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程建设中心2024)
大沥镇岭南路(新干线-信安路)道路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大沥镇岭南路(新干线-信安路)道路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5MB2D633062312111938
项目业主: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程建设中心
服务机构:
广东和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大沥镇岭南路(新干线-信安路)道路工程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0605MB2D633062312111938
合同总金额:
¥368,873.35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12月20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3年12月20日至2028年12月19日
服务内容:
就大沥镇岭南路(新干线-信安路)道路工程提供监理与其相关服务。
合同附件
JL55 大沥镇岭南路(新干线-信安路)道路工程监理合同.pdf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程建设中心 2024年01月05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程建设中心监理人(全称):广东和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大沥镇岭南路(新干线-信安路)道路工程2.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3.工程规模:本项目南起信安东路,北至广佛新干线。道路等级均为城市次干道,路线全长374m项目总投资5267.72万元;4.工程施工合同投资额:16670486.73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专用条件;3.通用条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冯莉,身份证号码:******************,注册号:44039300五、签约酬金1.签约酬金(大写):叁拾陆万捌仟捌佰柒拾叁元叁角伍分(¥368873.35元)。2.计算依据:根据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且工程施工合同投资额为1667.048673万元,运用内插法计算,可得本监理酬金=(30.1+(78.1-30.1)*(1667.048673-1000)/(3000-1000))*(1-20%)=36.887335万元。1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截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2023年12月20日。1.订立时间:2.订立地点:大沥镇3.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四份。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监理东和兴建设项目管理程建设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黄街母经办人:经办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账号:公司佛山大沥支行电子邮箱:帐号:757906343610802电子邮箱:HXFS8273@163.com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3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2)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4)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5)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6)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7)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8)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9)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12)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1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5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可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7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8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争议解决6.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6.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6.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其他7.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7.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7.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7.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9面签收。7.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0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对应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相关条款的具体说明与约定)1.定义与解释1.1解释1.1.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1.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与施工图纸有关的工程范围的施工阶段监理。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建设部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规、施工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协助委托人开展对工程的成本、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2.4.2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必须每天至少派驻1名监理员常驻施工现场。2.5提交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监理人应提交监理日志、监理总结及其它监理档案资料各两份。3.委托人义务3.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2答复委托人同意在五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11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施工合同投资额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30%11.066201第二次付款工程完成进度达80%40%14.754934第三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25%9.221834第四次付款缺陷责任期满14天内5%1.844366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自本合同签订后生效。6.2变更6.2.1本合同酬金不予增加,不因施工工期延长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而增加,不因工程施工投资额增加而增加。6.2.2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6.2.3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必须每天至少派驻1名监理员常驻施工现场,缺一天扣减监理酬金2000元(扣减酬金无上限)7.争议解决7.1调解12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1)提请佛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2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方可使用。9.补充条款13收款委托书致: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程建设中心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广东和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大沥镇岭南路(新干线-信安路)道路工程代开发票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代理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代开发票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开发票和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附分公司账户信息:收款账户名称广东和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沥支行757906343610802账号:757906343610802广东和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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