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 土地平整工程 灌溉和排水工程 田间道路工程 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村庄改造工程 土地整治工程复核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4250028372023601
二、合同名称:青浦区金泽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30801129837-00047716
四、项目名称:青浦区金泽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5号18楼
联系方式:63192207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敏(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南路522号B座9-11楼
联系方式:1366155643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青浦区金泽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
数量: 1.00
单价(元): 3788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本项目总面积为307.16公顷,建设规模为222.39公顷。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和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村庄改造工程。本次采购内容为本项目土地整治工程复核。主要需求包括:1、数量复核。2、质量复核。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时间:约6个月服务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
3788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1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1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青浦区金泽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合同(11N4250028372023601).pdf
青浦区金泽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0283720236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乙方: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5号18楼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南路522号B座9-11楼邮政编码:200003,邮政编码:200436电话:63192207,电话:13661556439传真:63192202,传真:021-56946013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任伟承包人系青浦区金泽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项目的中标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青浦区金泽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工程复核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青浦区金泽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1.2工程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沙港村(东北至沙港村界、南至急水港南侧沙港村界、西至则同港、东至沙港村界)。1.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第二条:合同签订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等。2.3中标通知书;2.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第三条:工程复核的依据及标准3.1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3.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3.3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3.4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例,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农田灌溉用水质标准(GB508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79)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DGJ08-90)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第四条:工程复核内容、工作成果、进度及质量要求4.1工程复核服务范围及内容土地整治工程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及其他工程,复核内容包括相应的数量及质量。1、数量复核。本项目总面积为307.16公顷,建设规模为222.39公顷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量的完成情况。2、质量复核。在对工程外观质量现场查验的基础上,结合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中间过程验收资料,对各类工程进行随机抽检,对照规划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指标内容对项目质量作出综合评价。4.2工程复核技术要求1、采用的规范、标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农田灌溉用水质标准(GB508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79)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DGJ08-90)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2、具体技术要求(1)工程量复核技术要求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对完成工程量进行实测,具体技术要求如下:1、平面坐标采用上海城市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采用吴淞高程系统。2、在原有的国家高等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首级控制网;当测区内高等级控制点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GPS测量加密高等级控制点。3、测区首级高程控制应采用不低于四等水准的精度进行联测。4、图根控制的施测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以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为标准,不宜过稀。5、地形测量应满足《工程测量规范》相关要求。6、道路中心线高程测量。(2)质量复核技术要求土地整治项目质量复核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土壤、水、环境、工程质量的检测、分析,确保各项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划设计时的标准并提出建议。具体技术要求如下:1、土地平整工程,主要对有效土层厚度、土壤质量进行抽检;2、灌溉与排水工程,收集各类沟渠的厚度、强度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3、田间道路工程,道路的厚度、强度进行抽检;4、农田林网防护工程,对林木的胸径等进行抽检;5、结构工程的工程资料收集。4.3提交工程复核成果资料要求每个项目的成果报告提交5份,包括地形测量图和各类分析报告等。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5.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5.2支付方式:1、委托人根据中标人工作进度、工作书面报告支付相应的酬金。2、本项目服务酬金按如下方式支付:(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2)完成工程复核外业工作,支付合同金额的30%;(3)提交工程复核报告时,支付合同金额的30%;(4)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本合同价格为378800元整(叁拾柒万捌仟捌佰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3服务期限:约6个月。本服务的服务期限:。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各项目的工程复核进场时间;并提交各项目的规划设计等相关基础性文件、资料。6.1.2应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6.2承包人责任6.2.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复核,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复核成果,并对提交的工程复核成果的质量负责。6.2.2承包人自行收集工程复核所需的气象、水文等各种资料。6.2.2工程复核进度应满足发包人工作进度的要求,应充分理解并配合满足发包人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的对工程复核进度的要求。6.2.3承包人应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项目组完成本合同工程复核工作,确保其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期间持续稳定地在该项目组工作。6.2.4项目组的组织结构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组成员,与此相关的费用及任何损害赔偿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6.2.5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撤换投标文件所列的项目组的关键/主要岗位负责人员。第七条:转包与分包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与分包。否则发包人将有权中止付款、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可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如在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5个工作日内,违约仍未获得补救或属于不可补救,则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第八条:暂停8.1发包人有权自行决定暂停全部或部分项目工作,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有关的工作,并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妥善处理。未被暂停的项目工作仍应继续进行。在项目工作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所有资源处于备用状态。8.2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而导致发包人提出暂停全部或部分项目工程复核工作,承包人只有在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被暂停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工程复核工作。承包人无权就任何这些暂停的工作获取发包人的任何赔偿或补偿或将履行咨询项目工作期限延长。第九条:终止9.1合同终止9.1.1发包人有权随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终止本合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终止相关的工作,并应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因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后续费用,并应在收到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把所有文件、资料及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转交给发包人。9.1.2若发包人在付款到期之日起28天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且未对此应付款项提出异议,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9.1.3在不妨碍第9.1.1款的前提下,发包人可随时因承包人的任何违约事件终止本合同,或在承包人无力偿债、可能导致承包人解散或清算、或涉及承包人的破产诉讼已开始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在不妨碍第15条规定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对因终止合同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1)发包人寻找新承包人所投入的费用;(2)发包人签订的全新合同的该部分合同价格高于本合同的相应部分;(3)发包人为追赶工作进度所投入的费用;(4)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它损失。9.1.4发包人因第10.1款中规定的情况之外的其它原因终止本合同的,承包人应在符合19条规定的前提下要求发包人支付下述费用:(1)终止日期之前已完成的工作的未付费用;(2)为执行本合同而支出的合理的、有记录的费用;除以上列出的费用之外,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索赔。9.2单项工作终止9.2.1任何一项单项工作均应在发包人签署该单项工作的启动书后进行。发包人未签署启动书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9.2.2发包人签署单项工作启动书后,发包人仍有权随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终止该单项工作。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终止相关的工作,并应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因终止本单项工作而引起的后续费用,并应在收到终止本单项工作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把所有文件、资料及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转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已实施该单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参照9.1相关条款执行。第十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10.2不可抗力不包括:恶劣的天气、海况和人为破坏、过失等因素。10.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视其为违反合同。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均应由各方各自承担。10.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于四十八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做出详细解释。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10.5不可抗力事件持续10个工作日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转交所有文件、资料及已完成的工作成果。10.6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参照不可抗力执行。第十一条:保密承包人应对本合同任何有关事项,包括所有信息、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有机会接触的发包人文件予以保密。除非有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能公开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信息、图样、照片等或将其应用于本合同规定发包人应履行的义务之外的工作等。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所有权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图纸、资料、报告、标准及其它有关的任何形式或性质的资料,均属发包人(或相关投资方)的财产。除了与本合同相关的使用上述资料之外,承包人对上述资料不享有任何权利。除用于与本合同相关之目的,承包人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任何其它用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本章第3.7条所列所有成果文件(含图纸、照片等)和为编制成果文件所检测的数据及分析数据均属发包人或相关投资方的财产,均应按发包人要求免费提供(并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文件1份)。除了与本合同相关的使用上述资料之外,承包人对上述资料不享有任何权利。除用于与本合同相关之目的,承包人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任何其它用途。第十三条:弃权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某部分的义务或其工作未能符合本合同要求,发包人未发现此等情况或未对此提出异议,并不表示发包人放弃要求承包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第十四条:补救办法14.1本项目工程复核服务工作中,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工作成果有重大瑕疵,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改正,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4.2本项目工程复核服务工作中,由于工作成果存在重大瑕疵而对发包人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或发包人因此遭到任何第三方索赔,承包人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工程复核费,承包人要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5.1因工程复核失误原因引起返工而造成损失,由承包人继续完善工程复核方案,并视损失浪费大小核减工程复核费;对于因工程复核方案错误而造成工程施工进度受阻,除应扣减受影响部分的工程复核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视情况另行协商确定。15.2发包人超过合同期限支付款项的,则按应付款额每月0.5%比例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争议解决16.1如果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则双方首先应通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进行调解。16.2如果双方不能根据16.1条的规定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第十七条:索赔17.1发包人可以按以下规定向承包人索赔: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承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的28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承包人在28天内未予答复,就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被认可。17.2承包人可以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的28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发包人在28天内未予答复,就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被认可。第十八条:保险承包人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第十九条:其它1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2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19.3本合同一式玖份,双方各执肆份,一份送备案机构。日期:2024-01-03附件一: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青浦区金泽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程项目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沙港村(东北至沙港村村界、南至急水港南侧沙港村界、西至则同港、东至沙港村界)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承包人(以下称乙方):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本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青浦区金泽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甲、乙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四)不准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日常监管由甲、乙双方的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实施,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本合同作为青浦区金泽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八条本合同壹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5号18楼地址:宝山区环镇南路522号B座9-11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陈敏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63192207,电话:021-5694601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农行上海沪太支行帐号:/,帐号:03361000801035170邮政编码:200003,邮政编码:20043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 土地平整工程 灌溉和排水工程 田间道路工程 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村庄改造工程 土地整治工程复核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