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运维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4)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4年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运维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HT-HA2023-DLJC-C0113-B00/1-001
  二、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4年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运维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HA2023-DLJC-C0113-B00
  四、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4年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运维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熊儿河路85号
  联系方式:0371-81906128
  供应商(乙方):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联系方式:1328388920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运维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1年
  主要标的单价:39.3万元
  合同金额: 39.3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1-1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1-15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合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4年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运维服务项目

合同书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4年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运维服务项目合同编号:HT-HA2023-DLJC-C0113-B00/1-001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乙方: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月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容内容内容1合同名称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4年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运维服务项目合同书2合同编号合同编号HT-HA2023-DLJC-C0113-B00/1-0013合同类型合同类型技术合同4定价方式定价方式固定总价5项目类别项目类别回信息化项目口非信息化项目甲方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熊儿河路85号联系人王文贵6甲方名称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系电话0371-819061286甲方相关部门甲方采购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财务管理处甲方实施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联系人仇光惠联系电话18538226353乙方企业性质乙方企业性质口中型企业口小型企业口微型企业口监狱企业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乙方地址乙方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7乙方名称乙方名称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杜辉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28388920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北京银行中轴路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010903618001201090447198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元整(¥393000.00元)。9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驻场运维服务,服务人员2人,,服务期12个月,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日常运维服务和环境保障服务。业务运维服务包含前台故障排查和解决、业务操作指导、数据维护、用户权限维护、数据统计与提取、版本验证、系统业务参数2优化调整等服务;环境保障服务包含版本发布、日常巡检、补丁升级等服务。10合同付款服务期满6个月且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服务期满12个月且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11履约保证金及返还本项目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口本项目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3%,即人民币元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甲方。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在合同履行期满,扣除应扣除的款项(如有)且双方无争议后,无息返还。办理返还履约保证金时,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格式另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实施部门出具的项目终验意见或质量保障期(服务期)满验收意见。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自完成核实之日起30日内,以电汇方式返还履约保证金或退回保函。1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3服务期2024年1月17日—2025年1月16日14合同履约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3合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竞争性碳商采购方式,确定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4年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运维服务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项目采购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4年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运维服务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HT-HA2023-DLJC-C0113-B00/1-001,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通用条款;(2)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3)采购文件(另附);(4)响应文件(另附)。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合同金额本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元整(¥393000.00元)。4.合同付款同前附表10。5.合同签订及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乙方: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盖章:签署人:签署人:日期:2044年月日期:2224年,月小日4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1.1“甲方采购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甲方采购部门”1.1.2“甲方实施部门”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6项“甲方实施部门”1.2“乙方”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7项“乙方名称”。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标准2.1乙方为甲方交付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服务3.1本项目的“服务”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9项“服务内容”。3.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在限期内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解除合同及索赔的权利。3.3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约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尽快提出解决方案。3.4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甲方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3.5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全部含在合同总金额中,不单独进行支付。4.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的起诉。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的,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5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的,乙方应自费为甲方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4.2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4.3乙方不得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不得利用开发便利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5.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穿、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2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2)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6)严禁在提交的软件产品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7)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8)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5.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5.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6.项目管理6.1乙方应按照甲方项目整编归档内容、整理标准质量、移交时间等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相关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移交。6.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评测、审计、工程监理等监6督管理工作及系统间数据交互和衔接工作,如实、完整提供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和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满报。7.履约验收7.1甲方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对乙方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未约定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列明合同事项、验收标准及验收情况,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7.2具体履约验收要求及验收方案详见招标(采购)文件。8.履约保证金8.1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乙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第11项“履约保证金及返还”提交履约保证金。8.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可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8.3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等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若逾期补充的,每日应按应补充金额的万分之五(0.05%)支付甲方违约金。8.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8.5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扣除相应款项(如有)且双方无争议后,凭返还申请等资料一次性无息返还,详见“合同条款前附表”第11项“履约保证金及返还”。9.履约延误9.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9.2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应付合同金额中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误期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0.03%)计收,延误累计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乙方支付的误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违约金。79.4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违约金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违约金。9.5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满足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甲方在收到返还相关信息等合同约定资料后,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无异议的,应当自完成核实之日起30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特殊原因逾期返还的,双方协商解决。10违约责任1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每违反一次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此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10.2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在甲方指定的延长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乙方除按合同第9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外,另外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的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另行支付。10.3除应支付甲方违约金等外,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4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10.5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或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失信名单。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0.6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癌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8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10.7信息化服务商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10.7.1信息化服务商是指为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提供信息化项目承建、运维、咨询、监理服务或参加相关采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10.7.2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如乙方未建立上述风险控制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10.7.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如果乙方有前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0.7.3.1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10.7.3.2自甲方通报之日起三年内,所聘税务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10.8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亲属),自甲方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10.9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失信行为的,自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认定并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10.10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按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相关约定执行;对本协议与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约定不同的违约处理条款,以本协议约定为准。10.11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税务信息化供应链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配合供应链安全管理工作,重视和加强网络安全工作、认真履行网络安全责任和义务。11.不可抗力及其他11.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9疫情等。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11.4如因国家政策变化、技术实施所需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国家调减预算、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故或变故、甲方工作计划调整及推广使用新应用系统导致本项目相关服务停止等原因,本合同不能继续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双方将按已经实际履行并验收合格的合同内容进行结算。12.争端的解决12.1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违约解除合同13.1若出现如下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根据合同执行情况返还部分或全部已收取款项。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因主张乙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13.1.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累计达2次的;13.1.2因乙方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问题造成甲方发生重大紧急故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13.1.3乙方对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正常运行的;13.1.4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2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13.1.5在合同服务期内,同一个应用系统在升级完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5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用户投诉的;13.1.6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的,或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10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13.1.7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13.1.8乙方拒不修复或更换有缺陷的、损坏的货物的;13.1.9乙方提供的货物侵犯甲方、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13.1.10乙方提供的货物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13.1.11乙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未经甲方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13.1.12乙方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项目的主体和关键部分采取转包、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13.1.13乙方不配合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评测、审计、工程监理及系统间数据交互和衔接等工作,不如实、完整提供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和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情况的;13.1.14乙方违反协议10.7.2的规定,且未按甲方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13.1.15乙方违反协议10.7.3的规定,且未按甲方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或拒不改正或拒不支付违约金的;13.1.16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的。13.1.17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13.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3.1条的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4.破产终止合同14.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14.2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5.合同修改或变更15.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5.3由于甲方项目统一规划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停止部分服务的,甲方将与乙方协商处11理。16.转让和分包16.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分包履行合同的,乙方就采购项目及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6.3乙方不得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项目的主体和关键部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17.合同语言17.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17.2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18.适用法律18.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8.2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19.税费19.1乙方应依法缴纳的合同货物及服务相关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总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20.合同生效20.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12附件1:技术需求1.技术服务要求本章中标注★的要求为关键指标项,供应商须完全响应且不允许存在负偏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标注#或的要求分别为重要指标项和一般指标项,供应商需结合实际进行响应,存在负偏离的评审时将会被扣分。1.1.服务内容要求(1)日常运维服务1)#操作指导和问题反馈。通过行政助手群、微信、电话等服务方式对各级税务干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操作问题、系统问题进行指导和解决。2)#数据维护。数据迁移引起的错误数据修复、应用系统错误引起的数据修复、系统操作引起的错误数据修复、协助客户实施数据查询以及后期数据的其他分析应用工作。3)#数据统计与提取。根据省局处室工作要求,不定期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4)#软件升级。根据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软件升级需求,与局方项目负责人一起进行评估,分析系统升级方案,制定升级计划。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严格依据软件开发控制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保证升级版本的质量。5)#业务分析。针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及不动产部门提出的管理业务、业务要求,从应用系统的角度积极进行分析,并给出合理化建议。(2)环境保障服务1)#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版本发布。针对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受理”系统,提供统一的版本管理和版本发布服务,避免由于版本问题造成的业务阻断,保障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2)#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不动产交易登记)及相关服务器的日常巡检工作。对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受理”系统的应用及数据库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内存、CPU使用率,主机空间、交换空间使用情况,系统日志检查、线程独占情况检查等。3)#完成应用服务器及数据库服务器的补丁升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安全要求,不定期对Weglogic和Oracle的补丁进行升级,以保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高效运行。4)#配合不动产方系统变更,完成服务器配置调整,完成生产环境、预生产环境联调测试,配合完成相关安全策略调整,135)#故障处置。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网路、硬件等应用软件外故障,积极处置。1.2.服务质量要求(1)服务方式。能够通过现场、电话、行政助手等多种方式处理问题,提供5×8小时的日常应用系统维护服务,7×24小时响应服务。(2)#问题处理。系统出现故障后,10分钟之内到达故障现场,一般问题30分钟之内解决,如因维修排队等情况应电话告知用户解决办法及等待时间,复杂问题,2个工作日内解决。(3)△软件升级和测试。按照总局及省局的工作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版本验证,及时在生成和预生产环境进行版本升级测试和部署工作;(4)△应用巡检。能够进行系统每日性能和健康情况的监控、检查,确保系统平稳、高效运行,大征期每天巡检不低于10次,小征期每天巡检次数不低于6次;(5)环境优化升级。能够进行数据库、中间件的日常监控管理及优化升级工作,按照省局安全要求进行反序列化等中间件的补丁升级,有效支撑应用系统的高效运行;(6)文件归档,按照运维工作要求,定期进行项目资产归档,包括周报、月报、巡检记录等。(7)△数据备份,按照运维工作要求,明确数据备份策略,定期对应用系统数据进行备份。2.项目实施要求2.1.服务团队要求成交供应商需根据项目需求为本项目配备专业运维团队,并满足以下具体要求:(1)运维团队组成。成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项目经理1人,驻场运维人员1人。合同期内本项目驻场运维人员不得兼职其他工作,否则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相关服务费用。(2)团队人员能力。本项目原则要求选派人员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两年以上信息运维类项目工作经验,且熟悉税务信息化系统建设。不满足实际工作要求的,按照采购人要求增加或者更换。141)项目经理能力要求。具有信息化项目管理经验,具有5年及以上信息系统运维项目管理经验的,评审时予以加分;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评审时给予加分。2)驻场运维人员能力要求。驻场运维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技术能力素质:①熟悉增量房交易申报缴税业务流程;②熟悉存量房房产交易申报缴税业务流程;③熟练掌握前后台逻辑关系,具备一定数据库知识,熟悉SQL语言,能够独立完成数据抽取和脚本优化工作;④熟悉计算机及相关外设软硬件安装、配置升级、运行监控于维护工作;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素养,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具有3年及以上信息系统运维项目工作经验的;①熟悉基本测试方法;⑧熟练使用常见办公软件,能够熟练编写软件类文档。2.2.驻场运维人员管理(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采购人单位相关运维管理规定,加强对运维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日常运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加入黑名单或扣除相关服务费用。(2)★实际运维团队人员须与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一致,服务期内不得擅自调换、减少运维人员,如确需更换运维人员,需经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更换为同等资质及以上服务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运维人员的,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相关服务费用。(3)驻场运维人员应着装得体、干净整洁,服从所驻地物业管理规定,严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服务规范,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工作中遇格遵守服务规范,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工作中遇到问题需及时向采购人反馈,不得与采购人发生争执。(4)驻场运维人员应聚焦运维工作主责,定期提供运维工作报告,参与采购人重保7*24小时值班,值班结束离场时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场。(5)★驻场工作时间。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驻场服务人员工作时间与采购人保持一致,节假日按照甲方实际要求进行,甲方人员因紧急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驻场人员也需同步加班。152.3.安全保密要求(1)信息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及运维服务人员要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保密义务,遵守采购人保密规定。运维服务人员在未经过采购人相关人员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将任何采购人认为涉及数据安全的观点、数据、系统结构信息、测试结论以及测试记录传播、披露和使用。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修改任何程序和数据。成交供应商及其运维服务人员须与采购人分别签订保密协议。(2)网络安全要求。运维服务人员严格遵守采购人网络安全规定,严格内外网使用规定,不得使用未认定的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严禁出现内外网违规互联。(3)运维服务人员应熟悉所运维系统及系统运行环境,详细了解系统开发所使用的工具软件、组件,以及系统所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软件的品牌、型号和版本信息。运维服务人员应了解上述软件、组件的网络安全状态,及时从对应官方网站获知相关漏洞和补丁信息,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相关人员。运维人员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升级补丁,修复漏洞。(4)成交供应商应对配备的运维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3.项目验收要求项目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按照内部验收的有关制度和流程组织开展。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负责审核是否满足项目验收准入条件。满足验收准入条件后,予以启动项目验收程序。3.1.项目验收准入条件(1)合同约定的时间段内,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全部完成。(2)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成果以及组织管理和项目文档满足本项目碳商文件的规定。3.2.项目验收标准采购人以本项目技术部分的相关内容为依据,作为项目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是否按照本项目碳商及响应文件中定义的各项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工作流程和结果是否符合采购人质量管理要求,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工作文档。3.3.项目验收流程符合项目验收准入条件后,供应商可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流程如下:(1)供应商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运维相关文档资料。16(2)采购人组织进行项目验收评审会议,对项目工作内容及文档进行验收评审。(3)项目验收评审通过后,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3.4.验收交付物成交供应商需要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交相关文档并保证文档质量。如果在验收的文档中,错误的总字数超过文档总字数的5%,则不能通过验收。4.其他要求4.1.★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供应商在采购以及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税务总局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对于因失信行为纳入《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由采购人函告服务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由采购人约谈服务商主要负责人;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人可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在应付合同金额中扣除违约金、解除合同、拒绝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对于存在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由采购人按规定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2.★供应链安全管理要求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供应链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人员资格要求1)签订承诺书。成交供应商应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要求,承担技术支持人员的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责任,按采购人要求签订协议和承诺书。2)开展背景审查。成交供应商承担技术支持人员背景审查工作,提供其身份证明、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并提交采购人进行备案。3)设置网络安全负责人(由项目经理兼任)。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一名网络安全负责人,该负责人具备独立决策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各项网络安全要求。(2)日常行为规范要求1)工作能力要求。成交供应商负责对技术支持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工作胜任力以及网络安全能力评估,对技术支持人员承担的工作进行安全保密风险分析,明确技术支持人员工作范围和边界,重点防范设备和资料失窃、误操作导致的软硬件故障、工作秘密和税费数据等信息泄露、信息系统越权访问和网络攻击等风险。172)教育培训要求。成交供应商负责对技术支持人员进行网络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意识、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技能、保密意识以及网络安全警示教育等培训,上岗前对其进行考核。(3)违约惩戒措施成交供应商对供应链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件或产生不良影响的,采购人按照《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要求,组织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18附件2:技术人员表拟派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序号姓名职务职称或执(从)业资格证明职称或执(从)业资格证明职称或执(从)业资格证明职称或执(从)业资格证明职称或执(从)业资格证明备注序号姓名职务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同类项目工作经验年限备注1杜辉项目经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3142019114101010371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5/2邵汉斌驻场运维/1软件工程413王园园驻场运维1/软件工程31附:依据评审办法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2023年12月28日110000028591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运维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