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保教采购合同公告(克什克腾旗教育局2024)



克什克腾旗教育局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CFZCKTS-G-F-230177

二、合同名称:

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项目

三、项目编号:

CFZCKTS-G-F-230177

四、项目名称:

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克什克腾旗教育局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联系方式:0476-5231167

供应商(乙方):内蒙古邦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海东路兴泰东河湾南区综合楼A座1020

联系方式:0471-325927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项目

1(项)

¥11,952,178.00

¥11,952,178.00



合同金额: 11,952,17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伍万贰仟壹佰柒拾捌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克什克腾旗教育局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024年旗直幼儿园保教服务.pdf

2024年旗直幼儿园保教服务.pdf

克什克腾旗教育局

2024年01月10日

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项目合同项目编号:CFZCKTS-G-F-230177委托方(甲方):克什克腾旗教育局受托方(乙方):内蒙古邦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时间:024年1月/日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项目合同委托方(甲方):克什克腾旗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孙晓飞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镇联系电话:0476-5222538受托方(乙方):内蒙古邦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亚涛电话:0471-3259273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兴泰东河湾南区综合楼A座1019-1020号邮编:010000鉴于已通过采购的方式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项目”有关服务事宜(以下称本项目),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含义如下:1.1“服务”指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列举的乙方提供的服务,也包括在服务过程中乙方按照本合同条款及补充合同条款的约定同意并向甲方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1.2“资料”指涉及甲方交易和业务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资料、书面资料、以及采用文件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包含在设备中的资料,无论前述资料是否采用有形形式,亦或是否标明“保密”字样,以及已经或者可能从这类资料中推导或者获得的任何资料均指“资料”。第二条服务项目2.1服务项目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服务。2.2服务内容幼儿园及食堂卫生保洁服务,饭菜制作和分配,秩序维护服务,幼儿园保教以及其它相关业务辅助等工作。2.3服务地点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第三条乙方的项目服务团队3.1乙方项目组核心成员毛亚涛为本项目负责人。3.2乙方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项目期间,投入全部工作精力为甲方服务,以更好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第四条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和付款方式4.1服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意愿,且甲方仍然继续使用乙方服务的,视为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为条件继续延续合作关系,续签合同。4.2本项目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伍万贰仟壹佰柒拾捌元整(¥:11952178.00)。4.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采取按月分12期支付。4.4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收款人:内蒙古邦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账号:15050170669000000058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5.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提供服务及履行其它各项义务,并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验收期限为提供服务后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考核标准参照同行业服务标准。5.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如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行业服务标准,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15日内进行整改,超过上述期限未按标准整改的,视为乙方服务不达标。5.3双方在本项目执行中形成的任何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5.4负责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信息等必要资料,并积极配合履行本项目相关的协助义务。5.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6.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后获得服务费用。6.2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及时、正确、完整地完成全部约定义务及工作。6.3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项目组工作人员在本项目中及本项目完成后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及执行情况。6.4乙方承诺其获悉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及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它目的。6.5若本项目涉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乙方不得私自接触,以保证服务结果的客观性、正确性,维护甲方正当利益。6.6乙方应当对本项目服务的工作量、正确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服务费,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甲方逾期付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个工作日内不予支付或部分支付的,乙方有权取消或者中止提供更多的服务;经乙方催告后30个工作日拒不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7.2因甲方违反其本合同项下及其他约定义务或保证而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7.3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的进度完成工作的,或在甲方对其服务方式或提交的某项服务成果提出异议后或考核不达标的,或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或采取弥补措施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支付该项服务成果的相应款项,直到乙方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时再支付。如乙方在甲方要求整改的期限到期后,逾期30日仍不能完成工作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八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5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需经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关公证,由双方根据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免除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形成、效力、解释、履行、执行、修改及终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99.2方式解决:9.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9.2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合同生效和文本10.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克什克腾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其他事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者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O甲方乙方(盖章)(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烤法定代表人飞负责1504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1c4年1月1月224年F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项目合同项目编号:CFZCKTS-G-F-230177委托方(甲方):克什克腾旗教育局受托方(乙方):内蒙古邦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时间:024年1月/日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项目合同委托方(甲方):克什克腾旗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孙晓飞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镇联系电话:0476-5222538受托方(乙方):内蒙古邦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亚涛电话:0471-3259273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兴泰东河湾南区综合楼A座1019-1020号邮编:010000鉴于已通过采购的方式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项目”有关服务事宜(以下称本项目),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含义如下:1.1“服务”指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列举的乙方提供的服务,也包括在服务过程中乙方按照本合同条款及补充合同条款的约定同意并向甲方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1.2“资料”指涉及甲方交易和业务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资料、书面资料、以及采用文件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包含在设备中的资料,无论前述资料是否采用有形形式,亦或是否标明“保密”字样,以及已经或者可能从这类资料中推导或者获得的任何资料均指“资料”。第二条服务项目2.1服务项目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辅助保教服务。2.2服务内容幼儿园及食堂卫生保洁服务,饭菜制作和分配,秩序维护服务,幼儿园保教以及其它相关业务辅助等工作。2.3服务地点克什克腾旗旗直幼儿园。第三条乙方的项目服务团队3.1乙方项目组核心成员毛亚涛为本项目负责人。3.2乙方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本项目期间,投入全部工作精力为甲方服务,以更好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第四条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和付款方式4.1服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意愿,且甲方仍然继续使用乙方服务的,视为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为条件继续延续合作关系,续签合同。4.2本项目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伍万贰仟壹佰柒拾捌元整(¥:11952178.00)。4.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采取按月分12期支付。4.4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收款人:内蒙古邦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账号:15050170669000000058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5.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提供服务及履行其它各项义务,并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验收期限为提供服务后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考核标准参照同行业服务标准。5.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如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行业服务标准,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15日内进行整改,超过上述期限未按标准整改的,视为乙方服务不达标。5.3双方在本项目执行中形成的任何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5.4负责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信息等必要资料,并积极配合履行本项目相关的协助义务。5.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6.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后获得服务费用。6.2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及时、正确、完整地完成全部约定义务及工作。6.3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项目组工作人员在本项目中及本项目完成后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及执行情况。6.4乙方承诺其获悉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及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它目的。6.5若本项目涉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乙方不得私自接触,以保证服务结果的客观性、正确性,维护甲方正当利益。6.6乙方应当对本项目服务的工作量、正确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服务费,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甲方逾期付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个工作日内不予支付或部分支付的,乙方有权取消或者中止提供更多的服务;经乙方催告后30个工作日拒不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7.2因甲方违反其本合同项下及其他约定义务或保证而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7.3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的进度完成工作的,或在甲方对其服务方式或提交的某项服务成果提出异议后或考核不达标的,或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或采取弥补措施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支付该项服务成果的相应款项,直到乙方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时再支付。如乙方在甲方要求整改的期限到期后,逾期30日仍不能完成工作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八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5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需经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关公证,由双方根据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免除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形成、效力、解释、履行、执行、修改及终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99.2方式解决:9.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9.2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合同生效和文本10.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克什克腾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其他事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者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O甲方乙方(盖章)(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烤法定代表人飞负责1504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1c4年1月1月224年F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辅助保教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