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运营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1100-JSWX-G2023-0031001
二、合同名称: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运营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1100-JSWX-G2023-0031
四、项目名称: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运营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运河路47号

联系方式:18752738646
供应商(乙方):江苏天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96号3幢502室
联系方式:0519-8716322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运营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联系方式:0519-87163222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38.80元
合同金额: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
采购方式:cgfs00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1-05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1-05 10:27: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pdf

合同甲、乙双方根据2023年12月28日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100-JSWX-G2023-0031)招标的结果,签订本合同。一、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甲方(全称):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全称):江苏天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运营服务项目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下列文件一起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5)投标函;(6)其他合同文件。1.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2.本项目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度合同服务期满后,甲方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否则将重新组织招标。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首年合同总金额(大写)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伍仟捌佰元整,¥3955800元(具体数额以填埋量为准),单价为138.8元/吨。(项目增加费用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同时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合同)3.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4.乙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运营服务。5.甲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第二条:项目名称、概况及服务内容项目名称: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运营服务项目。项目服务内容: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运营管理,对进场飞灰进行安全填埋,依托已建成雨污分流系统及时导排渗滤液、雨水,雨水经在线监测系统达标后排放,对场区周边及填埋库区截洪沟日常养护、进出场道路保洁;对场内渗滤液处理运营单位、污水在线监测系统、雨水在线监测系统、危化品和危险废物管理进行监管。服务数量:以实际处理量为准。第三条: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二、运营内容、范围和期限第四条:乙方负责运营服务期内的飞灰填埋作业,向甲方提供飞灰填埋作业月度、年度填埋计划;做好场区日常防飞灰飘散、防恶臭气味、填埋库区防渗措施巡查、养护等工作,并满足相关服务技术要求。第五条:乙方负责飞灰日常填埋作业。焚烧厂每天产生的飞灰经稳定化处置,抽检合格后,通过吨袋密封包装(每天约78吨),通过具有危废资质的运输车辆运至灰渣处置场进行安全填埋。车辆进场后,先经汽车衡称重,后经场区辅道进行飞灰填埋作业单元,由飞灰填埋处置作业班组人员运用吊车进行填埋处置作业,当天填埋作业完成后,用HDPE土工膜覆盖,并用旧轮胎压实,当作业单元填满后,进行堆体整形。第六条:乙方负责对场内渗滤液处理运营单位、污水在线监测系统、雨水在线监测系统、危化品和危险废物管理进行监管和检查评价。第七条:乙方负责飞灰填埋库区内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对场区周边及填埋库区截洪沟清理、进场道路保洁。第八条:乙方负责依托已建成雨污分流系统及时导排渗滤液和雨水,做好雨污分流,确保雨水经在线监测系统达标排放。第九条:乙方负责填报飞灰填埋作业台账数据(含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智慧园区平台)【备注:数据需甲方核实后填报,并存档备查】;第十条:乙方负责修订焚烧灰渣处置场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计划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及环境卫生等工作。第十一条: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做好环保、安全检查等准备工作及后续整改工作;第十二条:乙方运营工作应达到《稳定化飞灰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技术标准》(DB32/T4076-2021)的要求;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技术标准》(DB32/T4076-2021)的要求。第十三条:乙方负责甲方临时交办的事务性工作;第十四条:乙方负责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工作。三、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确保本项目的合法性(用地、立项、报建、工程验收的资料及相关批文完善)。2.甲方应确保运营过程中没有第三方对填埋场的建设或权属问题主张权利。3.确保入场的飞灰运输车辆性能符合规范要求,入场车辆行使符合乙方的要求。4.及时签收乙方真实、有效的运营资料、并进行符合性检查,如有不符合者,应及时提出。5.乙方签订本合同前给填埋场建设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部分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方完善相关的内容,甲方及时整改,并达到运营要求,若满足运营要求的,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合同签订视为所移交的建设内容已经满足使用要求。6.确保并协助运营费按时、足额支付。7.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8.随时进入填埋场进行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运营要求的事项,甲方有权将相关记录作为扣分项,并及时通知乙方指定的联系人。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的书面记录、文件说明及运营情况总结等相关书面说明。10.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关于填埋场运营的新标准、新规范、新要求向乙方发出填埋作业书面通知。11.监督、指导乙方的管理行为并及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12.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出现重大管理失误或严重违约、或有多次投诉而得不到纠正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13.运营期内甲方将属于焚烧灰渣处置场的作业车辆及设备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吊车、装载机、洒水车各一辆等),维修保养及运行费用(含驾驶员、油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14.为便于乙方日常运营管理,甲方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及库房给乙方使用。第十六条:乙方权利义务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运营内容、范围和期限”的约定进行运营。2.乙方应在当地成立项目管理团队直接负责本项目的运营。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4.乙方必须在入场前提交合同时间范围内的库区使用、填埋作业计划,以后每月底前乙方需向甲方报送下一月度飞灰库区使用、填埋作业计划备案,明确填埋作业面的月度使用计划、渗滤液及膜上雨水导排运营计划,并严格执行运营计划。5.在运营过程中,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极端天气条件、发生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填埋场无法正常运营,乙方有权发出暂停运营通告,但必须事先经甲方的认可。6.在运营过程中,乙方需根据飞灰填埋的需要采购足够的保证本项目正常履约的优质防渗膜、覆盖膜等材料。配备足够的钢板箱、吊车等设备,并使运营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如出现不可预见突发性的重大维修导致暂停服务时,乙方应提供相应的维修方案,经甲方确认责任方后按时实施,不得故意延迟维修。7.在运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因乙方运营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8.乙方应确保在运营过程中,配备足额的人员、设备及材料,提供运营人员花名册、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9.执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及消防管理制度,并有权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纠正或制止。10.制定填埋场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台账记录。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抢救,减少事故对公众、环境的影响,由于乙方运营不当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11.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12.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甲方所提出的扣分项目提出异议,但必须书面提交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其他任何形式(口头、邮件、电话)所提出的异议均不具约束力。13.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完成甲方发出填埋作业书面通知的工作内容。四、运营基本条件第十七条:具体运营基本条件包括:1、乙方须配备不低于20吨吊车一辆并提供吨袋吊装作业配套设备(缺一不可)。2、乙方根据现场情况自行接电、安装夜间照明设施。3、乙方根据现场情况提供钢板路基箱,铺设宽度不低于6m作为库区进场道路,自行采购压膜预制件。4、设备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提供设备只供甲方作为填埋场的作业用途,不得转移他用。5、人员配备要求乙方须配备项目经理一名;项目技术负责人一名;吊车驾驶员不少于一名;安全员不少于一名;操作工人不少于10名。(自运营之日起,乙方需使用甲方现有飞灰填埋作业辅工人员,共10人,并支付其全部薪资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并为驻焚烧灰渣处置场所有服务人员购买法律规定的五险、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6、覆盖材料自行采购约3万平米1.0mmHDPE膜进行覆盖(具体数量以满足现场覆盖为准),购买膜、覆膜、焊膜、压膜材料等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HDPE膜厚度不小于1.0mm,同时符合CJ/T234-2006标准。7、飞灰填埋作业的服务内容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技术标准》(DB32/T4076-2021)的要求。运营费用具体至少包含如下费用:(1)飞灰填埋场运营工作聘用人员的费用(含社保、福利、节假日加班费、作业工具、劳保用品、意外险等费用);(2)填埋场飞灰库区填埋作业、填埋覆盖、堆体整形、防飞灰飘散、防恶臭气味、雨污分流导排、边坡膜防护及渗滤液抽排等费用;(3)填埋场飞灰库区内吊车、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防汛、防火、安全生产以及环境卫生等费用;(4)填埋场区排水沟清疏维护的费用;(5)负责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飞灰库区运营服务采购项目运营所引起的应急处理费用;(6)服务期间相关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事件处理的一切费用。8、乙方每月底前需向甲方报送下一月度库区使用、填埋作业计划备案,明确填埋作业面的月度使用计划及日常运营计划。9、本项目运营须按《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技术标准》(DB32/T4076-2021)的要求进行运营。10、本运营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甲方。五、运营工作要求第十八条:飞灰作业准备①飞灰处置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掌握填埋场安全防护知识及应急预案要求。②飞灰处置生产人员应定期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形成台账资料,熟练掌握各岗位操作要求。③乙方应根据库区实际情况制定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作业分区应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须经甲方同意后实施。④乙方根据库区实际情况提前准备钢板路基箱并铺设道路宽度不低于6m库区进场道路,同时使用钢板路基箱铺设吊装作业平台,作业平台面积需满足吊装设备作业要求及飞灰运输车辆调头。⑤乙方需自行采购厚度不小于1.0mmHDPE膜,须符合《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234-2006)要求,甲方随机取样送第三方有资质单位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费由甲方承担;若检测不合格,乙方无条件负责调换合格产品,并承担相关检测费)。根据飞灰吊装作业计划及作业进度进行铺膜、覆膜、焊膜,完成雨污分流,做好日覆膜台账、焊膜台账。⑥乙方需根据现场情况自行接电、安装相应照明设施,照射范围需覆盖所有吊装作业单元,确保夜间吊装安全。第十九条:飞灰作业工艺流程:①经螯合固化后达标处理的飞灰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输单位运至填埋场,经入口处的地磅计量后再由场内道路进入飞灰库区吊装作业平台,车辆进入作业区的速度应控制在15km/h以下。在现场安全员的指挥下,吊车驾驶员操作吊车将飞灰吨袋吊装至目标位置,吊装完成后进行堆体整形、压实堆体消除吨袋之间空隙,减少堆体的不均匀沉降,可提升堆体稳定性增加填埋量,延长作业单元和整个填埋场的使用年限。②飞灰运输车辆进入填埋场后应立即进行检查和称重,记录重量及校验飞灰转运联单。飞灰(渣)运输车辆在离开填埋场前,在洗车平台处冲洗轮胎和底盘,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③每一单元的飞灰堆体高度达到相应规定时即进行完全覆膜、焊膜,将已焊接完成的HDPE膜压好,保证膜面稳定。堆体加高过程中需进行堆体整形确保吨袋之间无空隙,边坡度应按1:3进行放坡。④日覆盖与中间覆盖:每天吊装作业结束后,应对堆体表面进行日覆盖(日覆盖材料使用防雨布或0.5mmHDPE膜),确保非作业时间无裸露作业面,这就是日覆盖,次日揭开覆盖材料后继续吊装作业。中间覆盖是填埋场在完成一个区域填埋且较长时间段内不再填埋的情况下,为减少渗滤液的产生而采取的措施。日覆盖和中间覆盖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渗滤液产生量,降低扬尘,改善场区环境。中间覆盖材料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HDPE膜,HDPE膜应符合《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234-2006)要求,作业程序如下:(1)膜覆盖作业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a进行膜覆盖时,膜的外缘应拉出,宜开挖矩形锚固沟进行锚固;沟深、沟宽、水平覆盖间距和覆土厚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b日覆盖时应从当日作业面最远处的堆体逐渐向卸料平台靠近,中间覆盖时宜采取先上坡后下坡顺序覆盖;c日覆盖时膜与膜搭接的宽度宜为0.20m左右,中间覆盖时为0.08~0.10m左右,盖膜方向应顺坡搭接;d填埋场边坡处的膜覆盖,应使膜与边坡接触并有0.5~1.0m宽度的膜盖住边坡,并铺至其上的锚固沟;e中间覆盖时,膜搭接处宜采取临时焊接或用压膜物进行有效固定;f覆盖后的膜应平直整齐,膜上需压放有整齐稳固的压膜材料;压膜材料应在膜与膜的搭接处,摆放的直线间距1m左右;当日作业气候遇风力比较大时,也可在膜面上放置压膜物,如废旧轮胎等;直线间距2~3m左右。(2)膜覆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a裁膜场地应宽敞、平整,不允许有碎石、树枝等尖锐物;b覆盖前应先对飞灰堆体进行整平、压实,堆体坡度控制在不大于1:3;c覆盖结束后,人员不宜在膜上行走;d压膜材料应选择废旧轮胎、预制件等;膜覆盖作业及压膜作业应顺风操作;e破损的压膜材料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保持覆盖后的膜表面干净无杂物;f堆体平整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开挖排水沟或填筑分隔坝。(3)飞灰堆体整形作业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新作业单元,人工裁、揭原覆盖土工膜(作业单元需提前向甲方上报);b人工用袋装黄砂构筑临时拦水堤坝(环绕新作业面一周);c在新作业单元填埋飞灰;d新作业单元填满后,使用挖掘机等机械辅助,对飞灰堆体进行整形,并形成坡度,便于雨水汇集;e铺设600g长丝土工布一层,用于防护防渗膜;f铺设1.0mmHDPE土工膜一层,用于表层覆盖;g对铺设1.0mmHDPE土工膜连接处用双缝焊机进行热熔焊接;h用旧轮胎(或用自制配重预制水泥块)在新铺设1.0mmHDPE土工膜表面进行配重、压实,边沿处(与水泥路面接触处)用镀锌压条膨胀螺丝进行紧固压实。⑤飞灰堆体经压实、覆膜后在其表面利用路基钢板箱铺设宽度不低于6m库区进场道路,铺设钢路基箱提高堆体承载力。乙方约需提供钢板路基箱150块(具体数量以满足作业现场需求为准),规格为:600cm×150cm×20cm,面板厚度≥8mm,底板厚度≥6mm,路基箱承载50t以上。⑥特殊季节、特殊环境的作业:特殊季节主要指夏季、雨雪季节等,夏季高温来临的时候,在填埋作业过程中要注意避暑降温;雨季要注意防汛,加强检查,提前做好防汛抗洪准备;遇到强降雪天气,要注意清扫进场道路,确保进场车辆安全。第二十条:管理要求1、服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服务项目转包及分包。2、须积极配合甲方,进场完成运营的交接工作,所需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3、在运营期间,乙方及现场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稳定化飞灰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垃圾管理办法》、J150-2010《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93-2011《稳定化飞灰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省住建厅苏建城【2013】139号《江苏省稳定化飞灰填埋场运行管理考核评价标准》、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134—2020《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4076-2021《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技术标准》中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运营。4、在运营期间,乙方必须根据项目规模安排满足填埋场运营的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排班制度,保持通讯渠道畅通,设立专门应急队伍,负责运营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到位,并将事故现场拍照后汇报甲方。5、在运营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处置使之达到相关要求。6、确保场区保持在良好、干净、整齐及清洁的状况,包括实施必须的修理、购买及保存本项目必需的替换设备或零件,并保存适当库存量的零件与设备,清除和处理维修所产生的废料,期间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7、上岗操作人员必须能掌握设备使用性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乙方应对运行人员的管理,技术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飞灰填埋处置技术、工艺流程、机械操作、吊装作业规程及污染防治措施。8、项目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统一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不能穿拖鞋上岗操作,机械设备的操作者,必须持有专门的上岗证书,不得擅自违章操作。9、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填埋场运营操作规程》,相关的部门制度应上墙,做好安全运营,并做好库区、办公区与生活区的卫生。10、乙方必须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现场设备运行数据资料建档。总结运行经验,指导运营工作。运营现场的材料堆放整齐有序,结束后做到工完场地清。11、乙方如实填写运营台账,包含飞灰处理量统计(日报表、月报表、飞灰转运五联单等定期报送至甲方处)、设备维修保养定期记录表、道路及绿化设施维护记录、培训资料、安全台账等。同时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乙方如实讲解和回答,不得虚报实情。12、运营所需的柴汽油、易耗用品更换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运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消耗件、消耗品必须及时更换,更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可为降低运营成本而延迟或拒绝更换主要消耗件、易耗品与配件,如因以上原因影响了处理量、处置效果,甲方在责成乙方更换有关配件后10天内未完成的,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13、在运营期间,乙方应合理安排检修、维护,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设备大修须停止运行的情况,乙方须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立即另安排吊装机械进场开展吊装业务。如遇突发性事故而必须停止运行大修的,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全力展开维护、维修工作。14、因乙方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生产事故,导致生产设备损坏及影响填埋场正常运营而导致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15、乙方需建立针对本项目的应急预案,包括出现系统故障、极端天气(如台风、塌方)、水浸、临时停水停电、安全生产事故、监测指标不达标等情况。如导致填埋场不能正常运营,需及时申报甲方。16、乙方应依据制定的各项应急预案,制定灰渣场年度安全、消防等培训和演练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做好培训和演练台账,以备甲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17、乙方应保障灰渣场生产运营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抢救,减少事故对公众、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18、服务期满,乙方未能获取下一阶段运营资格时,要积极配合与下一运营单位交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19、在运营服务期间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六、入场飞灰计量第二十一条:入场飞灰计量模式入场飞灰计量采用如下原则:1、自动称量为主、人工复核确认:甲方应确保飞灰计量系统具备自动衡量功能,入场飞灰量以自动称量数据为基础,对于个别异常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在自动计量数据的基础上注明实际情况并说明原因,每日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复核并于第二天签名确认,签名确认后原则上不得修改。2、实行联单制度、每日确认上报:计量数据实行联单制度,每进一车飞灰出具一份联单,联单分别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每日由甲乙双方对比联单的数据与自动称量汇总表的数据差异,如两者数据相同,则作为当天的入场飞灰量,如有不同,则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视频监管情况作出说明。3、异议申诉,受益方举证:对于有异议的部分,双方均应在第二天提出,并在提出当天处理完毕,相关的举证责任由受益方负责。七、运营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运营监管机制根据市场化运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甲方与运营单位签订飞灰吊装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通过对填埋场运营的日常监管理和考评,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考评机制。由甲方对填埋场的日常运行管理监管,以定期抽查或驻场的形式开展对运行单位的监管,并定期对填埋场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运营服务费的支付依据。第二十三条:运营质量考评办法1、甲方每3个月为一个考核期,根据《焚烧灰渣处置场运营考核标准》,进行运营质量考评、检查,不固定考评时间和次数。2、考评执行实查实扣分制度;若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台风、水灾等)引起的运营质量问题,则不作为检查验评的依据,但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依据不可抗力相关法律和要求承担各自风险。3、每次考评后,甲方将以书面形式把当次考评结果送达乙方。4、每季度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或提前),甲方对乙方上季度各次考评扣分数进行累计,再以考评分底分100分减去扣分的累计数,即为乙方上季度的季度考评分;5、每季度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或提前),甲方以书面形式将乙方上季度月的考评分送达乙方。6、根据季度考评分扣减当月运营费用的方法:(1)季度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不扣减当季度运营费用;(2)季度考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扣减当季度运营费用的5%;(3)季度考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扣减当季度运营费用的10%;(4)季度考评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扣减当季度运营费用的15%;(5)连续3次考核得分70分(不含70分)以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甲方的损失。7、甲方可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本合同的运营工作要求和考评标准。对于一些新出现的作业要求和标准,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参照上述运营工作要求和考评标准进行作业。8、考核标准填埋场的运营过程及质量应达到《稳定化飞灰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技术标准》(DB32/T4076-2021)的要求。八、运营费用及支付方式第二十四条:运营费用(1)每季度应付运营费用金额按中标单价×实际处理吨位数付款,同时根据当季度考核评分结果扣除当季度扣费额(若有);当季度扣费额根据当季度考评结果计算确定。(2)运营服务费用包括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工伤待遇、劳保用品、险金(其中人身意外保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营涉及的材料费、车辆维修费、配套机械设备购置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总之包括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增添任何费用支出。第二十五条: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年服务费的30%,乙方开具等额服务发票。(2)乙方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结算清单给甲方,甲方在当季度收到发票的15日内结算乙方上季度运营服务费【同时根据季度考核评分结果扣除该季度扣费额(若有)】。最后一个季度的运营费用在运营期满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填埋场内业档案资料及外业均验收合格,甲方则结清余款;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则扣除相应的安全事故处理费用后支付。九、污染物排放第二十六条:填埋场运营过程应满足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全场实行雨污分流,形成两个独立的收集、排放系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表1-3类标准。填埋过程中扬尘等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特征因子H2S、NH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改扩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场区内其他管理要求需满足本方案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稳定化飞灰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稳定化飞灰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75)等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十、调价机制第二十七条:调价机制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导致的价格变动均不进行调价。十一、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支付运营费中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乙方出现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一次性没收应支付运营费,或者采取其他包括追究乙方赔偿损失的途径。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的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与乙方经济赔偿。第三十条:乙方违反合同预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解决的,而未有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扣罚当月支给乙方的运营费用,如情节严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合同的有关义务,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如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二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交付管理的财产、设施等损失,或者造成泄密、管理制度外流,或者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等,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未经审批的飞灰进入填埋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第三十四条:乙方在接管10天内不能正常运作,属于乙方责任的,应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十二、项目移交第三十五条:入场移交1、乙方入场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移交手续,发现不满足项目建设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协助提供或解决。2、乙方入场后对相应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并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确认设备完好率),避免设计或施工质量缺陷导致运营过程的环境污染或成本增加,发现不满足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协助提供或解决。第三十六条:服务期满移交1、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1个月,乙方须开始对相关设施进行一次保养、维护,确保雨污分流系统、渗滤液及膜上雨水导排系统在项目移交时能正常使用和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且相关的运营资料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需完全移交给甲方。2、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1周,乙方依据进场时甲方交付的设备清单进行移交,双方确认设备完好率(正常折旧及易耗品除外)。3、在本项目的移交日或之前,乙方必须妥善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留置权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以及相关债权,以保证将本项目的设施、器材、配件以及所有对场地的使用权无偿的毫无妨碍的移交给甲方。移交后的本项目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乙方还应将本项目所有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和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交给甲方,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4、在本项目的移交日或之前,乙方应付清本项目相关的人员工资、福利、工伤待遇、险金(其中人身意外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材料费、车辆维修等费用及其他相关的一切费用。第三十七条:移交后的有关事项1、在本项目的移交日之后15天之内,乙方应自行从本项目场地移走其全部的所属物品。移走的物品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设备,不包括本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其他本项目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乙方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或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该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2、在本项目的移交过程中和移交之后,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移交费用。双方应负责各自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的法律费用和支出。十三、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第三十八条:甲方可提出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1、乙方将填埋场的飞灰填埋作业分包其他单位进行运营;2、乙方丧失运营资质或无力继续正常履行运营合同;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处理不符合入场规定的飞灰两次;4、填埋场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管理方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5、甲方填埋场库区库容已满;6、国家、省、市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第三十九条: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归属:因乙方过失导致甲方提出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为确定下一任运营者所需的费用;因甲方过失导致乙方提出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支付乙方为办理撤场所需的费用。第四十条:双方可对本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认为合同条款需要变更,应与乙方协商,并就变更事宜与乙方签订协议。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经双确认后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附件1:《焚烧灰渣处置场运营考核标准》补充协议(如有)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1)向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单位盖章):镇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单位地址:镇江市运河路47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单位盖章):江苏天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溧阳市天目湖大道96号3幢502室联系电话: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月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焚烧灰渣处置场飞灰填埋运营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镇江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