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2023)
一、合同编号:11N0599283752023202
二、合同名称: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改造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2132023BCS00166
四、项目名称: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
地 址:大同市工农路99号
联系方式:18754254586
供应商(乙方):山西东方信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联系方式:1864932049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改造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2698865.92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2个月项目经理:关晶磊执业证书信息:晋2142013201434727
2.合同金额(元):2698865.92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改造工程合同(11N0599283752023202).pdf
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1N0599283752023202(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施工单位:山西东方信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承包人(全称):山西东方信德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3.项目编号:1402132023BCS001664.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个月。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玖万捌仟捌佰陆拾伍元玖角贰分¥2698865.92元);具体以审计价为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关晶磊。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大同市平城区第四十一小学校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4010058618693XA地址:,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96号华康大厦8层A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30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牛海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并州支行账号:,账号:11300104003568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1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3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4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5.7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6)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3)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或增减以及新增工作内容、技术核定单、签证、缺项、漏项的重新组价按上述单价调整方式执行,组织措施费及技术措施费相应调整价款。(4)人工日单价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最新人工费工日单价调整合同价格。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生时双方另行商定。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照施工同期工程所在地市场价结算。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招标控制价组价时执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指导价格、市场价格。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各种因素引起的管理费、利润费率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执行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定额,材料(包括暂估价材料)、机械价格执行施工同期《大同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指导价或市场价,执行市场价格的承包人提供货合同或发票。人工费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进行调整。承发包双方的会议纪要、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核定单、签证、变更都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同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性规定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的调整,执行晋建标字[2018]295号文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材料准备金支付比例或金额:融资款项到位后,发包人预付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的40%。预付款支付期限:执行通用条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分期逐期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执行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定额,以及施工同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每月20日提供本月已完工程计量支付进度报表。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按照施工同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则计量。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12.4.1预付款支付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支付比例为合同价款30%;12.4.2工程竣工后,经发包人验收,验收通过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合同价的97%;12.4.3剩余3%质保金至竣工验收报告批复之日起满一年,经发包人验收确认后,予以拨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当月形象进度经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确认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及约定的计价方式。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5日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报告后5日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签发后5日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应按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为本工程项目设立农民工资专户,每月进度款拨付前,发包人将进度款审核后的人工费汇入农民工资专户,专户中的资金应用于农民工资的发放。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14日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三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申请单后的14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预留3%的质保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保修通知后72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约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山喷发、地陷、恐怖袭击、需隔离的传染性疾病。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4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承担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各自为其现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大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