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服务用房采购合同公告(桐乡市濮院镇永乐股份经济合作社2023)
项目名称
濮院镇永乐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服务用房项目
项目编号
A3304830640005281
标段(包)名称
濮院镇永乐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服务用房项目
标段(包)编号
A3304830640005281001001
招标人
桐乡市濮院镇永乐股份经济合作社
中标人
浙江中悦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衡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8596483.0元(人民币)
项目负责人
余琳琳
签约时间
2023-12-20
合同期限
200日历天
合同履行
变更信息
附件:
濮院永乐-施工合同(1).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桐乡市濮院镇永乐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人(全称):浙江中悦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濮院镇永乐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服务用房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濮院镇永乐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服务用房项目。2.工程地点:桐乡市濮院镇永乐村,新苑路东侧,永乐菜场北侧。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306-330483-04-01-6819804.资金来源:100%自有资金5.工程内容:桩基、土建、安装、室外等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明确的桩基、土建、安装、室外等工程。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2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07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佰伍拾玖万陆仟肆佰捌拾叁元整(¥85964833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含税):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伍任零柒拾捌(¥2450788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余琳琳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12月20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桐乡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参份,承承包人叁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483737798053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BPEK9E地址:桐乡市濮院镇永乐村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绿新苑路东侧,永乐菜场北侧地云智大厦5幢2单元19层邮政编码:314500邮政编码:314500法定代表人:程永芳法定代表人:朱小平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573-88825818电话:0573-88220953传真:传真:0573-88220953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农商行濮院支行开户银行: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账号:201000002448418账号:201000194167390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招标文件(2)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3)补充合同、变更联系单、双方签订的书面联系单内容(4)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文件(包括承包人承诺书)(5)承包人投标时的澄清、修改被(6)发包人招标时的澄清、修改、补充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浙江荣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联系电话:0573-88038898电子信箱:305727508@qq.com通信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一舟商城1幢7单元3楼;1.1.2.4设计人:名称: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甲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场地等。1.1.3.10临时占地包括:规划红线外的临时道路、经批准的临时用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及其国家和程所在地省、地区(市)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地**府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有效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若不同规范之间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优先。1.3.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标准和规范获得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补充协议书(如有)(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招标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澄清等):(8)招标文件:(9)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陆套,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复制费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全套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日前7日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每月(和周)底前承包人提供详细的本月(和周)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同时提供详细的次月(和周)上述文件报表事项计划安排。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对确认的上述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监督,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执行;因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4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与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筹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余琳琳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施工现场监理员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负责修建因施工而损坏的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并承担相关手续费修建费用。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为界,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交通设施和围护设施。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L。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_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不得的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其相关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关于竣工(分段)结算审核收费:工程竣工(分段)结算审查费由基本收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支付,追加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支付,追加审核费为超过送审造价5%以外的核减、核增额的5%。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30天。30天②)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需要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1.5%的工程款;2)L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承包人提交保险电子保函(单)或银行保函。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_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除本合同已明确承担的违约责任外,承包人如有其他违约情形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视违约情形大小处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的3%。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根据通用条款外,明确如下:5级以上的地震、日降雨量100MM以上持续三天的暴雨、强台风。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L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条款,依照浙人社函【2023】54号的要求,按照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依法、诚信履行纳税义务(1)本市辖区的承包方,必须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按税法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2)跨县(市、区)的承包人,应持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报验登记;必须按照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办理增值税预缴及其他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如发现建筑施工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发包人将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信用体系。承包人在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取建筑服务款项时,应向发包人提供发票;其中,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发包人还需提供《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完税凭证。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2、承包人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直接责任人,承包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进行公示。实现建筑工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和管理场100%硬化,出工地渣土、垃圾运输车100%冲净和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拆除工程100%洒水、100%围挡。3、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施工队伍的素质、能力、力量和机械等必须符合投标书的承诺和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加强管理,调整充实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4、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发包人当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应该视为已经包含了当期已完工程的全部人工工资。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工资支付的规定及时支付其所属员工(包括雇佣的民工)的工资及其他酬金,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如遇由于承包人没有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引起纠纷的,将视同承包人已经委托发包人可以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作为民工工资的支付预备金,必要时也将视为承包人已经委托发包人直接支付该部分纠纷的民工工资。5、在符合合同要求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工程保修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但属发包方或工程师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外。6、如果承包人已经进入非重组的清算程序和严重违约,或承包人有下述情况:(1)已放弃合同:(2)无正当理由停工:(3)无视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或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内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中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各种职权,发包人可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邀请的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有偿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如果本工程合同根据本条规定、被发包人中止且发包人已接管工程。则承包人应速速放弃对工地的控制并在7天内撤离其他人员和不再被使用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天2000元计算的违约金由此如果合同按前款予以终止,则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终止之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尚需扣除各类应扣除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如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等各类不随工程量变化的费用按造价比例分摊。但不包括承包人的撤离退场的费用或承包人的任何损失。)7、所有材料和设备进场前需将品牌报业主同意后方可施工。8、施工载重汽车便道,行驶路线及进出口子按业主要求执行。9、工程款和工资款的支付方式:按照桐政发【2018】9号文关于桐乡市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中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用比例按照浙建(2020)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综合服务楼4071.03框架结构-1至385964832023.12.282024.7.18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桐乡市濮院镇永乐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人(全称):浙江中悦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院镇永乐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服务用房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24个月,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24个月,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通过竣工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483737798053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BPEK9E地址:桐乡市濮院镇永乐村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绿新苑路东侧,永乐菜场北侧地云智大厦5幢2单元19层邮政编码:314500邮政编码:314500法定代表人:程永芳法定代表人:朱小平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573-88825818电话:0573-88220953传真:传真:0573-88220953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农商行濮院支行开户银行: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账号:201000002448418账号:20100019416739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服务用房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