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采购合同公告(2023)



一、合同编号: 无
二、合同名称: 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0000136021698108487921
四、项目名称: 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教育部财务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大木仓胡同35号
联系方式:010-66096351
供应商(乙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
联系方式:1591060385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通过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供出国规划指导、派出手续指导、出入境手续和行程规划指导、出国留学安全指导及其相关派出手续服务,保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按时出国执行国家公派留学任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4750000.00
合同金额: 1475.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签订一年期合同。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12-2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12-25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项目合同(扫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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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项目合同项目编号:0773-2341GNOAFWGK3439合同编号:甲方(买方):教育部财务司乙方(卖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2023年12月合同资料表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甲方甲方(买方):教育部财务司乙方乙方(卖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合同标的“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项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供出国规划和指导服务、派出手续咨询服务、出国(境)手续咨询服务、平安留学指导和咨询相关服务、出境入境出行规划服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就业和创业相关服务及相关延伸服务。该项目的工作目标是贯彻执行国家公派留学政策,完成国家留学公派任务,办理出国留学派出手续,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对象是通过国家有关机构报名,专家评审,透选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该项目具有重要政治意义,优质高效的派出服务为我国留学工作提供重要的服务性保障,体现党和国家对人才的关心。合同价格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壹仟肆佰柒拾伍万元(¥14,750,000元)付款方式分期支付服务投入运行时间服务投入运行时间:2023年12月。服务地点:北京其他约定事项:无服务期限订合同之日起1年。注:按照一年进行采购,并签订一年期合同。合同到期后,在预算保障的情况下,经采购方评估通过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两次。服务质量标准1.服务人员按时到位,完成项目相应要求,服务期内未出现重大事故;2.留学人员对服务人员提供的出国手续服务满意,解答问题清楚准确,手续办理及时准确,为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提供便利,使留学人员顺利按时出国;3.建立完备的出国手续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满足正常工作需要;4.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完成数据信息的相关统计工作,与上下游合作机构建立数据推送机制,保证数据信息完整准确。履约验收验收时间:项目结束验收方式:已派出的留学人员名单验收标准:完成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履约保证金不适用预付款保证金不适用其他无同月甲方教育部财务司与乙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就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按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一、定义1.本合同下列术语解释: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人。1.4“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标人。二、合同内容及期限2.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项目。2.1服务项目要求:(工作任务、工作任务下达方式、数量/质量要求、完成方式、特殊需求等)(1)自签订合同起1年内完成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项目;(2)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视情形商议执行办法。2.2提供服务地点:北京3.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期限3.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签订一年期合同。合同到期后,在预算保障的情况下,经采购方评估通过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两次。3.2续签合同的情况:(1)在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有保障的情况下;(2)在乙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3)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通过的情况下。三、合同价格4.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柒拾伍万元(¥14,750,000元)。(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5.服务支出包括:与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项目相关全部费用。四、支付和结算方式6.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7.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8.付款方式:口一次性支付日分期支付口按服务进度支付8.1一次性支付乙方履约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工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8.2分期支付(1)合同签订后2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900万元(即服务费总额的/%)。(2)乙方履约180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75万元(即服务费总额的_1%)。8.3按服务进度支付(1)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并提交服务实施方案后工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元(或服务费总额的!%)。(2)乙方履约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1元(或服务费总额的卜%)五.履约验收9.验收时间:项目结束。10.验收方式:乙方应在项目完成后,以书面方式向甲方交付成果。11.验收程序与标准:(1)乙方完成项目包含的相应服务,留学人员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满意,服务期内未出现重大事故和违规行为;(2)乙方建立了完备的服务管理规范和明确的岗位职责,满足正常工作需要;(3)乙方完成了实施过程中所有文档的提交,所需提交的文档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报告、数据信息,以及其他甲方需要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文档等。六、甲乙双方权利义务1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2.1负责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和目标的确定,项目关键问题的协调和对项目整体规划与进度的监督;负责项目规范、文档的审核和确认,对项目进行阶段性审查,制定项目实施标准并监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12.2根据项目要求,向乙方书面下达工作任务,监督乙方服务质量。12.3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相关工作报告、数据信息,以及其他甲方需要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文档等。12.4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1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3.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并应将甲方提供的资金用于本项目的服务工作之中,不得擅自挪作他用。13.2乙方应及时履行下述一般性义务和文件中规定的具体义务,应依法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于其他机构。13.3实施过程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制定详细规划和项目规范。在甲方配合下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双方责任和任务,及时、圆满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乙方应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完成相关工作,保证服务质量。13.4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服务保持完整的和充分的记录,并且能随时将这些数据和信息提供给甲方。乙方应将工作的进度和现阶段取得的成果详尽告知甲方。1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得到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该资料不能用于同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13.6乙方协调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有关事宜。13.7乙方有接受甲方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义务。七、知识产权和使用权14.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归属:15.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与服务配套的货物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八、违约责任16.除不可抗力外,出现下列情况,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因乙方提供的服务使合同标的无法实现的;(2)乙方转包服务的。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应由乙方全额赔付并向甲方支付甲方损失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如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直至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服务或经甲方认定服务不合格,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相应服务或甲方认定服务合格。九、不可抗力17.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癌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18.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1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20.如果不可抗力持续影响本合同的执行超过60天以上时,双方应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重新协商,进一步达成一个延期或终止执行本合同的协议。十、保密条款2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23.此外的其它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十一、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普24.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25.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26.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27.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十二、合同的终止28.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28.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8.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28.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28.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29.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十三、权利的保留30.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31.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十四、争议的解决32.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32.1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2.2由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3.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采购代理机构提起。34.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35.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36.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乙方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报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37.招投标文件及其全部条款、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六、合同的生效38.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七、其他约定事项39.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40.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投标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41.在预算保障的情况下,合同签订以年度进行,签订年次不得超过三年。41.1续签合同的条件(1)在国家公派留学相关政策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2)在经费预算有保障的情况下;(3)在乙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41.2不再续签的情形(1)国家公派留学相关政策有重大变化,对出国留学服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2)经费预算无法提供保障;(3)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对于部分终止的合同,违约方除应承担规定的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剩余部分;(4)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予接受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5)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7)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4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公章甲方:教育部财务司联系人:陈舒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本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电话:010-66097608传真:01066096458法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乙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系人:王怡伟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由邮编:100080电话:010-62677668传真:010-6267765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账号:320758443820法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派出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