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采购合同公告(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23)



一、合同编号:11NMA2AQTH682023401 

二、合同名称:2024-2025年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项目(重)合同  
三、项目编号:RYCG20231106- 
四、项目名称:2024-2025年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项目(重)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文定路188号
   联系方式:0577-65805290 
   供应商(乙方):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067号1幢819室 
   联系方式:1876776906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2025年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项目(重)    数量:1.00     单价(元):75708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按磋商文件要求服务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服务时间:按磋商文件要求服务标准:按磋商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75708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附件,详见附件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2024-2025年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项目(重).pdf
道路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经纪合同.pdf

合同—2024-2025年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项目(重).pdf

道路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经纪合同.pdf

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协议协议编号:GXLH20231219001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提高承运人抗御经营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限额的通知》的精神,结合《2024-2025年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项目》竞争性碳商经纪公司中标条件。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和赔偿就高原则,达成本保险协议。本保险协议由上述原则、特别约定、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投保车辆明细、与本协议有关的招投标文件、其他保险凭证、批单、批注等构成投保人(盖章):保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303年1月2日日期日期:2023年12月21日经纪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期:)03年1327因日0210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协议被保险人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经纪人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保险类别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浙江省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赔偿。特别约定与《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特别约定为准。三、保险方案每座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费(元/座/月)每车每次事故最高赔偿每座财产损失赔偿150万元15核定座位数*150万元7.5万元四、保险期间自2024年01月01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五、经纪事宜被保险人委托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本项目保险经纪人,全程代办承保(含加保)、退保、风险控制、出险索赔相关事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同意将本协议项下的保险费及退保退费由经纪人代收代支代管。保险费按月支付,经纪人收到保险费后视同保险人收到保险费,保险人认可经纪人盖章的车辆加保退保清单。六、免赔额每座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200元,人身伤亡不设免赔。七、特别约定1、精神损害赔偿旅客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精神损害,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赔偿的,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文书进行赔付。没有法院及政府相关部门文书的,死亡及植物人的按5万元赔偿,残疾按等级赔偿,2最高5万元;达不到评疾标准的最高赔偿1万元。2、小额赔偿绿色通道小额赔款、非道路交通事故、车内单方事故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由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车内单方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无法提供交警事故处理证明的,保险人同意按简易程序处理。但被保险人须及时向承保人报案,并在征求承保方意见后,可对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小额赔款先行赔付,事后填写小额赔款申请表(经纪人审核盖章)并提供其他相应单证,保险人予以认可,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被保险人需提供的材料:出险车辆行驶证正副复印件、驾驶证正副复印件、小额赔款申请表、被保险人与受害旅客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受害旅客赔款收条等证明材料。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赔款额度为年保险费的30%。超过限额的按正常赔案程序处理。3、诉讼费&鉴定费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负责赔偿。4、施救费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整车责任限额之内负责赔偿5、重大事故处理费用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人员死亡或估损金额达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简称事故处理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整车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6、责任扩展主险包括附加险及医保外用药附加责任扩展,投保了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主险的被保险人同时享有附加险的权利,并扩展医保外用药责任。主险费率表保险费已经包含了附加险的保险费及医保外用药责任扩展。注:医保外用药包括:主治医生开具的丙类药、自费药、进口器材、检查费、误工费超标、床位费超标及其他超标准的医保外费用。7、全程保障:主险和各附加险保险责任中“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旅客包括进站出站或在停靠站上下车的过程中尚未买票的旅客,依规免票人员。“途中”包括进站出站、上车下车过程中、路堵、旅客休息(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区)及途中车辆维修期间等全过程。8、全员保险:驾驶员、跟车售票员、跟车服务员、跟车导游等被保险人的雇员、代理人等保险责任、保额、保费同旅客一致,视同旅客进行赔付。9、代位追偿:发生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含交强险),在被保险人主张权利并将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后,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全额先行赔付,但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部份除外。10、预付赔款:对于责任明确,损失金额较大的但难以确定的案件,保险人同意根据投保人的需要支付预付赔款,每次事故预付赔款为确定损失金额。人伤案件协助处理:车辆出险,在发生损失金额较大、案情较复杂的人伤案件,经纪公司与承保保险公司应派医疗、法律等专业人员参与人伤案件的跟踪服务,由经纪公司与承保保险公司拟派的专业医疗人员预估伤情医疗费后预先支付总额的30%。11、错误或遗漏申报:本保险合同签订后,承运人名下所有车辆均属承保范围,不因任何甲方及经纪人因非故意之错误或遗漏申报等而失去效力。八、对《浙江省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第14条、第16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作如下解释:《条款》14条解释如下:“····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上述内容所述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在本业务中仅指“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车辆清单”中列明的事项,不包括其他事项。《条款》16条解释如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依照本协议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4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条款》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中文字表述“保单约定”是指本保险协议规定范围内。九、服务承诺为保证被保险人获得良好的保险服务,经纪人、保险人承诺:1、设有全国统一的服务专线: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0577-8860912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8。24小时为被保险人提供报案、出险索赔、保险知识咨询、投诉等服务。2、承保方在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后,理赔人员应于2个小时内赶到报案现场(省内),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在省外出险,可拨打当地保险公司服务专线电话,按照上述承诺办理。保险人认为不需要现场裁查的案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承担责任,确实无法提供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根据调解部门参与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承担责任。如保险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到达现场或者保险人已经现场勘查案件,被保险人无法取得事故认定书的,可以不提供事故认定书3、保险人在索赔单证齐全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在以下时限内履行上门赔付:10万元以下的赔款10个工作日内;120万元以下的赔款15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以下的赔款30个工作日内。十、合同附件1、浙江省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2、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投保车辆清单5浙江省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航空、铁路、公路及水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包括上下车过程中及旅途休息期问)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交通工具是指客运飞机、客运列车、客船、客运汽车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捉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含律师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墨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利用交通工具从事违法活动(六)饮酒、吸毒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交通工具(七)驾驶交通工具肇事逃逸;(八)驾驶的交通工具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九)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十)驾驶的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型号不符(十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所有、代管的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四)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五)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交通工具感染的传染病)、分婉、自残、毁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六)旅客在交通工具外還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八)罚款或惩罚性赔款;(九)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座责任限额、每车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座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每座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的每座责任限额的5%;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所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每车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免赔额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台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我国《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牛。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客运车辆变更、运输路线调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发生保险贵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一)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台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7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二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一)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除第三者依法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外,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车累计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座责任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车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车年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四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三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二十五条旅客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遗受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所需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保险人根据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确定在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第二十六条旅客因保险贵任范围内的事故遗受人身损害导致残疾的,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保险人根据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确定在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第二十七条旅客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等,保险人根据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确定在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了以赔付。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抢救期间(抢救是指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导致病程明显延长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单指抢救生命)由执业医生认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第二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途中(包括中途休息期间和上下车过程)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成为植物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每座责任限额赔付,即赔偿总额不受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残疾赔偿限额的分项限额限制。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贵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应先向被保险人赔付,同时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同意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可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先行向被保险人支付已确定部分的赔8款,实行分阶段赔款处理(不超过三次),直致全部结案。第三十四条出险时车上乘客的实际人数超过该车的核定载客数,保险人按该车核定的载客数除以实际载客人数的比例予以赔付。按规定免票的未成年人或有亲人照料的婴幼儿在不超过核定载客数的10%以内的,视作足额投保。凡按规定免票的未成年人或有亲人照料的婴幼儿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与其他旅客一致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木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第三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台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短期费率表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附表: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月十个月十一个月+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203035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附加险条款: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本保险为《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承运人旅客贵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在驾驶、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婉、自残、毁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及免赔额责任限额包括每座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白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他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9承运人旅客贵任保险附加见义勇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本保险为《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处理见义勇为行为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台同约定在每座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其他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附加疾病、分婉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本保险为《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木附加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婉遭受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贵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赔偿处理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赔偿贵任,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每座贵任限额内子以赔付。其他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10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车辆协议清单投保人:瑞安宁交通运给集团有限公司投保人:瑞安宁交通运给集团有限公司投保人:瑞安宁交通运给集团有限公司投保人:瑞安宁交通运给集团有限公司投保人:瑞安宁交通运给集团有限公司投保人:瑞安宁交通运给集团有限公司投保人:瑞安宁交通运给集团有限公司投保人:瑞安宁交通运给集团有限公司协议号:GLH2023121001协议号:GLH2023121001协议号:GLH2023121001协议号:GLH2023121001协议号:GLH2023121001协议号:GLH2023121001协议号:GLH2023121001协议号:GLH2023121001综险站止日期:2024年01月01日—-2024年12月31日号主销牌号经营线路起论地狐座位每座责任是否分项年协议保费备注1浙CM841939150万7020.0030.00/2浙CM7141浙CM52855219150万150万420.0045浙CM5281浙CM5289/1919150万130万3420.003420.003420.0067s浙CM5288浙CM5283浙CM6158191950150万150万153万3420.00055.009000.0091011121314浙CM6161浙CM5959浙CM5960浙CM3326浙CM7930浙S650504949505533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香6620.006520.003005.808900.007020.007020.0015161716192021222342526浙Q17671浙Q18723浙Qr9S03浙C17901浙Q17213浙G17903浙Q【6305浙Q1S370浙Q[6102湘a19223浙Q19:28浙Q17573/771//33955555555551931393939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以香7020.009900.009900.009905.0009900.009330.003420.005580.007020.007020.007020.007272829303152浙O9207浙a[027浙Q[9521浙Q15931浙Q[8231浙Q10961浙a11553/2//7·13555555555519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3420.009900.00300.009900.0099900.008309.003420.00///1小各注:在清单为协议院件,生效车辆以当期投课清益为准,写不交任何被宾的人能歌意之增误欢速漏审托等受失去款力,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车辆协议清单投课人:瑞安京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编号:XL320231219001保险企止日期:2024年01月01日—2024年12月31日投课人:瑞安京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编号:XL320231219001保险企止日期:2024年01月01日—2024年12月31日投课人:瑞安京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编号:XL320231219001保险企止日期:2024年01月01日—2024年12月31日投课人:瑞安京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编号:XL320231219001保险企止日期:2024年01月01日—2024年12月31日投课人:瑞安京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编号:XL320231219001保险企止日期:2024年01月01日—2024年12月31日投课人:瑞安京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编号:XL320231219001保险企止日期:2024年01月01日—2024年12月31日投课人:瑞安京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编号:XL320231219001保险企止日期:2024年01月01日—2024年12月31日投课人:瑞安京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协议编号:XL320231219001保险企止日期:2024年01月01日—2024年12月31日号车辆原号经营续牌总论地投保座位每座责任是否分项平协议保费备注45浙Q2395浙Q23983150万7020.00/S657浙2353浙[23833353150万150万谷7020.009540.007/G【3001浙QA3002/353150万153万谷55E0.009540.00厂401浙QI7683浙【7802/5354150万150万3540.009000.0042434445464748450511/1浙a【8301张Q[8777浙Q[8778浙Q0528AA83B0浙CF9670浙Q2399浙Q10783浙017103浙C75771//13503509395533333/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150万以/7020.009000.007020.008000.003420.057020.00800.007020.005400.005580.005040.00/武安长玩//A合计/1//投误车辆51新117111117/1√11/2103投保座位2103个11/172/1/1375540.00保375540.00元/1N1各注:本请单为协议院件,生效车额以当期投保清益为准。写不应任何被保险人非故意之错误或遗漫申托等失去效力。道路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经纪合同合同号:GXLH202312019001甲方: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限额的通知》,《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结合《2024-2025年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项目》竞争性碳商招标书、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本项目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风险管理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风险管理顾问。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委托目的1-1.通过乙方投保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乙方以专业角度,为甲方量身定制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方案,让投保人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得最全面的保险保障。1-2.乙方在法律上代表投保人利益,通过其一系列职责的履行,实现规范有序地开展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保障甲方及旅客的合法权益的目的。1-3.通过乙方科学、有效的承运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第三方安全监控服务(或者提供主动安全全套设备),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有效降低赔付率,从而达到降低保险费的支出。1-4,通过乙方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二、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2-1.为投保人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提供第三方风险控制实质性措施。2-2.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2-3.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2-4.中国保监会许可,经乙方总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对于乙方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投保方案,甲方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有最终决定权;3-1-2.经过乙方与承保的保险公司谈判结果,对于乙方推荐的承保的保险公司,甲方有最终的确定权;3-1-3.甲方应在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3-1-4.甲方车辆发生保险范围内事故,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参与案件的处理。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乙方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为投保人提供第三方风险控制实质性措施,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3-2-2.乙方应按照上述文件和有关保险方面的法规、政策,制订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细则。3-2-3.乙方为甲方提供保险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相关知识培训。3-2-4、乙方为甲方车辆提供第三方风控的基础费用按标书约定,已包含在佣金收入中。3-2-5.甲方车辆出险,在发生损失金额较大、案情较复杂的人伤案件,乙方应派医疗、法律等专业人员参与人伤案件的跟踪服务,由乙方委派的专业医疗人员预估伤情医疗费后预先支付总额的30%。3-2-6.乙方承诺每年与甲方一起共同组织一次防灾防损活动,配合甲方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3-2-7.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由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保函。四、违约责任4-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本协议的核心内容无法实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4-2.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4-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五、协议期限合同签订之日二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0日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延续本合同,应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六、其他6-1.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后,方能生效。6-2.因本协议的解释、效力、订立、履行等产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6-4,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6-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方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乙方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单位地址:瑞安市瑞祥新区瑞枫大道399号单位地址:温州鹿城区锦绣路1067号置信中心1幢819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m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1370587170电话:0577-88609123开户银行:工行瑞安市支行开户银行:工行温州城西支行百里东路分理处账号:1203281009200137378账号:1203001419100019896签约地点:瑞安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廉政责任协合同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的经济活动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以下廉政责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供应商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第三条:甲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基本守则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国关于廉政建设及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各项条款,自觉按合同办事,严禁因违法违纪、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三、甲、乙双方人员洽谈业务时,必须选择在办公场所或甲方确定的其它公共场所,甲方需二人以上共同参加,严禁私下商谈串通。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回扣;对无法拒收的,应及时上交甲方纪检部门。二、甲方人员在业务交往中或项目结束后,不得接受乙方以任何形式给予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四、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采购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分包转包等经济活动。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项目结束后,也不得进行上述赠送。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人员报销应由甲方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乙方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宴会、旅游和娱乐活动等。第七条:违约责任甲方人员若违反本合同,其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严肃查处。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前提是乙方没有上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如发现乙方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有权终止其经济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登记入册,取消其在甲方的任何经济项目的投标活动资格。同时,有义务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其不良记录情况。三、乙方人员若违反本合同,乙方应对违法违纪人员严肃查处,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四、如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报复乙方。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将“廉政责任合同”贯穿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经济合同实施的全过程,及时布置、认真检查、严格考核。第九条: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第十条:本合同作为本次所签订的《道路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经纪合同》的附件,经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十一条:适用法律本合同应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其加以解释。第十二条:管辖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乙方法定代表大:甲方法定代表00092或甲方委托代理人:或乙方委托代理人:2023年12月26日2023年12月2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