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梅园整治提升采购合同公告(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2023)
一、合同编号:4530102HT20230066901
二、合同名称:昆明市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KMZC2023-C2-01869-YNMY-0031
四、项目名称:昆明市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
地 址:昆明市东寺街114号
联系方式:13888040777
供应商(乙方):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金浦路15号
联系方式:1570613611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昆明市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873453.03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2.合同金额(元):2873453.03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详见附件。
附件信息:
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工程合同12.18.pdf
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工程合同12.18.pdf
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前附表采购内容昆明市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施工一次性验收合格。规模对梅园进行提升整治,建设内容包括景观设施建设、广场铺装、花园修缮、水景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及给排水工程等提升整治面积1280平方米。计划工期90日历天。施工地点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东侧,**旧居纪念馆南侧停车场,南靠红花巷,东连小梅园巷。合同金额小写:¥2873453.03元,大写:贰佰捌拾柒万叁仟肆佰伍拾叁元零叁分付款进度政府资金到位情况下,本项目拟采用以下方式支付合同款项:①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②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含已付20%预付款);③待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30天内,支付造价机构审核确认价款金额的97%(含已付款);④待质保期满后支付造价机构审核确认工程造价的100%(含已付款)。资金支付方式转账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施工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签订地点:云南省财政厅制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承包人(全称):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昆明市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昆明市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2.工程地点: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东侧,**旧居纪念馆南侧停车场,南靠红花巷,东连小梅园巷。3.资金来源:财政拨款。4.工程内容:对梅园进行提升整治,建设内容包括景观设施建设、广场铺装、花园修缮、水景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及给排水工程等提升整治面积1280平方米(具体内容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为准)。5.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昆明市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的所有施工作内容。注:发包人保留调整工作范围的权利,承包人须无条件予以配合且不得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承包人明确知晓该约定且无异议。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4月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施工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2873453.03元(大写:贰佰捌拾柒万叁仟肆佰伍拾叁元零叁分)。注:结算时,以实际发生并经审计的工程量结合承包人二次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肆佰捌拾贰元贰角陆分(¥53482.26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肆仟捌佰元整(¥264800.00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单价已经包括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电力费、管理费、法律规定承包人应付的税金、承包人利润等费用。除发包人书面盖章同意外,单价不做增加,且承包人不得再就不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外的其他费用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合同价格已充分考虑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包含的所有风险因素,因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保险、政府政策性收费、汇率等变动或任何政府调价文件等变动而调整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五、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杨政;联系方式:/;身份证号:******************。(2)技术负责人:蔡晓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磋商函;(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承包人(公章):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530102015115409X组织机构代码:91320000745581129C地址:昆明市东寺街114号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金浦路15号邮政编码:650032邮政编码:21512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871-67161217电话:0512-67621010传真:0871-67161217传真:0512-67621010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账号:871906648810401账号:325612000018000139330,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871-67161217电话:0512-67621010传真:0871-67161217传真:0512-67621010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账号:871906648810401账号:32561200001800013933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主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含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第一部分第二条约定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2天内。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15天内,该期限计算在工期之内。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程工期未按照规定90日历天完成的,方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10%签约合同价。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经监理及发包人认定的恶劣天气,如:大雨、暴雨及超低温等影响施工的情形;(2)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红色预警;(3)其它由法律法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灾害。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实施过程中,招标清单中项目工程量不论是否超过15%(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变化),结算时合同单价均不进行调整。(2)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标准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云建科〔2021〕15号)”等现行有关配套计价文件;(3)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4)设计变更的调整原则和方式:①任何设计变更均应以不改变或调整综合单价为优先原则;②若设计变更仅涉及材料或材质变化,调整方式只需调整变化的材料价差;③清单综合了各项做法或多层做法,若设计变更仅涉及其中一项做法改变时,调整方式只需调整该项变化的做法;④若设计变更已导致该项清单完全不适用时,调整方式应按新增单价流程进行调整;⑤招标清单中要求完成的项目特征做法或图纸设计内容,若实际施工中承包人未实施,结算时未实施的项目或做法应做核减处理或相应调减未实施项目的费用。(5)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如果响应文件中已有相同的材料时,价格按磋商报价执行;如果响应文件中没有相同的材料时,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原则组价(材料价格执行投标时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建设工程价格指导》),乘以计价系数〔计价系数=(成交价/拦标总价)×100%〕,经发包人按相关程序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若在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价格指导》内没有的材料价格,则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如省市均无参考价需经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确认,最终由审计部门审定。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双方协商。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①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经发包人审定后,按实际发生及审定的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确认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付款的基数。②承包人承诺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及相关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取。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范围内的风险;②材料、设备等运输至施工地的装卸等风险;③二次搬运费产生的风险;④政策性文件调整除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已有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的风险,即在实施过程中,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如何变化,结算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予以调整。(2)本项目若出现变更项目,以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的要求计入结算,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监理、造价、发包人认可的合格工程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方于每周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工作完成后3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量计划表一式陆份。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政府资金到位情况下,本项目拟采用以下方式支付合同款项:①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②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含已付20%预付款);③待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30天内,支付造价机构审核确认价款金额的97%(含已付款);④待质保期满后支付造价机构审核确认工程造价的100%(含已付款)。注:①发包人有权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具体确定工程款支付的比例。②发票开具方式:承包人收款前向发包人出具正式完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3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无。(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无。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执行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退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报送完整竣工结算资料,超过三个月未报送,影响报送审计部门审计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除通用条款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一式陆份,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性负责。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竣工结算全套资料按规定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发包人支付各项工程款前,承包人须完成竣工资料归档工作)。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批准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5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经复核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争议解决程序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陆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合同金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紧急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lpr,现年利率为3.65%)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违约金限额为10%签约合同价。(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5)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4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通用条款及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内容外,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按1000.00元/天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为10%签约合同价。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在接到退场通知后3天内组织退场,否则发包人有权按500元/天收取违约金。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投保通用条款第18.2.2款、第18.3款所规定的保险以及施工人员人身保险、施工安全险,因施工和非发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风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标委员会决定:否。20.3.1争议评标委员会的确定争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前附表采购内容昆明市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施工一次性验收合格。规模对梅园进行提升整治,建设内容包括景观设施建设、广场铺装、花园修缮、水景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及给排水工程等提升整治面积1280平方米。计划工期90日历天。施工地点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东侧,**旧居纪念馆南侧停车场,南靠红花巷,东连小梅园巷。合同金额小写:¥2873453.03元,大写:贰佰捌拾柒万叁仟肆佰伍拾叁元零叁分付款进度政府资金到位情况下,本项目拟采用以下方式支付合同款项:①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②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含已付20%预付款);③待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30天内,支付造价机构审核确认价款金额的97%(含已付款);④待质保期满后支付造价机构审核确认工程造价的100%(含已付款)。资金支付方式转账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施工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项目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签订地点:云南省财政厅制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承包人(全称):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昆明市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昆明市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2.工程地点: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东侧,**旧居纪念馆南侧停车场,南靠红花巷,东连小梅园巷。3.资金来源:财政拨款。4.工程内容:对梅园进行提升整治,建设内容包括景观设施建设、广场铺装、花园修缮、水景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及给排水工程等提升整治面积1280平方米(具体内容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为准)。5.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昆明市五华区梅园整治提升项目的所有施工作内容。注:发包人保留调整工作范围的权利,承包人须无条件予以配合且不得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承包人明确知晓该约定且无异议。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4月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施工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2873453.03元(大写:贰佰捌拾柒万叁仟肆佰伍拾叁元零叁分)。注:结算时,以实际发生并经审计的工程量结合承包人二次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肆佰捌拾贰元贰角陆分(¥53482.26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肆仟捌佰元整(¥264800.00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单价已经包括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电力费、管理费、法律规定承包人应付的税金、承包人利润等费用。除发包人书面盖章同意外,单价不做增加,且承包人不得再就不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外的其他费用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合同价格已充分考虑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包含的所有风险因素,因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保险、政府政策性收费、汇率等变动或任何政府调价文件等变动而调整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五、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杨政;联系方式:/;身份证号:******************。(2)技术负责人:蔡晓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磋商函;(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承包人(公章):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530102015115409X组织机构代码:91320000745581129C地址:昆明市东寺街114号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金浦路15号邮政编码:650032邮政编码:21512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871-67161217电话:0512-67621010传真:0871-67161217传真:0512-67621010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账号:871906648810401账号:325612000018000139330,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871-67161217电话:0512-67621010传真:0871-67161217传真:0512-67621010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账号:871906648810401账号:32561200001800013933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主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含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第一部分第二条约定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2天内。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15天内,该期限计算在工期之内。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程工期未按照规定90日历天完成的,方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10%签约合同价。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经监理及发包人认定的恶劣天气,如:大雨、暴雨及超低温等影响施工的情形;(2)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红色预警;(3)其它由法律法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灾害。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实施过程中,招标清单中项目工程量不论是否超过15%(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变化),结算时合同单价均不进行调整。(2)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标准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云建科〔2021〕15号)”等现行有关配套计价文件;(3)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4)设计变更的调整原则和方式:①任何设计变更均应以不改变或调整综合单价为优先原则;②若设计变更仅涉及材料或材质变化,调整方式只需调整变化的材料价差;③清单综合了各项做法或多层做法,若设计变更仅涉及其中一项做法改变时,调整方式只需调整该项变化的做法;④若设计变更已导致该项清单完全不适用时,调整方式应按新增单价流程进行调整;⑤招标清单中要求完成的项目特征做法或图纸设计内容,若实际施工中承包人未实施,结算时未实施的项目或做法应做核减处理或相应调减未实施项目的费用。(5)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如果响应文件中已有相同的材料时,价格按磋商报价执行;如果响应文件中没有相同的材料时,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原则组价(材料价格执行投标时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建设工程价格指导》),乘以计价系数〔计价系数=(成交价/拦标总价)×100%〕,经发包人按相关程序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若在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价格指导》内没有的材料价格,则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如省市均无参考价需经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确认,最终由审计部门审定。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双方协商。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①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经发包人审定后,按实际发生及审定的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确认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付款的基数。②承包人承诺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及相关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取。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范围内的风险;②材料、设备等运输至施工地的装卸等风险;③二次搬运费产生的风险;④政策性文件调整除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已有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的风险,即在实施过程中,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如何变化,结算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予以调整。(2)本项目若出现变更项目,以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的要求计入结算,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监理、造价、发包人认可的合格工程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方于每周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工作完成后3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量计划表一式陆份。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政府资金到位情况下,本项目拟采用以下方式支付合同款项:①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②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含已付20%预付款);③待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30天内,支付造价机构审核确认价款金额的97%(含已付款);④待质保期满后支付造价机构审核确认工程造价的100%(含已付款)。注:①发包人有权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具体确定工程款支付的比例。②发票开具方式:承包人收款前向发包人出具正式完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3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无。(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无。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执行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退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报送完整竣工结算资料,超过三个月未报送,影响报送审计部门审计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除通用条款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一式陆份,并对其真实、完整、有效性负责。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竣工结算全套资料按规定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发包人支付各项工程款前,承包人须完成竣工资料归档工作)。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批准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5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经复核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争议解决程序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陆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合同金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紧急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lpr,现年利率为3.65%)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违约金限额为10%签约合同价。(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5)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4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通用条款及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内容外,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按1000.00元/天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为10%签约合同价。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在接到退场通知后3天内组织退场,否则发包人有权按500元/天收取违约金。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投保通用条款第18.2.2款、第18.3款所规定的保险以及施工人员人身保险、施工安全险,因施工和非发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风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标委员会决定:否。20.3.1争议评标委员会的确定争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梅园整治提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昆明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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