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能布控球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2023)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乾元商贸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在线询价馆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71101000008928875
五、合同编号:11N457604648202330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智能布控球
详见附件
个
4.0
2945
1178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
联系人:马晓军
联系电话:18699190482
传真:/
地址:东站路133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智能布控球—新疆乾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合同--1.1-0991-终(3).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智能布控球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QY-20231220-01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乙方:新疆乾元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以下产品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产品、型号、配置、数量、单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名称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智能布控球海康iDS-MCD20M-S/32G/GLE(国内标配)小巧轻便,支持三脚架、壁装、磁吸等多种安装方式;分辨率高,1080P,图像清晰、细腻;支持垂直水平云台控制;支持自动彩转黑,红外补光,实现昼夜监控;支持TF卡存储;单电池可支持15小时连续工作;支持MIC、扬声器;支持双向语音对讲摄像机:传感器类型:1/2.9"ProgressiveScanCMOS镜头:光学变倍:固定焦距;镜头焦距:3.9mm图像:垂直视场角:44°;水平视场角:80°日夜切换模式:IR自动切换,红外补光视频:视频压缩标准:H.264;H.265;MJPEG;主码流帧率:2-25FPS;子码流分辨率:1280*720;码流类型:主码流;子码流子码流帧率:2-25FPS;主码流分辨率:1920*1080网络和连接Wi-Fi协议:802.11b;802.11g;802.11n;802.11acWi-Fi频率范围:2.412-2.472GHz拨号:WCDMAB1;FDD-LTEB1,FDD-LTEB3,FDD-LTEB5,FDD-LTEB8,WCDMAB1,WCDMAB8,TD-SCDMAB34,TD-SCDMAB39,CDMAEVDOBC0,GSM900,GSM1800Wi-Fi工作模式:AP;STATION一般规范净重:约0.35kg;包装尺寸:130x130x177mm;指示灯:充电指示灯;工作温度:-10℃~55℃;按键:电源键;供电方式:电池供电;外接电源;工作湿度:<95%;系统功耗:最大功耗4.5W云台:垂直旋转角度:-2.5°~52.5°;水平旋转角度:0°~355°补光:红外补光距离:10m看清人体轮廓;红外:支持存储:扩展存储容量:最大512GB;扩展存储介质:TF;外设接口;SIM卡槽:支持;MIC:支持;扬声器:支持;外部接口:RJ45;type-C电池电池类型:锂离子电池;录像续航时间:室温20°C,仅录像的续航时间为15小时;电池容量:3300mAh;充电时间:<4小时套4294511780合计小写:11780.00大写: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合计小写:11780.00大写: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合计小写:11780.00大写: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合计小写:11780.00大写: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合计小写:11780.00大写: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合计小写:11780.00大写: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合计小写:11780.00大写: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合计小写:11780.00大写: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以上清单总价11780.00元。注:如果合同清单中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如具体配置、功能、参数指标等)可采取增加合同附件的形式补充说明。二、质量与技术标准及产品包装1、质量与技术标准:执行厂家技术标准。2、产品包装(1)有原厂商标准的,按原厂商标准;(2)没有原厂商标准的,按乙方包装标准进行包装。3、货物质保期自合同签订之日后起算,提供3年质保服务。4、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5、对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双方均可委托权威部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先行由甲乙双方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鉴定结束后由责任方承担。三、交(提)货时间、方式及费用等事项1、交(提)货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2、交(提)货方式:送货上门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运输方式汽运,运费、装卸费由乙方承担。4、收货信息:(1)甲方指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收货单位(人)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2)甲方指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完整收货地址:新市区东站路1339号。(3)甲方指定的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18146408567百丽。5、在乙方交货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收货人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收货单位(人)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固定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乙方在收到前述甲方书面通知之前有权向本合同所约定的收货人交货。四、付款条款1、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货款。对于甲乙双方交接发票、结算票据事宜,双方一致认同:甲方取得发票并不代表甲方货款已付清,货款已付清是以甲方货款全部到乙方指定账户为标准。2、付款方式:货物到货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0%,即11780.00,大写:壹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整。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五、验收及异议1、甲方指定由收货人接收货物,甲方同意对收货人的接收、拒收、书面拒收意见等行为负责。2、接收流程:采用送货上门方式交货,在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应立即对货物数量进行验收,并于5日内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验收。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可以拒收,但应当在口头拒收后的三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拒收的理由。否则视为货物验收合格。若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收的,甲方应当承担货物送至双方约定收货地点后的一切风险。3、其他:(1)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货物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2)上述拒收或异议属于乙方责任的,由乙方在30日内负责更换或补齐。六、违约责任(一)乙方的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时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付货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支付各项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2、本合同生效后,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的,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承担5%的违约责任。(二)甲方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七、货物所有权保留及风险转移1、标的货物的所有权自甲方到货验收合格时起转移给甲方。2、标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前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八、不可抗力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火灾、水灾、洪水、台风、地震、政策变化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出现在货物制造运输、仓储或交付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可抗力后,乙方立即通知甲方,如未立即通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如乙方已通知甲方,因不可抗力或较大面积传播的突发性传染性疾病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上述事件消除后15日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九、保密条款:除基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交易均有保密的义务,双方保密义务不以合同履行结束而终止。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其它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产生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1、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由此而引发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以及其它为争议解决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十一、通知条款1、本合同尾部记载的双方邮寄地址、授权代表、电话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可用于接收对方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本协议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2、协议双方或人民法院为本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各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书面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协议载明为准。十二、合同效力及变更1、合同签订地点:乌鲁木齐市。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3、本合同自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变更协议确认变更事项,并在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立即生效。如双方未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提出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甲方单位名称(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乙方单位名称(章):新疆乾元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签字时间:年月日开户银行:账号:税号:电话:地址:签字时间:年月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龙腾路兵团支行账号:30705701040003023税号:91650104MAD07K6K5P电话:0991-8823773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320号天河广场1701-J03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能布控球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