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服务升级采购合同公告(讷河市自然资源局2024)
讷河市自然资源局本级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服务升级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30281]NC[GK]20230006
二、合同名称: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服务升级
三、项目编号:[230281]NC[GK]20230006
四、项目名称: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服务升级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讷河市自然资源局本级
地址:讷河市
联系方式:13206615335
供应商(乙方):云图信息(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生态东街 3330 号创意孵化楼 7 楼 712 室
联系方式:0431-8982500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服务升级
1(项)
¥3,955,000.00
¥3,955,000.00
无
合同金额: 3,9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伍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
履约地点:讷河市自然资源局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1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免税-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系统开发项目.pdf
免税-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系统开发项目.doc
讷河市自然资源局本级
2024年01月09日
合同编号: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名称: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系统开发项目委托方(甲方):讷河市自然资源局受托方(乙方):云图信息(吉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3年12月15日签订地点:讷河市自然资源局有效期限: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方(甲方):讷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兴业路52号法定代表人:隋志东项目联系人:侯俊岭联系方式:13206615335通讯地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兴业路52号电话:/,传真:,/电子信箱:,15522336130@163.com受托方(乙方):云图信息(吉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创意孵化楼7楼712室法定代表人:刘鑫项目联系人:牟春静联系方式:,13364490003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创意孵化楼7楼712室电话:0431-89825000,传真:/电子信箱:,450060671@qq.com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系统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按照国家和省级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和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的工作要求,结合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登记财产工作考评内容,根据市级登记财产工作专班制定的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登记财产指标承接任务清单及评估标准考评内容,持续压减办理流程环节、耗时和成本,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切实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程度,争创一流的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2、技术内容:(1)开发不动产数据库数据质量提升模块。(2)对接省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3)对接省级电子证照平台模块。(4)不动产登记信息推送民生部门模块。(5)线上税费通缴模块。(6)不动产信息协同共享模块。(7)不动产登记延伸模块。(8)不动产图件管理及网上查询模块。(9)互联网+智能审核模块。(10)建设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11)建设“一码管地”应用系统。(12)互联网+全流程网办模块。(13)数据补充汇交模块。3、技术方法和路线:(1)支持云计算环境的建设发展以开放的标准和服务为基础,建设安全、快速、便捷的应用服务,服务器虚拟化、存储虚拟化技术,支持云计算环境,满足大数据管理和服务的需求。(2)采用基于服务架构的开发模式采用面向服务的体系结构,建立服务池,将应用程序的不同功能单元(称为服务)进行拆分,并通过这些服务之间定义良好的接口和协议联系起来。(3)采取数据交换服务的信息共享模式采用大数据处理技术,为数据共享交换提供解决方案,以实现数据的统筹利用、统一接入、开放共享,形成数据存储、交换、使用、共享的核心枢纽。(4)前端开发编制语言Vue.js;后端开发编制语言Java。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包括:(1)开发不动产数据库数据质量提升模块。(2)对接省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3)对接省级电子证照平台模块。(4)不动产登记信息推送民生部门模块。(5)线上税费通缴模块。(6)不动产信息协同共享模块。(7)不动产登记延伸模块。(8)不动产图件管理及网上查询模块。(9)互联网+智能审核模块。(10)建设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11)建设“一码管地”应用系统。(12)互联网+全流程网办模块。(13)数据补充汇交模块。第三条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1.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包括:(1)开发不动产数据库数据质量提升模块。(2)对接省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3)对接省级电子证照平台模块。(4)不动产登记信息推送民生部门模块。(5)线上税费通缴模块。(6)不动产信息协同共享模块。(7)不动产登记延伸模块。(8)不动产图件管理及网上查询模块。(9)互联网+智能审核模块。(10)建设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11)建设“一码管地”应用系统。(12)互联网+全流程网办模块。(13)数据补充汇交模块。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1.技术资料清单(1)必要的项目相关文档材料(2)数据库设计2.提供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现有提供。3.其他协作事项:/。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乙方应全部归还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伍仟元整(¥3955000.00),其中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伍仟元整(¥3955000.00)。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一次(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期:支付比例100%,审核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地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创意孵化楼7楼712室帐号:431901623210558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的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第六条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软件开发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以合同约定监督项目开发进度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2.主要人员变动、国家政策变动等使原合同的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合同无法履行;3.法律法规定的合同可以变更的情形出现;4./。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1.主管技术的项目负责人变动、国家重大产业计划变动、有失公平等情况;2.不可控制的重大突发事件;3./。乙方可以转让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①不涉及本项目技术权益的;②不属于本项目核心技术的。第九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双方另行协商。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当事人认可的专家权威机构确认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1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5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相关技术文档、文档资料和其他技术经营信息;乙方应提交给甲方的本项目技术文档等资料和信息除外。2.涉密人员范围:项目相关人员3.保密期限:3年4.泄密责任:承担因泄密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技术损失。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提供的业务数据、其它原始资料、项目成果。2.涉密人员范围:项目相关人员。3.保密期限:3年4.泄密责任:承担因泄密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技术损失。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①提供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系统开发成果,附含源代码光盘一个。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交付时间: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10日内。地点:讷河市。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甲方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对应用系统软件成果进行验收。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乙方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第十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利归属,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双(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第十六条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第十七条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十八条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无(甲、乙、双)方所有。第十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免费为系统管理人员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并进行系统应用培训;对操作人员提供系统用户手册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包含电话、邮件、远程桌面支持。2:地点和方式:讷河市自然资源局,现场及远程培训。3.费用及支付方式:无偿。第二十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2条约定,应当支付甲方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6条约定,应当支付甲方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条约定,应当支付甲方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应当支付乙方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1条约定,应当支付乙方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十一条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双(甲、乙、双)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如下:/。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第二十二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侯俊岭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牟春静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协调双方人员的合作,对发生的纠纷及时处理;2.对项目相关的重要决定签字确认。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2./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2./第二十六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无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技术背景资料:无;2.可行性论证报告:无;3.技术评价报告:无;4.技术标准和规范:无;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无;6.其他:无;。第二十七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本项目的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补充材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本合同中未涉事宜按招标文件为准;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现还有未尽的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商议解决,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章)讷河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15日乙方(章)云图信息(吉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5日单位地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兴业路52号单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创意孵化楼7楼712室法定代表人:隋志东法定代表人:刘鑫委托代理人:侯俊岭委托代理人:电话:13206615335电话:0431-89825000电子邮箱:15522336130@163.com电子邮箱:450060671@qq.com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23050162725100000848账号:431901623210558邮政编码:161300邮政编码:130000印花税票粘贴处:(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合同登记编号:1.申请登记人:2.登记材料:(1)(2)(3)3.合同类型:4.合同交易额:5.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经办人:年月日合同编号: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名称: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系统开发项目委托方(甲方):讷河市自然资源局受托方(乙方):云图信息(吉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3年12月15日签订地点:讷河市自然资源局有效期限: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方(甲方):讷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兴业路52号法定代表人:隋志东项目联系人:侯俊岭联系方式:13206615335通讯地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兴业路52号电话:/传真:/电子信箱:15522336130@163.com受托方(乙方):云图信息(吉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创意孵化楼7楼712室法定代表人:刘鑫项目联系人:牟春静联系方式:13364490003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创意孵化楼7楼712室电话:0431-89825000传真:/电子信箱:450060671@qq.com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系统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1.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按照国家和省级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和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的工作要求,结合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登记财产工作考评内容,根据市级登记财产工作专班制定的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登记财产指标承接任务清单及评估标准考评内容,持续压减办理流程环节、耗时和成本,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切实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程度,争创一流的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2.技术内容:(1)开发不动产数据库数据质量提升模块。(2)对接省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3)对接省级电子证照平台模块。(4)不动产登记信息推送民生部门模块。(5)线上税费通缴模块。(6)不动产信息协同共享模块。(7)不动产登记延伸模块。(8)不动产图件管理及网上查询模块。(9)互联网+智能审核模块。(10)建设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11)建设“一码管地”应用系统。(12)互联网+全流程网办模块。(13)数据补充汇交模块。3.技术方法和路线:(1)支持云计算环境的建设发展以开放的标准和服务为基础,建设安全、快速、便捷的应用服务,服务器虚拟化、存储虚拟化技术,支持云计算环境,满足大数据管理和服务的需求。(2)采用基于服务架构的开发模式采用面向服务的体系结构,建立服务池,将应用程序的不同功能单元(称为服务)进行拆分,并通过这些服务之间定义良好的接口和协议联系起来。(3)采取数据交换服务的信息共享模式采用大数据处理技术,为数据共享交换提供解决方案,以实现数据的统筹利用、统一接入、开放共享,形成数据存储、交换、使用、共享的核心枢纽。(4)前端开发编制语言Vue.js;后端开发编制语言Java。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包括:(1)开发不动产数据库数据质量提升模块。(2)对接省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3)对接省级电子证照平台模块。(4)不动产登记信息推送民生部门模块。(5)线上税费通缴模块。(6)不动产信息协同共享模块。(7)不动产登记延伸模块。(8)不动产图件管理及网上查询模块。(9)互联网+智能审核模块。(10)建设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11)建设“一码管地”应用系统。(12)互联网+全流程网办模块。(13)数据补充汇交模块。第三条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1.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包括:(1)开发不动产数据库数据质量提升模块。(2)对接省级网上一窗办事平台。(3)对接省级电子证照平台模块。(4)不动产登记信息推送民生部门模块。(5)线上税费通缴模块。(6)不动产信息协同共享模块。(7)不动产登记延伸模块。(8)不动产图件管理及网上查询模块。(9)互联网+智能审核模块。(10)建设多测合一管理信息系统.(11)建设“一码管地”应用系统。(12)互联网+全流程网办模块。(13)数据补充汇交模块。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1.技术资料清单(1)必要的项目相关文档材料(2)数据库设计2.提供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现有提供。3.其他协作事项:/。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乙方应全部归还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伍仟元整(¥3955000.00),其中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伍仟元整(¥3955000.00)。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一次(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期:支付比例100%,审核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地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创意孵化楼7楼712室帐号:431901623210558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的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第六条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软件开发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以合同约定监督项目开发进度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2.主要人员变动、国家政策变动等使原合同的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合同无法履行;3.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可以变更的情形出现;4./。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1.主管技术的项目负责人变动、国家重大产业计划变动、有失公平等情况;2.不可控制的重大突发事件;3./。乙方可以转让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①不涉及本项目技术权益的;②不属于本项目核心技术的。第九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双方另行协商。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当事人认可的专家权威机构确认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1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5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相关技术文档、文档资料和其他技术经营信息;乙方应提交给甲方的本项目技术文档等资料和信息除外。2.涉密人员范围:项目相关人员3.保密期限:3年4.泄密责任:承担因泄密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技术损失。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提供的业务数据、其它原始资料、项目成果。2.涉密人员范围:项目相关人员。3.保密期限:3年4.泄密责任:承担因泄密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技术损失。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①提供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系统开发成果,附含源代码光盘一个。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交付时间: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10日内。地点:讷河市。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甲方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对应用系统软件成果进行验收。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乙方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第十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双(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第十六条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第十七条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十八条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无(甲、乙、双)方所有。第十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免费为系统管理人员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并进行系统应用培训;对操作人员提供系统用户手册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包含电话、邮件、远程桌面支持。2:地点和方式:讷河市自然资源局,现场及远程培训。3.费用及支付方式:无偿。第二十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2条约定,应当支付甲方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6条约定,应当支付甲方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条约定,应当支付甲方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应当支付乙方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1条约定,应当支付乙方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十一条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双(甲、乙、双)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如下:/。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第二十二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侯俊岭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牟春静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协调双方人员的合作,对发生的纠纷及时处理;2.对项目相关的重要决定签字确认。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2./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2./第二十六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无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技术背景资料:无;2.可行性论证报告:无;3.技术评价报告:无;4.技术标准和规范:无;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无;6.其他:无;。第二十七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本项目的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补充材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本合同中未涉事宜按招标文件为准;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现还有未尽的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商议解决,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章)讷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 12 月 15 日乙方(章)云图信息(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5 日单位地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兴业路52号单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创意孵化楼7楼712室法定代表人: 隋志东法定代表人:刘鑫委托代理人:侯俊岭委托代理人:电话:13206615335电话:0431-89825000电子邮箱:15522336130@163.com电子邮箱:450060671@qq.com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23050162725100000848账号:431901623210558邮政编码:161300邮政编码:130000印花税票粘贴处:(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合同登记编号:1.申请登记人:2.登记材料:(1)(2)(3)3.合同类型:4.合同交易额:5.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经办人: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不动产登记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化服务升级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