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管家派遣 个税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2024)
一、合同编号:34010720240116000006
二、合同名称:合肥高新区社区小管家派遣合同(续签)
三、项目编号:340107242100700100003
四、项目名称:合肥高新区社区小管家第三方派遣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
联系方式:15801763819
供应商(乙方):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C座15楼
联系方式:1585696707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合肥高新区社区小管家派遣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00
主要标的单价:1687500.00 元
合同金额: 1687500.00 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09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1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信息:
小管家合同续签.pdf
编号:No.人才派遣合同TalentDispatchContract(2022版)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印制人才派遣合同(2022版)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员工等事宜,达成本人才派遣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甲、乙双方就甲方需依法实施人才派遣用工,使用乙方员工等事宜,适用本合同。第二条适用法律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定义3.1乙方员工:指甲方需要使用的,由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派遣到甲方的中国公民。3.2附件:指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3管理费:指甲方使用乙方员工而应支付给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一般包括:3.3.1甲方为承担乙方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残疾人保障金而支付的费用;3.3.2甲方为要求乙方向乙方员工提供福利保障、人事资料保管而支付的费用;3.3.3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下所列服务而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和约定的相关税收。3.3.4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下所列服务作为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的费用。3.4工资:指甲方使用乙方员工而应支付给乙方员工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应以附件所载为准,工资由甲方向乙方员工支付或甲方向乙方支付。3.5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享有的权利4.1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附件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服务。4.2甲方有权决定乙方员工的派遣期限,派遣期满甲方可以退回乙方员工,但另有约定的除外。-14.3甲方有权与被其使用的乙方员工另行签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一方(即甲方或乙方员工)的连带责任。4.4甲方有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乙方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而且应当向乙方员工公示或者告知。第五条乙方享有的权利5.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的服务配合乙方拟订的流程。5.2乙方有权对甲方与乙方员工之间因实际使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5.3乙方有权对甲方侵害乙方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5.4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甲方收取管理费。第六条甲方履行的义务6.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为乙方履行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6.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管理费。6.3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6.5甲方应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工时制度和支付加班费。6.6甲方应根据法律给予女性乙方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6.7甲方如果直接支付报酬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甲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6.9因甲方使用、退回乙方员工,或因甲方与乙方员工发生争议,而引起乙方与乙方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或被行政处罚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参加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若乙方因前述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导致需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均应由甲方承担,但争议或处罚系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第七条乙方履行的义务7.1乙方应为甲方合法使用的乙方员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7.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由甲方选定的服务。7.3乙方应教育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和甲方依法制定、修改或决定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7.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依法确定的标准为甲方使用的乙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7.5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合法需求协助符合条件的乙方员工办理出国(境)手续。7.6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需求协助符合条件的乙方员工办理担任甲方(首席)代表的手续。-2-7.7乙方可以为符合规定的乙方员工办理职称评定。7.8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对乙方员工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但乙方不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9乙方对乙方员工的现场管理、考核通过《付款通知书》予以确认,定期由甲方将乙方员工现场情况反馈给乙方,若不反馈,视为符合派遣要求。第八条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8.1本合同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甲、乙双方之商业秘密,除因法定事由并事先通知对方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8.2任何一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违约方有义务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8.3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并变更本合同的相应条款;另一方应当执行。8.4任何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8.5任何一方拟变更任何工商登记事项,或者任何一方搬迁办公地址的,均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变更方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8.6任何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乙方发生分立、合并的,本合同应由承继乙方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第三章乙方员工的使用、解除使用第九条乙方员工的使用9.1甲方使用乙方员工,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供甲方在中国境内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甲方应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9.2乙方员工的派遣期限以附件中约定的或者甲方书面通知的起始日期开始;如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使用起始日期无法按照甲方确定的日期为准的,以乙方确定的日期为起始日期,派遣期限应相应顺延。9.3对于甲方初次使用的乙方员工,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依法设置试用期,但有规定不能设置的除外。9.4乙方员工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或乙方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与乙方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甲方继续使用乙方员工的,乙方如依法需与该乙方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甲方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承担的所有义务。甲方根据人才派遣合同和附件的约定退回该乙方员工的,除需要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退回乙方员工后应当由乙方向乙方员工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劳动报酬、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伤医疗等经济责任。(甲方在初次接受该乙方员工的派遣时该乙方员工已经与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9.5甲方使用乙方员工,应当在使用前如实告知乙方员工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3-9.6甲方使用乙方员工,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和办理的手续,以及甲方应提供的协助等相关事宜,除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均具体以附件为准。9.7甲方应依法按照同工同酬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9.8甲方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乙方员工。甲方派遣用工数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对人才派遗用工数量的比例规定。第十条乙方员工的解除使用10.1乙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将乙方员工退回乙方,但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乙方员工:10.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0.1.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10.1.3严重失职,营私舞,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10.1.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10.1.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建立或者变更与其的使用关系的;10.1.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2乙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将乙方员工退回乙方,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乙方员工:10.2.1乙方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0.2.2乙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2.3甲方使用乙方员工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甲方无法继续使用乙方员工,且甲方与乙方员工未能就变更使用关系协商一致的。10.2.4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未依约定提前通知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标准按本合同11.4的约定执行。10.3除本条10.1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使用关系退回乙方员工10.3.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0.3.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0.3.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10.3.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10.3.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10.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0.4使用的顺延如果甲方以派遗期限届满退回乙方员工时,乙方员工有本条10.3约定的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条10.1情形的,甲方应顺延其使用关系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后方可退回。10.5乙方可以依法与乙方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应提前通知甲方。第十一条退回补偿11.1除本合同10.1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将乙方员工退回乙方的,均应向乙方支付退回补偿。11.2退回补偿按乙方员工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退回补偿。11.3乙方员工月工资高于合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退回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退回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11.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员工被退回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1.5甲方理解并同意:如果甲方退回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使用的乙方员工,且2008年1月1日以后乙方尚未与乙方员工续签过劳动合同,则退回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阶段的退回补偿可按11.3的约定封顶,2008年1月1日以前阶段的退回补偿,应按11.2的约定计算,不应按11.3的约定封顶。第十二条额外退回补偿12.1甲方以10.2.1约定的情形退回乙方员工的,除应按本条11.2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退回补偿外,还需按不低于乙方员工六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额外退回补偿,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12.2甲方以10.2.3,10.2.4约定的情形退回乙方员工的,剩余派遗期限应计算入乙方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据此计算退回补偿;并且除应按本条11.2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退回补偿外,还应按剩余派遣期内应支付的该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服务费等的总合作为额外退回补偿按月向乙方支付。第十三条乙方员工解除使用关系13.1乙方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者乙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乙方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或者乙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员工可以与甲方解除使用关系。13.2.1甲方未按照约定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13.2.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13.2.3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用的;13.2.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员工权益的;13.2.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甲方建立或者变更使用关系(约定)的;13.2.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员工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员工人身安全的,乙方员工可以立即解除使用关系,不需事先告知甲方。13.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3乙方员工解除使用关系的退回补偿乙方员工依照本条13.2约定解除使用关系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1条和第12.1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第四章费用及结算第十四条管理费的确定14.1管理费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于本合同附件,一年总费用不超过275万元,以每月二十日前乙方标准格式统一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管理费的结算依据,甲方对于乙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付款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如有任何变动情况,应于当月十五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14.2管理费应以人民币结算。14.3甲、乙双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的时间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并根据政府的需要随时进行其它必须的调整。前述的调整,不应影响派遣期限。第十五条管理费的支付每月发薪前一个工作日,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当月的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为以下四种:15.1现金;15.2支票;15.3转帐;15.4电汇。第十六条退回补偿的支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和附件约定的任何退回补偿和(或)额外退回补偿,均应在乙方员工被退回的同时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普通责任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和附件的任何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处罚、索赔的,均应由违药方在未违约方提出要求时向未违约方作出足额补偿。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承担了其他违约责任的,并不能免除其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的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6-第十八条,管理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2%的滞纳金给乙方。同时,因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管理费,造成乙方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政府规定及时缴纳的,甲方应承担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补缴罚款或罚息。乙方在甲方未按时支付管理费的情况发生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违约情形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作为违约方应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终止前拖欠的管理费用,并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视作每个甲方员工被退回,所应获得的退回补偿和额外退回补偿之和”加上“解除时甲方使用的每个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服务费乘以至该乙方员工和乙方的劳动合同期满为止或依法顺延满为止的剩余月数之和”后的总和。第十九条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约责任因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员工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等),导致乙方遭受任何处罚、索赔、损失的,均应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足额补偿。第二十条退回补偿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退回补偿和(或)额外退回补偿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违约金。第二十一条甲方不当使用乙方员工的违约责任甲方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乙方员工或甲方派遣用工数量超过法定比例的,甲方需改正或应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21.1改正过程中,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员工就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就劳动关系的转移事宜为甲方提供相关协助,如因此导致乙方与乙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乙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有)的,由甲方承担;21.2改正过程中,甲方未与乙方员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导致乙方员工被退回或撤回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甲方依法维持直至终止或解除与乙方员工劳动合同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等)。第二十二条甲方不当解除使用乙方员工的违约责任依法规定,甲方依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将乙方员工退回乙方的,乙方可以依法与乙方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乙方据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裁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甲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22.1乙方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同时恢复使用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乙方应承担的责任;22.2乙方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的退回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2.3使用关系实际无法恢复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赔偿金、报酬、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经济责任;并应按本合同和附件确定的服务费标准,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乙方与乙方员工剩余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服务费。第二十三条违约后的合同解除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第六章附则-7-第二十四条服务期的约定甲方为乙方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依法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二十五条未创设第三方权利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未被用于、或被解释为向第三方提供和创设使该第三方得到受益的权利。前述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员工。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26.1若由乙方支付乙方员工的工资的,一般应由乙方代扣代缴乙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另有约定的除外。26.2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而将乙方员工退回乙方的,或甲方曾使用的乙方员工仍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则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解除时甲方使用以及曾使用且仍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所有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直至该乙方员工和乙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为止;并根据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时依照乙方员工工作年限应当向乙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前述费用,乙方可以要求申方一次性支付。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依法律另行订立补充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二十八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20231年[9]月[23]日在合肥签署,并自【20231年[9]月[23日日起生效。本合同期限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第三十条合同的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在合同期内变更本合同的,均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如逾期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合同原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第三十一条完整的合同和可分割性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的所有附件(附件—《薪酬服务协议》、附件二《服务报价单》),构成甲、乙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或附件任何条款的不合法或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和附件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第三十二条政策性调整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国家和/或地方就人才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本合同和附件应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变更。第三十三条其他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由中文书就。8-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乙方: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PartyAPartyB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LegalRepresentativeorAuthorizedrepresentativeLegalRepresentatiAuthorizedrepresentative盖章:盖章:SealSeal日期:2023年9月23日日期:2023年身DateDate-9人才派遣合同附件:薪酬服务协议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以下简称“甲方”或“客户”)乙方: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外服”)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了一份人才派遣合同(编号:[])(简称“人才派遣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根据人才派遣合同使用乙方员工因而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薪酬费用并由乙方提供相应薪酬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双方有关甲方因使用派遣员工而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薪酬费用并由乙方提供相应薪酬服务事宜,适用本协议。第二条适用法律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定义3.1附表本协议中的“附表”指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附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2薪酬服务本协议中的“薪酬服务”指双方在协议附表中约定的,由甲方选择,乙方提供的薪酬服务。3.3服务费本协议中服务费指甲方因乙方提供薪酬服务而应支付给乙方的各项服务费用的总和。3.4薪酬费用-10-本协议的薪酬费用是指甲方因使用乙方员工而向乙方支付的乙方员工的税前薪酬费用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各种补贴津贴(如有)等。为避免疑义,除薪酬费用之外的其他因使用乙方员工产生的费用,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双方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约定。3.5信息提供日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相关数据及变动信息的日期。3.6账单日甲乙双方在核对每月数据信息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付款通知书》的日期。3.7付款日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出具《付款通知书》支付薪酬费用及服务费的日期。3.8发薪日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员工支付薪酬的日期。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乙方享有的权利4.1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和附表的约定,按月向甲方收取薪酬费用及服务费。4.2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第五条甲方享有的权利5.1甲方与乙方确认派遣员工的薪酬政策,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准确地根据甲方在附表中选择的薪酬服务完成薪酬服务。5.2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第六条乙方履行的义务6.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和附表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项选定的薪酬服务。6.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变更信息提供快捷、准确的薪酬服务。6.3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延误的情况除外,甲方应确保派遣员工薪酬于发薪日到帐。第七条乙方履行的义务7.1乙方应对所提交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11-7.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和附表的约定,按月按时向乙方足额支付薪酬费用及服务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后,于双方约定的付款日之前将应付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双方理解并同意,应付款项的付清是以应付款项全部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为准。由于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发薪延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7.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劳动、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出现此类不当行为提出书面建议并要求甲方改正。有关机关因此给予乙方处罚的,应由甲方足额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八条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8.1本协议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表、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双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为履行本协议之必要第三方除外)泄露,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8.2甲方或乙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另一方有义务赔偿由于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8.3甲、乙方指定联系人信息如下,如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讯地址,均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甲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姓名吴莹叶凤电话0551-653243090551-63532652邮件505377853@qq.comFengye1@fsg.com.cn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1208室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C座15层A-C室第三章费用及结算第九条薪酬费用的确定9.1薪酬费用金额由乙方根据甲方每月信息提供日提供的相关数据、变更信息计算得出,甲乙双方确认后以《付款通知书》所载金额为准。9.2薪酬费用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12-第十条服务费的确定10.1服务费根据甲方在附表中选择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确定。10.2服务费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第十一条薪酬费用及服务费的支付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包含应付薪酬费用及服务费)及增值税发票后,于每月发薪日前一个工作日将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一般违约责任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都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十三条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13.1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薪酬费用及服务费的,乙方得相应延迟薪酬服务直至甲方全额支付应付薪酬费用及服务费。同时,就甲方应付未付费用,乙方有权自应付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0.5%。)的标准收取滞纳金。13.2如因甲方原因引起发薪延迟,甲方应对于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补偿金、赔偿金等予以足额赔偿。13.3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外,因乙方过错未能在约定发薪日履行发放义务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免甲方损失。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足额赔偿。第十四条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中的保密约定,应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第十五条违约后的协议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超过三十天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利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如人才派遣合同终止/解除的,本协议亦相应终止/解除。-13-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16.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人才派遣合同保持一致。16.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16.3本协议未作特别约定的,人才派遣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应遵照人才派遣合同的条款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16.4以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对于附表内容如需变更,应重新达成书面约定。附表一:《薪酬服务项目》附表二:《薪酬服务交付标准》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乙方: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订时间:2023年9月23日签订时间:2023年9月23日签订地点:合肥,中国签订地点:合肥,中国-14-(2)若发薪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实际工资发放日期可提前至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时间节点相应提前。就上述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实际约定为准。二、关于个税服务项目(如甲方选择相应产品或服务,则适用):个税服务项目交付标准个税服务项目交付标准本地个税申报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缴纳与申报(1)乙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需求,确定个税缴纳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属性;(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月发放的工资,将于发放次月申报缴纳个税;(3)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个税缴纳或申报延迟,在完成补缴及补申报的条件齐备后,乙方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关税务机关规定的可进行补缴或补申报的期限内进行补缴或补申报。因延迟造成的费用或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协助支持提供乙方系统中能采集到的薪酬发放和个税申报数据。三、服务交付标准更新:甲方如对本服务交付标准及附表有任何变更需求,则需双方就所涉及薪酬计算模式、操作流程、时间节点以及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重新协商,另行达成书面约定后执行,在新的交付标准签署前服务仍按照原标准执行。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乙方: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艺授权代表:签订时间:2023年9月23日签订时间:2023年9月23日签订地点:合肥,中国签订地点:合肥,中国-17-《人才派遣合同》附表AppendixTab1e服务费ServiceFee服务费ServiceFee服务费ServiceFee1服务费人民币100元/月/人备注:本表所列金额均为每人每月的单项收费,上述费用均含税。本表所列金额均为每人每月的单项收费,上述费用均含税。甲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乙方:上海外服安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3年9月23日签订地点: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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