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怀远县淝南镇人民政府2024)
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BB2023HYCGJ175
二、合同名称: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BB2023HYCGJ175
四、项目名称: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怀远县淝南镇人民政府
地 址:怀远县淝南镇双沟集
联系方式:13329025832
供应商(乙方):安徽丰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商贸服务大楼主楼二层203室
联系方式:1811986870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项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59.800000万元
合同金额:159.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90日历天;履约地点:怀远县淝南镇境内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1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0分0秒
履约保函.pdf
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合同.pdf
微信订阅号微信服务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保单号:620242024340300000002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递交了投保单和有关材料,且声明属实,并同意按约定缴纳保险费,本保险人同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保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投保人(承包方)名称安徽丰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丰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丰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40321MA2NF6RM1K投保人(承包方)办公地址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商贸服务大楼主楼二层203室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商贸服务大楼主楼二层203室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商贸服务大楼主楼二层203室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被保险人(发包方)名称怀远县淝南镇人民政府怀远县淝南镇人民政府怀远县淝南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134032100304421X2被保险人(发包方)办公地址怀远县淝南镇双沟集怀远县淝南镇双沟集怀远县淝南镇双沟集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建设地点怀远县怀远县怀远县工程造价工程造价1598000工程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怀远县淝南镇2023年度和美乡村中心村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概况合同文件编号计划工期计划工期自2024年01月10日起至2024年04月09日止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31960.00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31960.00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31960.00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31960.00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31960.00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31960.00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玖佰陆拾元整¥31960.00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300.00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300.00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300.00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300.00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300.00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300.00人民币大写:叁佰元整¥300.00保险期限自2024年01月10日0时起至2024年04月09日24时止自2024年01月10日0时起至2024年04月09日24时止自2024年01月10日0时起至2024年04月09日24时止自2024年01月10日0时起至2024年04月09日24时止自2024年01月10日0时起至2024年04月09日24时止自2024年01月10日0时起至2024年04月09日24时止自2024年01月10日0时起至2024年04月09日24时止绝对免赔率、免赔额免赔率免赔额免赔额免赔额免赔额免赔额绝对免赔率、免赔额0.0%¥0.00¥0.00¥0.00¥0.00¥0.00特别约定1、1.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关款项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保险人有权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以保险人赔付当日的银行贷款利率,并以赔付当日开始计算,向投保人收取资金占用利息。3.被保险人应在本保单承保的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责任自动解除。4.保险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了解和检查投保人企业及相关项目合同执行情况。5.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长安责任)(审-保证)【2015】(主)3号》和《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6.如果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出现违约情形,应先在企业保证金下进行赔付。1、1.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关款项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保险人有权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以保险人赔付当日的银行贷款利率,并以赔付当日开始计算,向投保人收取资金占用利息。3.被保险人应在本保单承保的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责任自动解除。4.保险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了解和检查投保人企业及相关项目合同执行情况。5.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长安责任)(审-保证)【2015】(主)3号》和《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6.如果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出现违约情形,应先在企业保证金下进行赔付。1、1.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关款项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保险人有权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以保险人赔付当日的银行贷款利率,并以赔付当日开始计算,向投保人收取资金占用利息。3.被保险人应在本保单承保的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责任自动解除。4.保险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了解和检查投保人企业及相关项目合同执行情况。5.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长安责任)(审-保证)【2015】(主)3号》和《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6.如果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出现违约情形,应先在企业保证金下进行赔付。1、1.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关款项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保险人有权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以保险人赔付当日的银行贷款利率,并以赔付当日开始计算,向投保人收取资金占用利息。3.被保险人应在本保单承保的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责任自动解除。4.保险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了解和检查投保人企业及相关项目合同执行情况。5.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长安责任)(审-保证)【2015】(主)3号》和《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6.如果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出现违约情形,应先在企业保证金下进行赔付。1、1.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关款项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保险人有权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以保险人赔付当日的银行贷款利率,并以赔付当日开始计算,向投保人收取资金占用利息。3.被保险人应在本保单承保的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责任自动解除。4.保险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了解和检查投保人企业及相关项目合同执行情况。5.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长安责任)(审-保证)【2015】(主)3号》和《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6.如果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出现违约情形,应先在企业保证金下进行赔付。1、1.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关款项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保险人有权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以保险人赔付当日的银行贷款利率,并以赔付当日开始计算,向投保人收取资金占用利息。3.被保险人应在本保单承保的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责任自动解除。4.保险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了解和检查投保人企业及相关项目合同执行情况。5.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长安责任)(审-保证)【2015】(主)3号》和《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6.如果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出现违约情形,应先在企业保证金下进行赔付。1、1.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关款项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保险人有权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以保险人赔付当日的银行贷款利率,并以赔付当日开始计算,向投保人收取资金占用利息。3.被保险人应在本保单承保的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责任自动解除。4.保险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了解和检查投保人企业及相关项目合同执行情况。5.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长安责任)(审-保证)【2015】(主)3号》和《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6.如果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出现违约情形,应先在企业保证金下进行赔付。争议处理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诉讼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取批改方式更改,其它方式无效。2.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义务的条款内容。stamp3.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登录公司网站www.capli.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592查询保单信息。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取批改方式更改,其它方式无效。2.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义务的条款内容。stamp3.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登录公司网站www.capli.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592查询保单信息。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取批改方式更改,其它方式无效。2.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义务的条款内容。stamp3.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登录公司网站www.capli.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592查询保单信息。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取批改方式更改,其它方式无效。2.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义务的条款内容。stamp3.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登录公司网站www.capli.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592查询保单信息。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取批改方式更改,其它方式无效。2.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义务的条款内容。stamp3.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登录公司网站www.capli.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592查询保单信息。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取批改方式更改,其它方式无效。2.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义务的条款内容。stamp3.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登录公司网站www.capli.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592查询保单信息。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取批改方式更改,其它方式无效。2.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义务的条款内容。stamp3.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登录公司网站www.capli.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592查询保单信息。公司地址:蚌埠市黄山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电商大厦A栋23层公司地址:蚌埠市黄山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电商大厦A栋23层公司地址:蚌埠市黄山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电商大厦A栋23层保险人签章保险人公司名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公司名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公司名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签单日期:2024-01-092024-01-09保险人服务电话:95592服务电话:95592服务电话:95592保险人签章保险人邮政编码:233000邮政编码:233000邮政编码:233000制单人:董馨玉,核保人:林鑫塬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92服务网址:www.capli.com.cn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长安责任)(审-保证)〔2015〕(主)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投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承包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发包人。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义务的;(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供应价超过实际供应时点上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价(若无指导价,则参考一般市场价)的部分;(五)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六)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七)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八)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等;(九)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一)精神损害赔偿;(十二)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十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下列情形而相应降低:1.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或2.保险人的赔付。第十一条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五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第十三条保险期间届满,因不可抗力或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工程竣工,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缴纳保险期间延长部分对应的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期间届满,因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长,如果投保人拟对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另行协商签订新的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保险费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企业经营情况、保险金额、反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二十一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按保险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证金,同时有义务应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保证金,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保险费和保证金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缴纳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同时对不足清偿保险人赔款的部分,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的约定继续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进行追偿。第二十三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建设工程款项的资金流向实施核查。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进行整改,如果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七条投保人发生违约,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和处理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三)被保险人应完整保留与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等),保留施工监理人、设计人、项目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保险期间届满后若建设工程项目未竣工,投保人未向保险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间或未与保险人签订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并将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或未对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导致保险责任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四)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五)与建设工程施工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根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的被保险人损失金额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但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索赔所得价款应当抵消保险人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保险损失×(1-免赔率)或赔偿金额=保险损失-免赔额。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合同或类似合同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或类似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其他保险人或担保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第三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六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能解除本保险合同。申请合同解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保险合同无异议书面证明。第四十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四十一条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退还投保人缴纳的保证金及相应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保证金如已依照本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抵扣的,不予退还。释义第四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被保险人)和承包人(投保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3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4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2.日期和期限2.1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2.2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保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签署保单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3.间接损失:是指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损失,致使被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4.净保费:指不包含公司前期展业的相关费用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前期展业的相关费用比例)”,前期展业的相关费用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若没有明确的,则为30%。5.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净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美乡村中心村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