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202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HT-2024-03104360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4-1044923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珠江中路68号斜对面的垃圾中转站
联系方式:84525890
供应商(乙方): 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南162号南沙香港中华总商会大厦908室
联系方式:1887409815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其他法律服务
1(项)
211,200.00
211,200.00

合同金额: 211,200.00元,大写金额: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2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南沙区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2.合同变更.pdf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
2024年01月10日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T-2024-03104360甲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乙方: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合同金额(元):211200.00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总则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二、合同标的服务内容:提供法律服务。品目名称需求描述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其它服务内容金额(元)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驻队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我队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协助我队有关信访举报、重点投诉回复拟稿;(二)审查重点执法业务,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制审核等,并出具意见;(三)审查重点公文、合同、规范性文件等,并出具审查意见;(四)需要时外出协助行政执法工作,参与约谈、谈判、磋商,必要时对外出具律师函;(五)参与劳动纠纷调解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六)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为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七)协助开展行政执法、考核和案卷评查等工作;(八)协助开展执法培训、宣传活动,制作培训资料;(九)受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十)代理各类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非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参加重要案件审理、听证等;(十一)应要求,办理其他专项法律事务。1项211,200人员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按采购人的要求委派1名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采购人的驻队法律顾问,每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到采购人办公地点开展工作,并指派常驻采购人办公地点的工作人员1名,常驻采购人办公地点根据采购人要求开展工作。服务开始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211,200合计¥211,2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211,2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211,2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211,2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211,2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211,2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整合同总额包括技术服务费、技术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住宿、通讯费用等)、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三、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其他支付方式(一)合同签订后60天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总费用的50%,剩余50%费用,根据服务考核结果,在合同履行满6个月之日起60天内完成支付;(二)成交供应商需在采购人办理支付手续前15个工作日内,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相应数额的发票交给采购人;(三)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本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服务时间: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第2页-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统一收集管理。(二)甲方的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二)乙方的义务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七、验收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第3页-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九、保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十一、其它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6份,由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甲方联系人:冯小娟联系电话:84525890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履约开始日期:2024-02-28合同履约截止日期:2024-12-31乙方(盖章):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南沙科技园区支行银行账号:717273648952乙方联系人:李万思联系电话:18874098158合同签订日期:-第4页-常年律师驻队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李南波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西一路38号202400012乙方: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朱文玮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南162号南沙香港中华总商会大厦908室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科技园区支行帐号:717273648952甲方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日常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更好地依法开展工作和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甲方的下属单位珠江街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常年律师驻队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珠江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一)协助有关信访举报、重点投诉回复拟稿;(二)审查重点执法业务,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制审核等,并出具意见;(三)审查重点公文、合同、规范性文件等,并出具审查意见;(四)需要时外出协助行政执法工作,参与约谈、谈判、碳商,必要时对外出具律师函;(五)参与劳动纠纷调解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六)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为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七)协助开展行政执法、考核和案卷评查等工作;(八)协助开展执法培训、宣传活动,制作培训资料(九)受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十)代理各类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非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参加重要案件审理、听证等;(十一)应要求,办理其他专项法律事务第二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成立由专业律师及律师助理团队组成的项目服务团队,负责本合同约定的事务,团队人数和律师执业年限要求能够满足对行政法相关领域从事相应理论研究,解答综合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二)乙方应保证驻队律师每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到执法队上班,并另行指派1名律师助理常驻执法队开展工作。另,具体工作中,经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后,可由律师参与强拆等重要活动。驻队律师必须取得律师证,具有三年以上的律师工作经历。(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五)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该案件或该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服务;(六)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务、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复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对与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乙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满、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五)甲方指定冯小娟昌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一)双方同意:合同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顾问费为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元元整(¥:211,200元)。(二)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广州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五条支付方式P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顾问费1056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伍仟陆佰元整);余下50%的顾问费1056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伍仟陆佰元整),根据服务考核结果(甲方从工作任务、工作责任、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从纪律等5个方面对乙方服务进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考核评价表》,考核总分为100分,乙方得分85分及以上的,全额支付剩余款项,85分以下的,支付剩余应付费用的80%),在本合同履行期满的60天内完成支付。双方同意,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付款申请材料(含发票等)。因本合同采用财政资金,故甲方在上述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具体支付时间以政府财政部门实际支付时间为准。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财政支付的申请手续,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因乙方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2、违反第二条第5-6项约定的义务之一的:3、驻队律师、律师助理不服从执法队管理,不能胜任工作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满重要情节等情节的3、甲方逾期三十日以上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第七条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未按时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6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由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肆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2024年22月288日之日起生效28日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12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律师驻队合同。双方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另行签订合同。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雇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办事处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第十二条其他特别约定(无)甲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乙方: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签约律师:签订日期:2024年1月19日珠江街XX年度购买XXX服务项目考核评价表填报单位:XXXXXXX服务单位:XXXXXXX日期:XXX年X月XX日服务质量:2上o00:108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得分备注工作任务30工作责任30服务质量20服务效率10服从纪律10总得分总得分说明:考核总分为100分,乙方得分85分及以上的,全额支付剩余款项,85分以下的,支付剩余应付费用的80%。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