发包人承包人单位名称(公章):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单位名称(公章):北京恒益祥建设有限公会事业局司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2.J2:13签订日期:2023.12.13单位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号路5号及5号院3号楼7层2单元810邮政编码:100176邮政编码:102600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号码:电话号码:010-69206889:传真:67880347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全称;/开户全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银行账号:1银行账号:110949747110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XUM18M4/29第二部分合同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1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1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证书的单位。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8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2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5/291、15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庄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1、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9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1.21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6/291.15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1.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9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1.21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6/29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3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修维及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1)国家标准、规范:按相关规定执行(2)行业标准、规范:文物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地方性标准、规范:按相关规定执行3.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部分有:应由发包人在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第4条图纸及作法说明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L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幽证据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损失赔偿。4.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4.4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4.5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5条工程师7/29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姓名:5.1发包人委托职务:其职权主要内容: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李静职务:项目负责人(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负责发包方工程范围内一切相关职责。(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第6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8/29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第7条项目经理7.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项目负责人李静职务:项目负责人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8条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开工前1周(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开工前1周发包人提供现状水、电、通讯供应点的位置,但相关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开工前1周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9/29(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第28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工程所需全部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第29条材料的样品及样本29.1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工程中所需主要材料。29.2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需提供指定的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29.3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认定验收后共同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不符合样品或样本标准的,由供货方承担责任。第30条材料试验30.1双方约定对下列材料必须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及其他试验(包括防水、冻溶、强度测试等):(1)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料: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规定执行。18/29(2)属应作毒性反应试验的材料:木材,应由专业检验机构做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3)其他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30.2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业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30.3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的,应立即退货或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由采购方负责。由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经测试不合格,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八、工程变更第31条工程设计变更3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修缓、装修标准或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作法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5)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致使发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所发生的费用分担和利益的分享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31.4工程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承包人应按变更洽商的要求实际履行。19/29第32条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33条确定变更价款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须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九、工程验收与结算第34条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详细内容、时间和份数:内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规定执行,于竣工验收通过后21天内提供,数量为4份。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3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6双方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34.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4.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也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第35条竣工结算3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价款及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0/293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5.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且完成结算审计后9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91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5.4工程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缆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5.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第36条质量保修36.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6.2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的具体时间及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十、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第37条违约责任37.1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2)本合同条款第26.3条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3款(3)本合同条款第35.3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3款(4)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金额或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按实际发生进行赔偿37.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2129(1)本合同条款第14.2款约定的因承包人不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工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上述误期违约金以外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2)本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的因承包人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行返工维修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因此造成延期凌工,承包人还应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还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金额成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按实际发生进行赔偿。37.3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38条索赔38.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8.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款(3)、(4)规定相同。38.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条款38.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22/29第39条争议解决方式39.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维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第40条工程分包1分包施工单位为:40.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部分工程内容: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40.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0.3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0.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第41条不可抗力41,1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重大疾病的流行、自然灾害(风、雨、雪、洪、地震等)、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4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23/29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安排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1.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42条保险42.1被修给或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理过人员或财产保险的仍然有效,未办理保险的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被修增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2.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2.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2.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2.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及费用:(2)承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第43条担保43.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提供下列担保,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4/29(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3.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第44条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4.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经工程师认可,由承包44.2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44.3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45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5.1文物古建筑施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5.2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4小时内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45.3在施工中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并要求仔细挖掘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的书面报告,但实际确实挖掘出相应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仍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45.4施工中发现文物后隐满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但施工中未能采取挖掘和相应保护措施,致使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受损,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5/2945.5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第46条合同解除46.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6.2发生本合同条款第26.3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6.3发生本合同条款第40.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6.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发包人上级政府机关的指令。46.5一方依据46.2、46.3、4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46.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6.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4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1)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单位审定后的工程结算数为准。(2)工程修维及验收标准参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文物建筑修鳝工程施工控制规范》(DB11/T1327-2016)和《文物建筑修维工程验收规范》(DB11/T1350-2016)标准执行。26/29(3)如遇国家计价政策调整,甲乙双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48条合同终止48.1除本合同条款第36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48.2务。第49条合同份数49.1本合同正本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叁份。49.2本合同副本共陆份,发包人保存副本叁份,承包人保存副本叁份。27/2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美化及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