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网服务 SDH、MSTP中继线路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2023)



一、合同编号: 支出合同〔2023〕322号
二、合同名称: 上海三地环网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0748-2311CA8032CK/01
四、项目名称: 上海地区三地环网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地 址: 长宁区空港一路171号
联系方式:22325112
供应商(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35号
联系方式:1991692220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SDH、MSTP中继线路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155M,90M,45M,2M
主要标的数量:361条链路
主要标的单价:1744200元/年
合同金额: 174.42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青浦(青浦区域管制中心)、虹桥(虹桥航管楼)、浦东(浦东航管楼、浦东终端管制中心)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12-1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12-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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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HSXQ2301699CGNOO上海地区三地环网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合同301699CGo二三年十二月SHSXQ2合同签订地:上海甲方: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地址:虹桥机场空港一路171号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长宁区江苏路535号甲乙双方经协商-致,达成本合同1.由于上海地区三地业务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上海地区三地环网中继线服务。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中继线路”;甲方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一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中继线路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以及故障受理等。1.3“服务费”:上海地区三地环网每月服务费用。1.4开通准备”:在约定期限前,完成甲方本合同全部中继线路的全程连接、调通工作。1.5“启用服务通知”: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的通知,包含中继线路数量、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第二条标的2.1本服务项目中,乙方将上海地区三地环网整体使用权提供给甲方,每月环网费用不变,总带宽不高于40G。目前链路开通情况见附见1。2.2甲方使用乙方三地环网内的中继线路服务,乙方提供中继线路服务至甲方指定位置。2.3甲方使用中继线路服务有地址变更的需求时,则甲方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中继线路需求单进行地址变更,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地址变更时,甲方如需新老链路并行,并行期间新链路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4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甲方有权享受本合同约定的通信服务,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有权对乙方的通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3.1.2按照乙方碳商响应文件中提供增值服务的承诺享受其约定服务。3.1.3本项目甲方联系人:张晓阳,联系电话:021-22325113,有权对乙方的项目管理团队和项目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3.1.4在接入和使用中继线路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中告。3.1.5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中继线路服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中继线路以转租、转让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项目节点所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6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足额支付中继线路服务的相关费用。3.1.7应以书面形式(“服务启用通知”)向乙方提供中继线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要求启用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8因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中继线路故障,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3.1.9应配合乙方实施通信业务的服务功能的变更、调整。3.2乙方权利和义务3.2.1乙方负责端到端通信线路的建设工作,并根据具体需求提供端到端的设备及附属设施服务,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与且仅与本项目相关的光端设备,综合柜(ODM、ODF、DDF、MDF及设备)和电源转换设备。光端设备应具备双路供电接入能力。线路提供穴余路由保障。视甲方为乙方的重要客户,并提供一站式服务。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按照本合同及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为甲方提供各类通信业务咨询、查询、组网建议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同时接受甲方的服务质量监督。3.2.2按照服务期要求,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全部中继线路的全程连接、调通工作。线路开通时需提交书面开通交付报告,同时附通信线路检测报告等内容3.2.3负贵依据甲方启用服务通知进行中继线路服务启用工作。3.2.4按甲方要求组建项目管理支持团队,提供甲方认可的项目管理方案,详情见附件2。项目管理支持团队服务期自组建日起至中继线路服务截止日止。3.2.5按照国家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服务质量要求,保证甲方中继线路畅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通信业务中断,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3.2.6负责全程处理甲方在中继线路服务期内出现的技术故障。3.2.7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提供服务的中继线路进行维护。3.2.8为改善通信质量,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割接等措施,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且中继线路中断时间应在甲方非营业时间进行,或与甲方协商由于上述原因的中维线路中断时间。3.2.9如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需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做出修改、调整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实施。3.2.10提供7*24小时故障受理和网络监测故障通报,确保故障处理记录完整准确。3.2.11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安全性、运行状况分析报告和总结(如碳商响应文件中乙方承诺提供)。3.2.12对光纤特性下降、损坏等影响光缆通信质量的现象,提出异常修复建议,并落实修复措施。3.2.13乙方责任导致发生技术故障,承诺平均恢复时间不超过4小时,主要节点重大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8小时。3.2.14通信光缆中断后,抢修人员在15分钟内出发,45分钟到达现场,3小时内抢通(特殊情况除外)。当通信光缆发生阻断时,在1小时内抢通主用纤芯或调通至备用纤芯。通信光缆抢通修复后,街头损耗不大子0.1db,符合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应保证甲方通信数据的安全,不得截取、保存和算改甲方的通信数据。3.2.15应保证向甲方提供中继线路服务的相关资料,3.2.16按甲方书面要求统一网络时钟源,并确保所述中继线路达到使用要求。3.2.17根据甲方要求在重要保障活动期间对主要节点(青浦(青浦区域管制中心)、虹桥(虹桥航管楼)、浦东(浦东航管楼、浦东终端管制中心))提供应急方案、备品备件、技术人员驻场值守及线路巡查等服务。3.2.18应保证连接到中继线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2.19应指定相关负责人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项目负责人喻岩,联系方式19916922205。第四条中继线路的开通准备和服务启用4.1中继线路开通准备完成后,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4.2中继线路服务启用是指乙方根据甲方通知按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完成中继线路使用开通,并书面告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乙方须配合甲方网络设备的调测。第五条通信和服务质量5.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5.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中继线路质量要求,保证中继线路畅通。5.3若本台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5.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在项目服务截止期前负责故障处理。5.4.1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VIP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即4008281000,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5.4.2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各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各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5.4.3乙方项目经理负责所有中继线路的开通、调整及故障处理等;收到甲方故障申告电话后10分钟内,乙方应进入故障派单处理程序,30分钟内由项目经理正式回复甲方故障原因,乙方责任导致发生技术故障,平均恢复时间不超过4小时,主要节点重大故障恢复时问不超过8小时。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排除故障,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5.5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后实施。5.6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5.7以上不尽之处以甲方招标文件和乙方商响应文件服务内容为准。第六条保密6.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条费用及支付7.1本服务项目签订合同价为人民币:¥145350元/月(¥1744200元/年)即大写壹拾肆万伍任叁佰伍拾元月(壹佰柒拾肆万專仟贰佰_元/年),本服务项目中,甲方按月支付乙方费用。7.2支付条款7.2.1乙方应在台同签订后7.2.2乙方每完整的履行1个自然月的服务,应在次月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同时提供月租金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在用链路清单后,甲方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费用,支付方式:电汇或转账。7.3甲乙方银行账号甲方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甲方账号:1001229409004693458乙方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账号:1001254029005495939第八条违约责任8.1因乙方故障造成中继线路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8.2乙方提供服务质量不佳的情况8.2.1若服务期内,中继线路可使用率在99.90%-99.70%(中断不超过130分钟/月),服务费减免百分率为5%;8.2.2若服务期内,中继线路可使用率在99.69%-99.60%(中断在130-173分钟/月),服务费减免百分率为10%;8.2.3若服务期内,中继线路可使用率小于99.59%(中断超过173分钟/月),服务费减免百分率为15%。8.3中继线路故障的情况8.3.1服务期内,每条线路故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个小时,对于超过部分按每条每小时¥500元在服务费中扣除;8.3.2因线路故障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48小时累计故障时间限制,按每小时¥2000元在服务费扣除;8.3.3由于核心线路(指上海网控中心至区域管制中心、地区空管局至空管分局站、区域管制中心至空管分局/站的线路)引起多种业务不能正常工作的,应按本章节中所有相关赔付要求累计重复计算,8.4对于乙方提供服务质量不佳、中继线路故障引起的违约以8.2、8.3约定中金额较大者为准。8.5乙方责任导致发生技术故障,承诺平均恢复时间不超过4小时,主要节点重大故障恢复实际不超过8小时,违约服务费减免百分率为10%8.6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中继线路服务启用时限完成线路开通服务工作,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1000元/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30日不能开通中继线路,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处台同解除。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8.7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中继线路服务费用,乙方可按照所欠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支付中维线路租费累计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8.8由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可作为本合同整体中继线路延用服务期使用,相关事宜以双方协商为准。8.9一方延迟履行或严重违反其在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经对方催告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或者纠正违约行为的,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8.10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方对另一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九条不可抗力9.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因为战争、强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或其他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者推退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则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2遭受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事件及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服务期限11.1本合同期限从2024年01月0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11.2如有增值服务延长约定的,合同服务截止日按增值服务约定期进行顺延。11.3如发生违约的,合同服务截止日按本合同条款8.7中约定进行顺延。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12.2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2.5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变更服务项目,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交盖有甲方单位公章的服务启用通知,该服务启用通知经乙方确认后视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2.6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2.7本台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12.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台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甲方: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地址:虹桥机场宝港路171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时间:2023.12.19联系人:电话: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长宁区江苏路535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时间:1023.中、电话:附件1:线路清单附件2:项目管理方案(乙方提供)附件::线路清单涉及通信节点包含:青浦(青浦区域管制中心)、虹桥(虹桥航管楼)、浦东(浦东航管楼、浦东终端管制中心)。共计361条链路,其中2M和155M链路业务类型是SDH,其余带宽的链路业务类型都是MSTP。(1)2M链路268根。(2)4M链路2根。(3)6M链路1根。(4)10M链路4根。(5)40M链路34根。(6)46M链路1根。(7)50M链路1根。(8)90M链路38根。(9)155M链路9根。(10)300M链路3根。SHSXQ2301699CGN00附件2:项目管理方案1.线路运维服务包括建立微信沟通群、专门客户经理对接、线路信息查询、周期巡检(每季度)、故障申告,重大节日报障等。2.为改善通信质量,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割接等措施,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且中继线路中断时间应在甲方非营业时间进行,或与甲方协商由于上述原因的中继线路中断时间。3.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VIP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即4008281000,为上海地区用户提供VIP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即10009,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SHSXQ2301699CGN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网服务 SDH、MSTP中继线路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