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外立面提升工程施工 外立面提升工程采购合同公告(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4)
北站保留区外立面提升工程施工合同
标段编号
S1301000001003466001001
招标人
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
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或者费率
1536.510801
优惠率或其他
合同订立日期
2023-12-13
合同工期
120天
合同期限开始时间
2023-12-14
合同期限结束时间
2024-04-11
公告主要内容
详见《北站保留区外立面提升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负责人
劳宏臻
联系电话
15831117093
合同如下:
北站保留区外立面提升工程施工合同-已签章.pdf
北站保留区外立面提升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六、项目经理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八、词语含义九、承诺十、签订时间十一、签订地点十二、补充协议十三、合同生效十四、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总则2.发包人3.承包人4.监理工程师5.造价工程师6.工程质量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8.工期和进度9.造价10.材料与设备11.验收和工程试车12.缺陷责任与保修13.违约14.不可抗力15.保险16.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17.其他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总则2.发包人3.承包人4.监理工程师5.造价工程师6.工程质量8.工期和进度9.造价10.材料与设备11.验收和工程试车12.缺陷责任与保修13.违约14.不可抗力15.保险16.合同争议、解决与终止17.其他第四部分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2.质量保修期4.质量保修费用5.质量保证金6.其它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站保留区外立面提升工程施工。工程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工程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窗户更换、外墙面改造、屋面改造、围墙拆除新建、围墙粉刷、更换商业牌匾、新增花池、修补破损外墙、整理电缆等;(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石行审投资【2023】164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2月1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4月1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叁拾陆万伍仟壹佰零捌元壹分(¥15365108.01元)其中:(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柒拾万零肆佰零柒元陆角肆分(¥700407.64元)(2)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零(¥0元)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孙全顺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2)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2款。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签订时间本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12月13日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订立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6份,承包人执6份。公章)发包人:承包人:(公章)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3号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印利1301053234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卜1321电话:(0311)86957021电话:(0311)85369755传真:(0311)86957021传真:(0311)85369755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长安支行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建北支行账号:13001615308050001058账号:01481200001495邮政编码:050000邮政编码:050000电子信箱:zjgssg1gs@163.com电子信箱: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总则1.1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6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8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4.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19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0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5.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1.1.21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22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23实际开工日期: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8.5条和第8.9.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10.2款规定确定。1.1.26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2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28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1.30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1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1.32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1.33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9.18条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34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5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1.36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37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1.1.38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3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40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1.4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1.42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1.1.43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9.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1.1.44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1.1.4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1.1.46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2合同文件及解释1.2.1标注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1.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款。(5)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1.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17.其他17.2保密要求17.2.1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第四部分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序号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款(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1北站保留区外立面提升工程//////15365108.012023-12-182024-4-15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北站保留区外立面提升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2、/。3、/。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应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扣留、返还等事项,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6.其它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8市发包人承包人省1301050292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印利月日年年130105323419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91经办人:备案部门(公章)备案号:年月日附件3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发包人:/(全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4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全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5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承包人:/(全称)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9.9条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外立面提升工程施工 外立面提升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石家庄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