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病媒防制服务 病媒生物防治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2023)



一、合同编号:11N00245153420234202

二、合同名称:病媒防制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2103231211145655-12053466
四、项目名称:病媒防制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盛路 18 号
联系方式:13564346233
供应商(乙方):上海隆洁虫害防治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保林(男)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269弄2号楼517室
联系方式:1366167190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病媒防制服务 
   数量: 1.00 
   单价(元): 152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为采购人提供2024年颛桥镇病媒生物防治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服务要求:为采购人提供2024年颛桥镇病媒生物防治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服务时间: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标准:为采购人提供2024年颛桥镇病媒生物防治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2.合同金额(元):
152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病媒防制服务的合同(11N00245153420234202).pdf

病媒防制服务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5153420234202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隆洁虫害防治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保林(男)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颛盛路18号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269弄2号楼517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240电话:13564346233,电话:13661671903传真:,传真:021-52969789联系人:施海霞,联系人:庄林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病媒防制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1525000元整(大写:壹佰伍拾贰万伍仟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标准为准,如无相关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约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乙方根据本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完成服务,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完成服务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解决相关问题,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再次及时进行验收。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交甲方后7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全部款项。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知识产权和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本项目为包干制,服务费用待每季度季末的次月结算一次(招标人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季末的次月各支付25%;视年度考核情况在次年的第一季度支付完余额(如考核扣分将适当扣除部分考核费用)。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经书面催告一次仍无法完成的,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发生问题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问题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恢复正常实施。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实施。9.4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5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是完全符合采购文件需求的。如果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足额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违约责任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以及双方确认属于甲方责任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在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每延期一个自然日,赔偿费按合同标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验收不合格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原件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足额赔偿。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议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4.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甲方在本合同中提出的明确要求。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5.3如果甲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或完成验收,或者甲方在验收后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经乙方书面催告一次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全部款项,并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甲方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足额赔偿。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磋商记录等相关文件。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未约定的,以附件内容为准,附件内容如与本合同内容相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0.2本项目内容如有不尽事项以补充协议为准,合同内容如与补充协议内容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施海霞,庄林娟日期:2023-12-29,日期:2023-12-29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病媒防制服务 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