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河段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公告(永济市交通运输局2023)
一、合同编号:11N01288560020231412
二、合同名称:永济市黄河一号旅游公路涑水河段建设项目(张华村-夏阳村)五标段
三、项目编号:CGXM20231408810421
四、项目名称:永济市黄河一号旅游公路涑水河段建设项目(张华村—夏阳村)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永济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舜都大道北75号
联系方式:8894959
供应商(乙方):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联系方式:1363359709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永济市黄河一号旅游公路涑水河段建设项目(张华村-夏阳村)五标段 数量:1.00 单价(元):3647802.2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永济市黄河一号旅游公路涑水河段建设项目(张华村-夏阳村)五标段 数量:1.00 单价(元):9380062.8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1302786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张华至夏阳合同5标.pdf
永济市黄河一号旅游公路速水河段建设项目(张华村-夏阳村)第五标段工程合文件2023年11月22日合同协议书建设单位:永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本合同未作约定的,适用通用合同文本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永济市黄河一号旅游公路速水河段建设项目(张华村-夏阳村)第五标段永济市1.2工程地点:1.3工程范围和内容: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主要项目:路基、路面及排水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交叉工程第二条工程期限2.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360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2.2本工程开工日期:2023年11月24日交工日期:2024年11月19日2.3乙方逾期交工的,应按逾期每日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损失。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3.1本工程合同总价约为人民币_壹仟叁佰零贰万柒仟捌佰陆拾伍_元(小写:13027865.00元),最终结算支付价以政府审计审定价款为准。3.2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固定单价计价标准见本2合同附件。第四条甲方的义务和权利4.1甲方应负责完成的工作甲方负责组织完成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征地拆迁工作并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所需的各项手续。项目前期工作包括(1)甲方负责完成可研批复的各项前置条件的批复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2)甲方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4.2甲方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4.3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所提出的要求,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加大监督抽检的频率和范围,乙方应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4.4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本项目工程建设对外的重大协调工作,及其它依法需要以甲方名义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应当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及时办理。4.5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工程竣(交工)验收申请后,按规定组织本项目的工程验收。4.6审查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4.7审查乙方在不改变项目工程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不突破概算的前提下,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变更。4.8甲方为乙方提供工程管理期间所需的图纸等必要的工程资料。4.9甲方检查乙方与否并不免除乙方的管理贵任。第五条乙方的义务和权利5.1乙方主要项目人员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工程建设的管理经验,组建项目建设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本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定管理入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本协议。5.2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设强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开、科学、诚信的开展项目建设工作。5.3负责项目(交)竣工验收的建设管理,包括工程变更的论证、评审等,重大变更报甲方批准5.4编制工程结算,(交)竣工文件。5.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组织的履约监督与检查,对于指出的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对按照《工程管理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坚决执行。5.6乙方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变更管理等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批复、项目进展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5.7乙方应根据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市政府组织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审计。5.8乙方应接受甲方组织的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5.9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及保管工作。5.10乙方应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因自身过错导致未能完成服务项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1乙方应按照国家、省、市建设管理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杜绝转包和违规分包。若乙方转包或违规分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12乙方不得与设计和其他单位串通或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谋取非法利益。5.13乙方有责任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全程管理,并确保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5.14人员管理5.14.1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15日内,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和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本项目需要并不得低于甲方要求。乙方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工程建设工作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工作5.14.2乙方原则上不得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时,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甲方,在等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5.14.3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撤换不合格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后14天内,撤换不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建设工作的派驻人员。5.15保密义务5.15.1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协议项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5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5.15.2乙方应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5.15.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协议之履行需要向其他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5.15.4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而失效。第六条建设6.1设计甲方应根据使用法律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的设计。6.2监理甲方应根据使用法律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监理费用由甲方支付。监理机构须按照使用法律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等方面进行监理,并履行国家赋予监理的安全责任,对施工过程有关问题进行协调。6.3工程协调和管理甲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协调工作。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已保证工程顺利实施。6.4质量控制6.4.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JTG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合格标准,不合格工程应全部进行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返工费用由乙方6承担,返工后的工程不再评为优良工程。6.4.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开工之前,乙方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将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6.4.3甲方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1)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该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甲方应合理地提前通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力。(2)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3)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6.4.4有关检查的资料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6.4.5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1)如果工程建设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缺陷;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2)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30天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7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6.5工程进度6.5.1进度计划(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进度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2)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修改进度计划。(3)乙方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停工,若乙方擅自停工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施工方。6.5.2进度报告乙方应负责编制和上报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并提交一式三份书面报告给甲方。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开工日所在月、季的最后一天至,此后每月、季最后一天之后的10日内提交月、季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完工日止。6.6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6.6.1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后,乙方进驻工地后,乙方开具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后预付合同金额的10%。预付款在合同进度款支付时按比例扣除。①路基完成后按甲方与监理签认合同内工程量(不包含工程签证及变更签证)的85%支付,②路面工程水稳基层完成后按甲方与监理签认合同内工程量(不包含工程签证及变更签证)的85%支付,③路面工程沥青面层完成后按甲方与监理签认合同内工程量(不包含工程签证及变更签证)的85%支付,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决算审计后的(包含工程签证及变更签证)97%,工程8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付工程决算的3%。预留3%的工程款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后,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清算及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6.6.2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人工费用并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6.6.3乙方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开设项目一般账户或基本账户。6.7环境保护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使用法律法规的数值。6.8项目文件6.8.1乙方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运行进行描述。如果施工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模、矛盾、欠缺及缺陷,乙方应自费进行修正。第七条项目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7.1.1当项目按本协议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7.1.2交工验收由甲方负责。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7.1.3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营,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7.2竣工验收7.2.1项目交工验收合格2年后,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7.2.2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主持。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7.2.3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规定向甲方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7.2.4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7.2.5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包含在乙方项目建设费用中。7.3延期7.3.1由于下列任意事项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2)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3)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4)发生不可抗力。7.3.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1)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30天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声明10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2)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地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3)由于乙方违反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导致的延期,续报甲方批准后,方可生效。7.4决定延期期限7.4.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延期通知30天内,决定是否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长,并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7.4.2甲方作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协议的规定。7.5交工延误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6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7.6工程交工验收后,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7项目竣工验收前,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14天内未能提供保修的义务时,甲方可指派其他单位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非调查结果确定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乙方的责任所造成。1第八条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变更和在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的变更。8.1工程变更管理应按使用的法律要求进行8.2变更条件(1)缩短工程进度(2)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3)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4)公共利益的需要;(5)发现设计错误。8.3变更批复权限。甲方负责变更的批复。8.4变更价格的计算原则: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交建管【2017】379号)中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只报总价。中标后,合同的各子目单价以最高投标限价的各子目单价为基数,按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财政评审价)的比值同比例调整(暂估价、安全生产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非竞争性报价不进行调整),变更计价原则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九条不可抗力9.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项目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战争、地震、台12风、泥石流、火灾、黑工、暴动或其他社会政治动荡造成的灾难,不包括一方的违约或疏忽。9.3不可抗力发生后,收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及造成的影响及时通知对方,迟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尽最大努力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利影响,致使损失扩大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9.4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除不可抗力导致协议终止外收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造成影响的期限。第十条保险10.1工程和乙方的设备的保险10.1.1乙方应为工程、设备和材料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成本(包括利润)以及补偿拆除和移走废物的费用。此类保险应规定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均能得到补偿。10.1.2乙方应为乙方的设备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该保险应保证每项设备运往现场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10.2人员生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乙方应为履行合同引起的并在交工证书签发之前发生的任何物资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的伤亡办理第者责任保险。10.3工人的保险乙方应为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和索赔保险,13使之保持有效,并能使甲方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10.4有关保险的总要求。10.4.1每份保险单应与合同生效日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总条件保持一致,且此总条件优先于本条的各项规定。10.4.2自开工日起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1)本条所述的保险已生效证明;(2)合同条件10.2款及10.3款所述的保险单的副本。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本合同未约定的违约情形,参照通用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违约情形的条款执行;11.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退场,若乙方逾期退场的,应按逾期每日50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损失。11.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对于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造价鉴定机构鉴定确定,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涉及权力义务的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果执行。第十三条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时协商,协商结果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14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西甲方(盖章):乙方(盖章):30005日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桐地授权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签约地点:永济市交通运输局签约日期:2023年11月22日1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河段建设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