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处理能力提升及管网改造采购合同公告(富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



富蕴县水厂处理能力提升及管网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10513184c202317201 

二、合同名称:富蕴县水厂处理能力提升及管网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合同  
三、项目编号:KNFY2023-019 
四、项目名称:富蕴县水厂处理能力提升及管网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富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富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906-8722040 
   供应商(乙方):中环城乡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13层1号 
   联系方式:1999971020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富蕴县水厂处理能力提升及管网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数量:1.00     单价(元):373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磋商文件、采购需求、补充文件等全部内容服务要求:确保设计成果通过专家评审服务时间: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成果(具体时间以实际签订为准)服务标准: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及标准,提供阶段完整的全套资料及完善的后续服务。  

    2.合同金额(元):373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0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3-SZ-0014富蕴县水厂处理能力提升及管网改造项目初步设计.pdf

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富蕴县水厂处理能力提升及管网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工程地点:富蕴县合同编号:2023-SZ-0014设计证书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水利行业丙级发包人:富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人:中环城乡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富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人:中环城乡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富蕴县水厂处理能力提升及管网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富蕴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及标准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1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富蕴县水厂处理能力提升及管网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及规模:水厂设备更新改造及硬化修复,厂房隔音处理1600平方米,县城供水管网改造及新建县城水厂至17公里水厂供水管网,新建水厂前端15万方沉淀池及相关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6300万元本工程设计阶段为初步设计阶段。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提供相关资料,具体见资料清单。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资料齐全、资金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成果。第七条费用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叁拾柒万叁仟元整(¥373000.00)。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的调整。第八条支付方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付费时间付费次序(%)(元)(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2-第一次付费50%186500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第二次付费50%186500提交成果后七日内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末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3—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设计人所提交给发包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9.1.8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4-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立商定。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仲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合同签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15-(二)依法向富蕴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置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6份,发包人3份,设计人3份。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6-发包人名称富蕴县住房和城乡设计人名称:中环城乡规划设计集团建设局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住所: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0817-2333695传真:传真真:0817-2333695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大道支行行号:102651026411银行帐号:银行帐号:440226410910025653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厂处理能力提升及管网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