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计划生育协会2023)
【延续合同】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保险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_SZCG2022000967
二、合同名称:【延续合同】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保险项目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ZCG2022000967
四、项目名称: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市计划生育协会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园岭五街8号
联系方式:15019438377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23号中国人寿大厦1、2、8层部分,7、9-12、34、35层
联系方式:1392842005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计生特殊家庭综合保险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及时办理投保、宣传、培训、理赔等各项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565023
主要标的单价:30
合同金额:1695069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各区(新区)开展。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12-1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12-28
九、其他补充事宜:
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保险项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书(2024年).pdf
系统已申请用印编号:68723-501深圳市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关于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保险项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书甲方:深圳市计划生育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泽鸿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园岭五街8号联系人:赵娟联系电话:0755-22206906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23号中国人寿大厦1、2、8层部分,7、9-12、34、35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独生子女家庭及计生特殊家庭扶助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独生子女家庭、计生特殊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项目编号:SZCG2022000967)及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决定就双方合作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服务功能,探索建立新型的计划生育保障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保障机制。倡导“生育传承希望,关怀相伴和谐”的理念,为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社,让响应国家1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得实惠,优先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第二条合作范围及总体要求甲乙双方充分发挥甲方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的优势和乙方保险专业经营的优势,落实有关推行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的政策精神,在全市范围合作开展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等相关工作。乙方依据投标文件(项目编号:SZCG2022000967)以合同形式承办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为参保人提供承保、理赔服务,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乙方依《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及服务约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业务保险方案及服务约定》及保险条款应当承担的延续服务及遗留带后赔款的赔付等义务,不随本合同期届满而终止,应继续履行直至上述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为止。第三条项目总金额按投标文件(项目编号:SZCG2022000967),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保险项目2024年度合同金额以各区提供的实际参保人数计算,全市十个区(新区)项目总金额支付上限为16950690元。第四条运作方式本项目实际出资人及承保协议签订主体为深圳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甲方受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负责与乙方签署本项目合作协议,深圳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乙方需无条件的按投标文件(项目编号:SZCG2022000967)分别承保各区对应的本保险项2目并分别签发保险单。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投标文件(项目编号:SZCG2022000967)履行履约责任。(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宣传、推广计划生育保险,做好工作协调,并对全市计划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进行了解、指导和监督。(三)对业务合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工作问题,甲方有权与乙方协商,合法合理解决。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应对其提供的保险产品、保险方案、业务流程以及宣传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二)乙方应指定专人协助甲方开展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对甲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三)乙方负责核保、承保和签发保险合同等工作,并负责保险责任履行,为参保家庭提供咨询、查询、理赔等保险服务。(四)乙方承担客户对保险合同的公正性、索赔及其他基于产品本身的纠纷和争议进行解释和处理的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五)乙方有权就业务合作实施过程中的业务问题提出建议和指导,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六)乙方配合甲方开展项目相关公益宣传活动,例如:贫困地区留守儿童慰问活动、“5·29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宣传活动等,协助项目宣传。第七条甲乙双方共同职责3(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商业惯例。(二)甲乙双方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指导和督促双方做好计划生育保险开展和总结工作,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调研、检查、督导和协调。(三)甲乙双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双方计生业务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就业务合作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商,以便及时改进并完善,推动持续合作。(四)甲乙双方应建立双方认可的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核对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五)甲乙双方应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计划生育保险工作会议。(六)甲乙双方在公关宣传方面进行合作,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推动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各自对外宣传活动中凡涉及对方及对方工作或业务的内容,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七)除依法需要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外,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所有的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提供的任何技术、财务及商务性机密资料、客户信息资料以及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等),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目的。双方均不得损害彼此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声誉。该项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第八条合作项目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方案的具体内容及适用的保险条款详见本协议附件。第九条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工作基金约定乙方需根据全深圳市各区合并统计的上年度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方案项目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项目的年度简单赔付率情况计提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工作基金。具体约定如下:1、资金计提标准:当上述两项目的年度简单赔付率续保条件及费率维持不变,且乙方需将差额部分计提为计生家庭帮扶工作资金。当上述两项目的年度简单赔付率>70%时,不予计提计生家庭帮扶工作资金。计提资金金额=(70%-两项目的年度简单赔付率)*上年度两项目的累加保费。两项目的简单赔付率计算公式为:(M各区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年度内已支付赔款金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年度内已支付赔款金额)÷(M各区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年度保费金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年度保费金额)×100%。若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最长三十六个月)后甲方未与乙方续签项目合作协议,则第三年服务期内两项目简单赔付率的数据统计截止时间延后6个月。“简单赔付率”系指保单年度内已支付赔款,既包含当年度内的保单赔款,也包含以往保单年度内发生但遗留至统计年度内的支付赔款。总赔款、总保费统计对应时间跨度保持一致。(2)资金管理模式:将计提资金用于关爱计生家庭,成立深圳市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基金,由承保公司以委托管理合同形式进行管理,资金使用权、所有权归投保单位,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另行制定。第十条有关加盖印章的约定在项目日常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全、理赔服务等)过程中,如因某特殊事件需投保人出具相关书面资料的,可由甲方或该事件涉及被保5险人所在的行政区、街道或社区加盖单位正式印章,乙方均予以认可。第十一条协议期满后的服务承诺在本协议服务期满后如果甲方未与乙方续签协议,乙方将积极配合甲方协助本项目平稳过渡至下一个服务供应商,且承诺:1.项目满期后如实提供项目保费及理赔数据;2.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时效处理期满后的有效赔案;3.满期后按投标文件计提资金,并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使用并及时划拨至指定账户。第十二条投诉响应乙方应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创新服务手段等方式,提升项目服务水平,减少本项目有效投诉。乙方承诺:1、对于投诉案件,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回复,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合理解释及解决方案2.有效投诉件数需小于当年承保人数的1/50000(含);3.有效投诉件数大于当年承保人数的1/50000的,下一投保年度甲方有权不予续约。第十三条服务团队乙方为本项目设立专业的保险服务团队,负责提供专业、便捷、温馨的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乙方服务团队组成:乙方总经理室成员;团体业务部、运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信息技术部、团险支公司等各相关部门领导、主管、技术骨干以及团险大客户服务专员。乙方将指派专职团险大客户服务团队提供日常对接及服务,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扩充专业服务人员,确保日常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6乙方指定团险大客户服务专员,分别对接各投保单位保险经办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协助投保、保全变更、理赔、咨询查询以及培训等保险服务。具体服务团队成员详见附件5。第十四条保密条款(一)甲乙双方均同意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二)甲乙双方对因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而获悉的对方及对方员工的所有资料、数据、信息等均应承担保密责任。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受领的保密信息应及时返还另一方或在另一方的监督下予以销毁。擅自留存备份信息,视为违反保密约定。(三)如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泄密方应赔偿受损方因被泄密所受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经造成的或可预期的名誉、商业价值等各方面的损失。(四)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终止,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对甲乙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十六条争议处理在具体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十七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协议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零时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甲方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和乙方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续签合同,续签后合同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在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仍然有效。第十八条协议修订或终止(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二)本协议如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保险行业监管规则、社会环境、市场环境等因素必须修改或终止,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三)在本协议终止时,不影响已经签发且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履行,乙方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第十九条附则(一)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以下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不同文件的条款之间有冲突,文件之间的优先效力顺序如下:1.本协议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3.甲方发出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ZCG2022000967)84.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SZCG2022000967)(含澄清文件、最终报价及承诺等);本协议是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如乙方保险条款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附件1: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及服务约定附件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业务保险方案及服务约定附件3:中标通知书附件4:参保资格证明附件5:乙方服务团队人员名单附件6:保险条款附件7:60种特定重大疾病名称及释义附件8: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证明(2023版)附件9:投保资料清单(以下无正文)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甲方:深圳市计划生育协会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授权代表):负责人(授权代表):(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公章2023年12月14日223年/2月14日9附件1:深圳市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及服务约定第一条投保人深圳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投保人)第二条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第三条参保要求(一)参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享受由区(新区)政府按年购买的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1.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2.独生子女父母在2015年12月31日(含)前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含)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3.父母及独生子女可共同作为被保险人,但是不包括父母双亡或父母双方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4.本保险不得重复投保或投保多份。具体人数和姓名以投保人提供并经乙方审核确认的“被保险人清单”为准。(二)年龄、健康状况要求及既往症本项目对参保对象无年龄上限及健康状况要求,各项保险责任均承担因既往症导致的保险事故(含生效前已患疾病、已发生意外事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等),所有参保人员无差别承保。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靠近躯干端)。四十二、埃博拉出血热: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2.存在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或血尿等临床表现;3.感染埃博拉病毒并出现出血性发热持续三十(30)天以上,且持续出现并发症。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四十三、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制剂感染而产生心脏瓣膜的炎症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3.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或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四十四、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四十五、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由于人体免疫功能紊乱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脏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高γ球蛋白血症;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4.临床已经同时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及脾脏肿大等肝硬化表现。四十六、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2.持续性黄疸病史;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四十七、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四十八、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指包围肢体或者躯干的浅筋膜或者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最后的诊断须由微生物或者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四十九、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五十、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五十一、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五十二、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五十三、严重肾髓质囊性病: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同时出现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2.同时出现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五十四、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2.角膜色素环(K-F环);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4.食管静脉曲张;5.腹水。五十五、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五十六、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五十七、胆道重建手术: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及手术中误伤胆管不在保障范围内。五十八、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并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五十九、严重结核性脑膜炎: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3.昏睡或意识模糊;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六十、严重癫痫: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附件8:《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证明(2023版)》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证明(2023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兹有被继承人,,身份证号码为,,于年月日死亡。为了真实、全面的反映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特予以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如下:称谓姓名性别生存状态身份证号码(已死亡的同时注明死亡日期)手机号父亲母亲配偶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单位经调查核实,确认以上法定继承人情况真实有效,被继承人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证明单位(盖章)日期:附件9:投保资料清单序号投保资料(需加盖投保单位公章)1团体保险投保单2投保说明书3被保险人清单信息确认书4“团体客户”网上自助服务系统申请书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6单位联系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附投保说明书模板。投保说明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我单位以团体投保方式,在贵公司为符合条件的辖区居民投保保险(投保单号码:,)。我单位已通过计生公众号推文、海报、宣传折页及政务短信向被保险人告知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免除、解除合同、受益人等有关情况。投保单位盖章: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独生子女家庭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