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采购合同公告(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



 

 

 

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铁东片区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项目一标段

 

发布时间: 2024-01-11

一、合同编号:20240111 二、合同名称: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铁东片区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项目一标段 三、项目编码:HB2023119760010003 四、项目名称: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铁东片区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地址:衡水市深州市泰山东路 联系方式:郑啸 供应商: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 联系方式:李崇新010-8859171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铁东片区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项目一标段 规格型号: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482000 合同金额:2482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深州市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4-01-11 八、合同公告2024-01-11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1-11      采购人:
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铁东片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合同甲方(委托方):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运营方):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月=日-1-目录第1条定义和释义第2条合同的生效和期限第3条本项目的移交以及移交回转第4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5条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第6条运营维护第7条报告制度第8条暂停服务第9条水质标准和污泥排放标准7第10条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第11条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费第12条逾期付款第13条终止第14条违约赔偿第15条争议的解决第16条其他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铁东片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合同项目名称: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铁东片区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项目甲方(委托方):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运营方):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一月二日签订地点:深州市为提高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效率,推动公用事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_决定采用委托运营的方式将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铁东片区污水处理厂(下称“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运营方运营管理,并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定义和释义1.1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合同项下具有下列含义:“本合同”指委托方与运营方之间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包括其附录,以及本合同双方以后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再行签订的任何本合同的补充文件或附录,上述每一文件均视为并入本合同。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有关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在本合同签署之后,政府部门对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做出任何重大变更的批准或任何重要条件的增减。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适用于运营方或由运营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工作日”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监管员”委托人按照第5条规定派出的监督污水处理厂运营人员。合同价款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包括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管理及达标运行,厂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含仪器仪表)维护管理,除设备大修及更换外的日常维修,污水处理厂场内污泥脱水处理,日常检测,水质检测,场地和绿化养护,运营期满后将污水处理厂整体移交业主等内容。“污水出水水质标准指第9.2条款规定的污水出水质量标准。“污水进水水质标准”指第9.1条款规定的污水进水质量标准。“设计水量”指每日50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水量。“污水出水检测点”指经委托方、运营方双方及环保局认可的委托方为检查污水出水水质而提取污水出水水样之处。“污水进水检测点”指经委托方、运营方双方及环保局认可的运营方为检查污水进水水质而提取污水进水水样之处。“污水处理价格指第11.2条款中所述的污水处理费。“接收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进水的接收点。“交付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出水的交付点。“污水出水”指经运营方处理、经交付点排放的出水。“污水进水”指运营方从接收点接收的污水。“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本项目移交完成后次日即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委托期的最后一日。“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运营年必须满12个月,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运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的一个整月,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运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次日23:59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监测机构”指有法定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实际处理水量”指按照第11.1.6条款所计量确定的在一个运营月内实际处理的水量。“日实际处理水量”指按照第11.1.3条款所计量确定的在一个运营日内实际处理的水量。“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这种违约不能归爸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污水处理厂”或“项目设施”设|指位于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铁东片区污水处理厂及厂区内委托方移交给运营方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和其他资产(不含土地)。1.2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a)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b)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录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录;(c)“一方”、“双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双方”或“各方”,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d)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时间均指北京时间;(e)“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f)“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第2条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期限2.1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且加盖法人印章;2.2期限运营期限:2年。从224年一月二日起至2076年一月日止。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并应在整个委托期内保持完全有效,除非本合同修改或终止。第3条本项目的移交以及移交回转53.1移交3.1.1移交内容本项目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工器具)以及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件、资质证书文件)3.1.2移交方式(1)本项目采用现状移交,建构筑、设备及其他资产等风险由运营方自行承担;(2)在本合同签订前由委托方和运营方共同对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进行清点造册、确认,经双方共同签署移交确认函,即视为清点移交终结。(3)移交清单、移交确认函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3.1.3按时移交在签订本合同前完成移交工作,若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移交的,不影响合同的签订,合同期限顺延。若由于运营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移交的,不影响合同的签订,合同期限顺延。3.2设备使用押金(1)设备使用押金:计¥15000000.00元(大写:壹任伍佰万元整)账户:深州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13004010008148893(2)设备使用押金的有效期期限2年。由乙方缴纳至深州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运营期满2年后深州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3)为取得设备使用押金所需的费用,由运营方自行负责。3.3移交回转3.3.1移交委员会委托运营期结束前2个月,委托方和运营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委托方3名代表和运营方3名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由委托方的1名代表任主任委员,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将移交的详细清单,以及就污水处理厂的移交向社会进行公告,若有未尽事宜如债务等限在移交日之前办结,并决定移交仪式,公告费用由委托方承担。3.3.2移交范围.6-在委托运营期结束的那一日即移交日,运营方应向委托方无偿移交:3.3.2.1运营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1)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机械和设备:(3)移交清单所列未使用完的零备件和配件:3.3.2.2使用污水处理厂场地的权利且厂区内不得再有属于运营方的物品:3.3.2.3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上述资产在向委托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3.3.3移交回转清单运营方需在运营期满前2个月提交所移交回转的项目清单:如设施、设备、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文件、资质文件等。委托运营方和运营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和复核,清单上所列设施、设备、工具、器材等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符合现行适用的技术规程、标准,且能够满足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的需要,正常磨损除外。3.3.4移交回转方式在运营方运营期满前1个月内,由委托方会同运营方共同完成本项目的移交回转工作,共同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回转内容的清点、复核及设备性能测试工作(测试费用由运营方承担),并签署预移交回转备忘录。运营期满之当日,双方正式签署移交回转备忘录,以最终确认完成移交回转工作,此后将由委托运营方的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3.3.5移交效力运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委托运营方应接管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第4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运营方4.1.1运营方的权利(I)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运营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合理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2)按时足额向委托方收取运营费用。(3)在保证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本项目的运行工艺。(4)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决定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4.1.2运营方的义务(1)在整个运营期内,运营方应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并按照谨慎运营惯例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营:适用法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适用的相关技术规程;本合同的规定;运营维护手册;谨慎运营惯例。(2)除第8.1条款规定的情况外,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运营方应每日24小时,每年365日连续接收并处理污水,将从接收点接收的污水进水经处理并达到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后(受限于下文第9条的规定),排放至交付点。(3)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由运营方依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指定地点统一进行处置,污泥运输费和最终处置费由运营方承担。运输车辆由运营方自行解决,要求密闭运输杜绝二次污染。(4)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率达到95%以上。(5)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后第二个月起,运营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委托运营方提交污水处理厂上一月份的运营记录。此外,运营方应按照本合同7条款规定的格式及时间向委托方提交报告。(6)运营方在委托期内不得从事有损于本项目的活动。(7)编制完整的突发应急预案上报,并执行批准的突发应急预案。(8)接受监管部门组织的考核。(9)若因进水水量超负荷或进水水质超过约定标准等原因导致运营方无法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运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通知委托方,并提供有关数据或运营方为此收集到的有关调查详情。4.2委托方4.2.1委托方的权利(1)按本合同规定,监督运营方管理资产、依法经营和履行合同,对本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2)对运营方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核查,并要求运营方整改。-8(3)依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进行监督、检查。(4)对运营方维护手册(含年度设施设备大中修计划)进行审核、调整、批准、监督并随时抽查其实施情况。(5)依据河北省污水处理厂相关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考核活动,并根据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奖惩措施。(6)依法受理、调解社会公众对运营方的投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4.2.2委托运营方的义务:(1)确保移交给运营方运营维护的资产、资料完整。在运营期间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留置、质押以及转移物等)。(2)为运营方在接收点提供符合第9.1条款规定的污水进水;并在交付点接收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3)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4)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向运营方提交本项目运营维护所必备的适合运营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5)协助运营方为运行事宜协调各方面关系,包括联系本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使运营方的运营维护工作能正常开展。(6)协调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及外部条件,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7)运营期内设备大修更新工作由委托运营方承担;运营期内,污水处理厂设施修给更新由委托运营方承担。(8)国家或地区省市降低电、水费或出台其他有关污水处理运营、循环经济等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协助申请给予运营方享受。第5条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5.1监管方委托方受政府委托履行监管职责,其有权派出监管员或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厂,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监管员进入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污水处理厂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955.2监管内容A)保障体系:运营方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应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B)设备、设施的保障制度:保持设备、设施的完好率、运行率。C)运行保障体系(1)各项运行参数的选择、控制。(2)处理负荷的控制,最大处理负荷的范围。(3)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监管部门。(4)对于因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必须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5)对于工艺运行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备案。D)运行质量保证体系:为保证出水达标排放,应制订科学、合理、可行、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E)污泥处置:污泥处理处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F)减排工作进展:对于影响到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核算、核定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并上报监管及环保部门。G)设施设备大中修:对运营方当年的设施设备大中修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并随时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有权要求运营方对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大中修工作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再次复核。H)厂区绿化和建构筑物维护保养:运营期内,运营方按义务进行维护保养,委托运营方有权对其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能满足要求的维护保养有权要求运营方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复核。5.3检查、检测监督A)进、出水水质取样器的管理:为保证水样的可信度,应加强对进、出水水质取样器的管理,监测设备或监测站房应上锁,由运营方和监管方共同管理。B)取样检测:根据需要监管方有随时取样检测的权利。-10-F)设备重置计划:在实施设备重置计划年度应提前报出详细计划。第8条暂停服务8.1计划内暂停服务A)运营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委托方提交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以将其拟进行的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通知委托运营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运营方应提前至少一个月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委托运营方。委托运营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一个星期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委托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发生之前一个星期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B)委托方不得无故拒绝计划内暂停服务,条件是在可能的情况下,运营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以使污水处理厂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保持日均处理至少二分之一设计水量的运营能力,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12天。C)运营方提供的通知将包括以下内容:(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i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iii)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污水水量;(iv)恢复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D)委托运营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因管网清淤、泵站机械维修等每年需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为十五(15)天,期间停止向污水处理厂供水。委托方提前两周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运营方,运营方应在预定日期前至少三天书面确认。提供的通知将包括以下内容:(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ii)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iii)恢复供水的预计时间。8.2计划外暂停服务(a)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运营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运营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9(b)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运营方应采纳委托方关一员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c)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计需要超过四十八(48)小时,运营方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第9条水质标准和污泥排放标准9.1污水进水水质标准9.1.1污水进水主要指标污水进水质量应符合表9.I对主要污染物的规定。表9.I污水进水水质标准污染项目指标名称CODer(mg/1)BOD(mg/1)SS(mg/1)NH-N(mg/1)TP(mg/1)TN(mg/1)PH进水水质川400川150≤250川35川3.5川456~99.1.2其他指标除上述七项主要指标外的其它水质指标,应符合国家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规定。9.2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如果向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污水进水水质符合本合同第9.1.1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并同时符合本合同第9.1.2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则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出水水质应符合《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6-2018)、《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7-2018)中的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地方标准中未列及的水质指标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要求执行。(主要指标详见表9.II)表9.II污水出水水质标准污染项目指标名称CODc(mg/1)BOD(mg/1)SS(mg/1)NHN(mg/1)TP(mg/1)TN(mg/1)PH出水水质川40≤10≤10≤2(3.5)≤15≤0.46~9注:上表内数值,为水温不低于12℃时,日平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3污泥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污泥经脱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应不高于80%,即按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所规定的。149.4污水进水水质超标如发现进水各单项水质指标,监测连续三小时超出设计标准的10%,运营方应向委托方提出进水水质超标申请(电话通知和书面申请),并要求委托方立即前往现场监测。如进水超标10%或时间超过3个小时,则应按进水水质超标处理,启动水质超标应急措施。9.5进水指标超标的情况下适用的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如果发生进水水质超标的情况,运营方有权根据进水水质超出情况,及时采取降低负荷措施,保护污水处理系统。根据设计水质负荷和运行工艺要求,计算单位时间内的超标指标的去除总量,调整单位处理量工艺运行参数。(系统超负荷能力及影响,包括水质和水量)如进水指标超标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出水水质超出表9.II中列出的指标的标准及《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规定,运营方无需支付任何预定违约金。因此引起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任何罚金、罚款应由委托方承担,并由委托方出面协调,免除运营方相关责任。9.6对新标准的执行合同中约定的运营方应执行或达到的各项指标,如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河北省标准对此有更新或补充或新颁布标准,双方应就执行并达到该等新标准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若由于执行新的标准,造成运营方生产成本增加或运营方需对项目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以提高届时的污水处理价格对运营方给予补贴。第10条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10.1检测10.1.1运营方的检测义务运营方应委托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进行检测;污染物检测的指标和周期应按《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中第7条中的规定来执行。所有检测项目必须做好数据报表的汇总和原件检测报告的整理,以便监管人员随时抽查。(日、周检自行监测,月、年检委托第三方检测)。运营方与有法定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应到委托运营方备案。10.1.2水样的采集和储存(a)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2009》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要求;(b)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的要求;(C)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检测点和污水出水检测点采集;(d)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采样设备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两(2)小时。每日于9:00提取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10.1.3水质检测结果的报告运营方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按照第4.1.2(5)条款的规定向委托运营方提供上一月份运营记录报表及其电子文档;并且,任何一次检测的任何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标,运营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运营方或监管员。10.2委托方的核实和抽查10.2.1委托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运营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10.2.2委托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派监管员,利用第10.1.2条款规定的备用水样,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列明的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运营方提供的结果。10.2.3委托方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法定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污水进水检测点和污水出水检测点按第10.1.2条款规定自行采集水样或,对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的指标进行抽查。委托方抽查采样时须有运营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运营方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10.2.4运营方应随时接受污水处理厂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的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和抽查。10.3水质超标的处理10.3.1污水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的计算如果任何一项污水出水水质指标(日均值)超过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当日污水出水应视为超标。10.3.2污水水质超标的通知运营方如在水质检测中发现下列任何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或监管员:任何一项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超标。上述书面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运营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运营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进水不符合标准的处理运营方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应于当日及时将超标项目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及环保部门报告。委托方应在接到运营方书面报告后六(6)小时内予以复检,委托方对进水水质监测的结果与运营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按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分析结果为准。若复检或检测结果表明进水水质超标,则:(1)若进水水质指标pH值小于6或大于9,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可能产生破坏的严重污染情况时,运营方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并可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污水处理服务,该等暂停视为计划外暂停;(2)若进水中除pH值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进水质量标准,运营方可按照正常的污水处理程序对污水进行处理,但在此情况下,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运营方免责,且不承担政府部门的处罚,委托方应视为该出水水质达标,并应按期足额支付乙方污水处理结算费。(3)由于以上原因导致的出水水质超标,可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方免责的依据。进水水质不符合进水标准时,运营方仍按谨慎运营惯例运营污水处理厂,以使污水处理厂发挥最大污水处理能力。进水水质长期超标(1)对于除pH值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之外的任一进水水质指标,若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之情形持续十(10)日,运营方可向委托运营方提出申请,通过改变或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及设备等方式,尽力与委托运营方共同寻求污水达标处理的解决方案。(2)如果运营方改造方案将引起运营方资本支出的增加或运营成本的变化,则运营方应向委托方详述其认为必要的改造及其导致的支出的增加或成本的变化情况,在得到委托方批准后方可实施。(3)未获得委托方提前书面同意,运营方不得实施上述改造方案。第11条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费11.1水量计量11.1.1在生效日期之前,在双方同意的位置(该等位置下称“污水出水水量计量点”),安装了由运营方、委托方同意的经测试并投入运转的流量计(该等流量计下称“流量计”)。流量计计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出水水量。11.1.2流量计应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以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污水出水水量计量点的污水出水水量。运营方应确保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污水处理厂的中心控制室和委托方指定的地点连续传送上述计量结果,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委托运营方应承担相关费用。11.1.3上述流量计将由运营方在每个运营日的零(00:00)点抄表,以确定前一日的污水出水水量。水量将以立方米(m)计算。委托方有权随时核查运营方的抄表记录。11.1.4在污水出水水量计量点所计量的污水出水水量应作为运营方的实际处理水量。11.1.5委托方和运营方每年将根据生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流量计进行校验;委托方每月应根据流量计确认运营方实际处理水量的准确性。如果有故障,经双方认可,随时请有资质部门校验。以上相关费用由委托运营方承担。11.1.6在一个月(n)内实际处理水量(VWM)应等于流量计所记录的水量(VW),减去流量计上月(n-1)记录的水量。即:VWM(n)=VW(n)-VW(n-1)运营方应在每一个月的第一天的零(00:00)点抄表以确定上一个月的实际处理水量。11.1.7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月份(0)或于随后可行时,双方应立即将所有流量计确立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VW(0)值。此后,流量计不得归零,如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运营方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委托方。流量计归零时,需有委托方指定代表或监管员到场。11.2水量约定设计水量5000吨/天,保底水量按设计水量的20%执行;11.3污水处理价格1.吨水单价3.4元/吨。按保底水量计算污水处理费为1241000元/年,合同总价为贰佰肆拾捌万贰仟元整(¥2482000.00)。2.超出保底水量部分按实际水量结算污水处理费。3.此费用包含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包括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管理及达标运行,厂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含仪器仪表)维护管理,除设备大修及更换外的日常维修,污泥脱水处理,日常检测,水质检测,场地和绿化养护,运营期满后将污水处理厂整体移交业主等内容。11.4污水处理费的支付污水处理厂运营费计算方式:运营期内设置保底水量,保底水量按照污水处理厂设计水量的20%执行,超出保底水量的,按照实际处理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月计算运营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污水进水量不足保底水量的,按保底水量计价,超过保底水量的按实际污水处理量计价。乙方运营期满六个月后向甲方提供与支付金额相对应的等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半年度运营费。第12条逾期付款12.1本合同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付款方实际付款之日止,委托方按迟延付款金额的当期全国银行1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按日向运营方支付逾期利息。12.2任何有争议的已经由委托方汇给运营方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属到期应付的则运营方应立即归还给委托方,或由委托方选择从下一次应支付的污水处理费中扣除,按违约利率的计息应从委托方支付该等款项之日起至:(1)运营方支付该等款项之日;或(2)委托方收到其中扣除了该等款项的帐单之日。第13条终止13.1由委托方提出的终止13.1.1委托运营期内,如污水处理厂需进行改、扩建,自调试完成后,双方应以改、扩建前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为基础,商谈改、扩建项目商业运营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如果协商不成,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运营方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补偿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13.1.2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委托方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运营方违约事件,委托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要求终止本合同:(a)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运营方连续72小时或在任一运营年内累计360小时无故或因其自身原因完全终止运营项目设施。上述时间不包括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b)运营方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C)运营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消(d)运营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委托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3.2由运营方提出的终止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运营方违约事件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委托方违约事件,运营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a)委托方由于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合并或被撤销,无相应的政府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运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b)委托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运营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3.3本合同在运营期满时自行终止。13.4终止程序如果发生运营方违约事件、委托运营方违约事件或双方共同认可的情形,则:(a)提出终止的一方提前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详细描述终止理由;(b)双方应在2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协商;(c)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发出终止本合同的终止通知,收到终止通知后的次日即为移交日;(d)双方共同办理项目移交及相关事宜。第14条违约赔偿14.1赔偿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另一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一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一方在签订本合同-20-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4.2免责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履行了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则该方可免责。14.3减轻损失的措施(a)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b)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c)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违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14.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部分地是由于受损害的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害的一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14.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16.6补救之累积本第16条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一方因多项补救措施所获得的利益,不得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第15条争议的解决15.1双方协商解决;15.2协商不成时,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6条其他16.1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委托方、运营方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16.2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以补充合同形式给予完善。16.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贰份,乙方肆份。此页无正文。运营方(2万)委托运营方(甲方)河北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地址:深州市深州镇泰山东路107号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101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10-8859171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四道口支行账号:账号:0200049319201092109月月日二日2024年_2024年月二日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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