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罪犯大宗生活物资 大豆油 籼米 花生油 玉米油 大米 食用油采购合同公告(广东省乐昌监狱2023)
广东省乐昌监狱广东省粤北片区监狱(韶关、北江、武江、乐昌)2023-2024年度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的合同公告
广东省乐昌监狱广东省粤北片区监狱(韶关、北江、武江、乐昌)2023-2024年度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的合同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3-12-26 15:26:30
采购计划编号:440001-2023-41326 预算金额:4171450 采购品目:
代理机构:韶关市鸿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一、合同编号
HXZB2309113HG
二、合同名称
广东省粤北片区监狱(韶关、北江、武江、乐昌)2023-2024年度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HXZB2309113HG
四、项目名称
广东省粤北片区监狱(韶关、北江、武江、乐昌)2023-2024年度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东省乐昌监狱
地址:乐昌市人民北路55号
联系方式:13922589708
供应商(乙方): 梅州市绿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宁中镇鸭桥官塘寨
联系方式:1382667652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大豆油
1(批)
496,000.00
496,000.00
2
籼米
1(批)
3,393,000.00
3,393,000.00
3
花生油
1(批)
282,450.00
282,450.00
4
玉米油
1(批)
0.00
0.00
合同金额: 4,171,450.00元,大写金额:肆佰壹拾柒万壹仟肆佰伍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1月30日
履约地点:广东省人民北路55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广东省乐昌监狱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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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及食用油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广东省粤北片区监狱(韶关、北江、武江、乐昌)2023-2024年度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编号:签约地点:广东省乐昌监狱签订日期:二〇二三年中甲方(采购方):广东省乐昌监狱乙方(中标方):梅州市绿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广东省粤北片区监狱(韶关、北江、武江、乐昌)2023-2024年度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ZB2309113HG)招标文件,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订购下列货物及其服务,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一、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价格、供货数量、供应期限、合同总金额(一)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价格:序号品类商品名称单位质量要求品牌规格单价(元/公斤或元/升)1大米大米(灿米公斤不低于《GB/T1354-2018大米》中二级灿米的要求宝幼50公斤/包4.062食用油大豆油升不低于《GB/T1535-2017大豆油》中一级大豆油的要求古邑客都20L/桶9.263食用油花生油升不低于《GB/T1534-2017花生油》中一级花生油的要求古邑客都20L/桶17.574食用油玉米油升不低于《GB/T19111-2017玉米油》中一级玉米油的要求古邑客都20L/桶13.37(二)供货数量: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三)供货价格:按上表单价和当月实际采购数量为准,按下公式计算:当月货款金额=M(当月实际采购数量×合同清单的合同单价)(四)供应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本项目具体终止时间以达到合同总金额或截止日期,两者先到为准。(五)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4171450元二、质量及包装要求:1.大米:①不低于《GB/T1354-2018大米》中二级灿米的要求,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原保质期的二分之一。投标人需提供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密封包装的大米样品(不少于500g),中标样品将作为验收对照使用,未中标样品不予退还;每三个月监狱从验收合格的大1米中抽取不少于500g替换旧样品,以免样品变质影响验收。②50公斤/包,包装符合《GB/T17109-2008粮食销售包装》有关要求,包装材料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标签需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2.食用油①不低于《GB/T1535-2017大豆油》《GB/T1534-2017花生油》《GB/T19111-2017玉米油》中一级大豆油、一级花生油、一级玉米油的要求,不得掺有其它食用油或非食用油脂,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原保质期的二分之一②20L/桶,包装符合《GB/T17374-2008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有关要求,包装材料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标签需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三、保密1.乙方应严格遵守好甲方的相关保密管理规定,非工作需要(必要)严禁乙方人员拍摄与甲方人员或场所相关的照片,任何时候严禁将与甲方相关联的信息(如与甲方人员或场所相关的照片、音视频或其它资料等)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否则将依法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保密义务不以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四、合同签订及履约保证金(一)乙方与监狱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二)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乙方须向监狱支付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208572.50元,大写:贰拾万捌仟伍佰柒拾贰元伍角零分。在乙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日内,监狱应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2金形式提交。乙方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需提交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三)如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乙方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扣除的,乙方需在七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四)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除10%履约保证金:1.未按要求随货提供相关票证;2.当批次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退货数量低于该批次货物总量50%(不含本数)的;3.未经与监狱协商同意,当批次货物供应数量低于监狱该批次采购计划数量50%(不含本数)的;4.未按监狱采购计划的时间供货(提前一天与监狱协商,且未影响罪犯伙食供应的除外);5.未按监狱指定地点、秩序卸货的;6.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不积极配合潮源及查找原因,不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7.乙方经营场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监狱业务部门,造成紧急情况下无法联系的。(五)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除20%履约保证金:1.供应货物品种、品牌、规格或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2.当批次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且退货数量高于该批次货物总量50%(含本数)的;3.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货物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的;4.货物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5.乙方工作人员不遵守监狱对外来人员相关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合同期前两个月内发生上述(四)、(五)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的,次数不超过三次(含三次),在未影响监狱伙食正常供应、未因所供货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乙方及时整改的前提下可免予扣除履约保证金;从第三个月起严格执行。(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除30%履约保证金:1.因退货或未按监狱采购计划数量供应,造成监狱无法按时供应罪犯伙食3的;2.乙方工作人员为服刑人员传带物品的;3.乙方工作人员对货物检查把关不严,造成违禁品、违规品及危险品流入狱内的;4.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监狱要求在指定时间内配送相关物资的;5.乙方未经监狱同意,擅自调整、更换项目相关服务人员的。(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除50%履约保证金:1.省局在合同期内的随机质量抽查中发现货物质量(含包装)不合格的;2.乙方工作人员第二次为服刑人员传带物品的;3.乙方工作人员第二次出现对货物检查把关不严,造成违禁品、违规品或危险品流入狱内的。4.乙方无正当理由,第二次未按监狱要求在指定时间内配送相关物资的;5.因乙方长时间(超过24小时)无法联系的原因,导致监狱物资供应出现中断或短缺的。(八)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合同:1.省局在合同期内的随机质量抽查中第二次发现货物质量(含包装)不合格的(可以是相同或不同的货物);2.乙方工作人员为服刑人员传带违禁品、违规品或危险品,或是第三次传带物品的;3.乙方工作人员第三次出现对货物检查把关不严,造成违禁品、违规品及危险品流入狱内的;4.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狱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5.因乙方工作人员原因导致狱内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6.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无故不能完成监狱疫情防控及应急保障相关要求,导致监狱出现重大安全风险的。若同时出现上述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按扣除数额最大的情形执行,不对同时出现的情形累计扣除。(九)如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终止合同履行的,应提前九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狱,并继续供应九十日后方可终止。履行合同未满六个月就提出终止合同的,扣除60%履约保证金;履行合同六个月以上不足九个月提出终止合同的,扣除40%履约保证金;履行合同九个月以上提出终止合同的,扣除20%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没有提前告知终止合同或提出终止合同后未继续供应九十日的(剩余合同期不足九十日的,供应至合同结束时间为止),按单方面违约处理,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还须承担监狱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双方正式终止合同之日为计算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节点)。(十)如监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终止合同履行的,应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在合同正式终止后三十日内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五、配送与支付要求(一)交货地点:广东省乐昌监狱罪犯伙房或甲方指定地点。(二)首次供应时,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予监狱存档。每次供应时应向监狱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报告、盖有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此外,每六个月需提供一次具备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针对所供应品牌大米、食用油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大米检测需含重金属检测项目)。(三)货物运输整个过程应科学合理,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确保货物不被挤压变形导致质量受到影响,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清洗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四)送货时间:监狱根据采购计划和实际需求,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将需求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备齐货物,按时送抵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监狱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至少提前一日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监狱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监狱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由此造成的采购费用差额等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乙方负责货物的全部配送工作,因配送过程发生任何人身损害以及全部致他人侵权的行为,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六)支付方式: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定价项目,按实结算。乙方按监狱要求完成当月供货后,于次月10日前凭国家正式发票向监狱申请支付款项,监狱收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结清货款(监狱如期办理国库支付即视为已按期支付)。六、物资验收5(一)按《广东省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二)双方对质量有争议,需将货物送至具备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若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监狱支付;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监狱将该批次货物退货,乙方需重新配送合格物资。(三)合同期内,省局随机对货物质量进行一到两次抽查(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相关投诉而送检的,不受此次数限制),检验费用由乙方支付。合同期内两次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可为相同或不同货物),责成监狱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立即解除合同。(四)监狱在物资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而入库后七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的,且乙方无法证明该质量问题是由于监狱保管、使用不善而导致的,应无条件更换该批次货物。(五)联合招标单位每季度选取其中1个监狱单位,将乙方所供应的物资抽样并送至具备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费用由送检单位承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监狱按照相关违约责任规定作出扣除相应比例履约保证金等处理。(六)乙方保证所提供的食用油及大米外包装不存在侵犯第三人商标权等情况。七、应急保障(一)乙方要有自己的货物保障能力,即自有或租赁的种植、养殖基地,自有或租赁的配送中心、仓库、冷冻库、冷藏库,自有或租赁的生产线或生产车间等,相关面积及运输距离须满足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二)乙方应制定详细、科学、合理,可行性和针对性强的特殊情况应急保障方案,承诺在合同期内(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保持24小时沟通联系,在收到监狱需配送物资的通知后,及时按要求完成配送。(三)乙方需具备足够的运输车辆及相关设备、配送人员,确保满足本项目的服务需求。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监狱采购计划,否则监狱有权拒收。确因市场流通问题需变更的,须向监狱书面提出申请。(四)除不可抗力外,因乙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应急保障内容,导致监狱出现供应中断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监狱有权采取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单方面解除合同等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八、乙方的管理要求6(一)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经调查属实的,监狱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供应资格的;2.中标供应项目有违规转包、分包行为的;3.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不具备承接中标项目能力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5.存在行赔、受赔等违法违纪行为的;6.食品安全责任险有效期未覆盖项目合同期,或续保的保额低于投标时所购买保额的。(二)乙方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有明确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因所供货物原因导致狱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监管安全事故的,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外,乙方还需赔偿监狱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治、护理、康复等费用)。(三)乙方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及合同约定(品种、质量等)供应,不得随意变更监狱采购计划。对监狱验收认为不符合规格要求或质量标准的货物,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退货或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四)因生产商原因停产、改变生产规格的,乙方凭生产商出具的证明告知监狱,监狱经市场调查选择替换的品种、规格,报省局生活卫生处备案后与乙方协商予以更换。(五)乙方须按所供应商品的实际销售额开具国家正式发票。(六)食品潮源要求:乙方需建立完整的食品源管理机制,确保所有食品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等各环节链条清晰、源头可控,并主动接受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七)乙方应保存以下资料备查:1.与食品生产企业的销售/代理合同;2.食品生产企业的送货单据和销售发票;3.与经销商/代理商的采购合同、送货单据和销售发票。九、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乙方在组织货物供应的运输费、搬运费、税金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到达甲方罪犯伙房时,甲方负责卸货。十、供货计量币绿以交货地实际验收为准。十一、包装标准及包装费用负担用于货物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货物无污染。货物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十二、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对不合格的货物,有权作退货处理;甲方有按时与乙方结算货款的义务。2.由于货物的质量问题或乙方不能按时按量供应,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供应的,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相应的差价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备案。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货物质量。凡乙方提供的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4.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人员不得再次进入监管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将取消供应资格。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行赔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有违反以上内容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6.合同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业务需要变更名称、账号等内容的,变更方凭工商、银行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资料,于变更后的五个自然日内通知对方,对方应及时更改相关信息。7.甲方接收物品,若发现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保质期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规定的,乙方需无条件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物品,不合格物品超过10%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十三、违约责任因乙方供应货物时间、数量、质量等原因引起物资短缺,无其它同类物资代替,造成罪犯伙食无法按时供应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依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需赔偿甲方的一切相关损失。十四、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十五、合同生效及终止81.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较迟签注的日期为准。2.合同具体终止时间以达到合同总金额或截止日期,两者先到为准。3.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需片区内所有监狱同步终止,不得选择只终止其中某个或部分单位而保留另一部分单位继续供应;如监狱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需片区所有监狱同步向乙方提出,同时终止所签订的合同。十六、其它合同争议管辖为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本合同正本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乙方(盖章):梅州市绿粮农业科技甲方(盖章):广东省乐昌监狱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或委托代表:您法人或委托代表:开户名称:梅州市绿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司开户名称:广东省乐昌监狱银行帐号:2007002119200056o15银行帐号:44001627541050089672开户行:工商银行兴宁支行开户行:建行乐昌支行签定日期:2023年12月21日签定日期:2023年12月25日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罪犯大宗生活物资 大豆油 籼米 花生油 玉米油 大米 食用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东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