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综合执法辅助力量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2023)



一、合同编号:11N05767256120238201

二、合同名称: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城市综合执法辅助力量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00-20231116-1079
四、项目名称: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城市综合执法辅助力量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地址:申港大道200号
联系方式:13301768370
供应商(乙方):上海宗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德玉(男)
地址:
联系方式:021-5056606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城市综合执法辅助力量项目 
   数量: 1.00 
   单价(元): 13466196.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服务要求:为配合南汇新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芦潮港社区和社区联勤联动站及执法队伍,开展市容管控、违法用地巡查、拆违保障、乱停车、乱设摊、乱张贴、跨门营业等“五乱一跨”的专项治理、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等方面工作,及时劝阻、制止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配合开展渣土整治、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非法客运整治等专项整治任务及配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完成南汇新城镇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服务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在芦潮港社区范围内合安排巡查时长,提供执法辅助市容检查、街面道路巡查、蹲点固守、机动巡查力量确保区域内安全有序、环境文明整洁、社会平稳。 

2.合同金额(元):
13466196.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城市综合执法辅助力量项目的合同(11N05767256120238201).pdf

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城市综合执法辅助力量项目合同合同编码:11N05767256120238201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民法典》之规定,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城市综合执法辅助力量项目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服务内容:为配合南汇新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芦潮港社区和社区联勤联动站及执法队伍,开展市容管控、违法用地巡查、拆违保障、乱停车、乱设摊、乱张贴、跨门营业等“五乱一跨”的专项治理、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等方面工作,及时劝阻、制止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配合开展渣土整治、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非法客运整治等专项整治任务及配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完成南汇新城镇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城市综合执法辅助力量,在芦潮港社区范围内合安排巡查时长,提供执法辅助市容检查、街面道路巡查、蹲点固守、机动巡查力量确保区域内安全有序、环境文明整洁、社会平稳。服务要求:人员数量配置由乙方根据投标方案自行考虑人数,人岗匹配,人员充足,满足项目采购需求。人员休息时间须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年总小时数不少于361800小时,超出部分费用(若有)需包含在乙方投标总价中,一旦中标,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基础。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1本合同价格为13466196。合同总价大写:壹仟叁佰肆拾陆万陆仟壹佰玖拾陆元整。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闭口包干。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详见招标文件。2.3服务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3.3以甲方满意度为指针,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来管理与服务甲方,若与甲方标准发生冲突时按照甲方标准执行,工作人员要有明显的执勤标志,文明执勤,确保完成甲方工作目标。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2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及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甲方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服务费用。7.2.2付款条件: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绩效考核费,由甲方组织对乙方服务内容进行每月测评,每季度考核,具体测评和考核办法由甲方确定,服务期满后根据最终考核结果,支付绩效考核费。剩余85%的合同金额按季度(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1.25%。(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交相应发票)。注: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若甲方逾期支付资金,乙方可依法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要求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到期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3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另外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4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需求进行调整,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协商调整。8.5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有权在服务期限内对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测评和考核,测评和考核内容及标准可参考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书,若对乙方的测评和考核结果达不到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扣除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直接从应付乙方的管理服务费中扣除),若乙方在服务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重大事故、人员伤亡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甲方只需按照实际产生服务工作时间来计算相关费用,对此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备注:具体的测评、考核办法最终以甲方确定为准)。8.6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一些临时性服务,积极参与突发性事件的协助处理,主要包括来信来访、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的人员调动等一切不可预见的事件,此类临时性服务适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不受特定区域限定,统一由甲方调配。8.7其他:/。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4的工作环境和便利。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5按甲方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对治安辅警人员标准装备配置;9.6装备配置数量考虑正常使用、损坏、折旧、报废等因素;9.7装备配置采用同一型号、统一外观、性能等,经甲方确认后方可采购,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8乙方需无条件的配合甲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一些临时性的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突发性事件的协助处理,比如来信来访、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的人员调动等一切不可预见的事件,此类临时性服务适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不受特定区域限定,统一由甲方调配。9.9其他:/。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5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6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4.3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5)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2)份,一份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19.合同附件,7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9.4其他:/。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1.补充条款/。(以下无正文)签约各方: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周伟华合同签订地点:申港大道200号2023-12-12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上海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康占超蒋德玉男,8合同签订地点:2023-12-12,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市综合执法辅助力量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