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垃圾及粪便运费、无害化处理费垃圾处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五所2024)
五所垃圾及粪便运费、无害化处理费垃圾处理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10123210200008832-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五所垃圾及粪便运费、无害化处理费垃圾处理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0123210200008832-XM001
四、项目名称: 五所垃圾及粪便运费、无害化处理费垃圾处理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五所
地 址: 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 67151603
供应商(乙方): 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五所垃圾及粪便运费、无害化处理费垃圾处理服务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599.829548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1-0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1-1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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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收运协议(1).pdf
餐厨、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甲方: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五所乙方: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甲方监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相关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1、甲方行政区域内范围内7个街道办事处产生的餐厨垃圾,由乙方负责收运并运至具有合法资格的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2、收集范围: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五所范围内7个街道办事处,即前门街道、崇文门外街道、东花市街道、龙潭街道、体育馆路街道、天坛街道、永定门外街道乙方负责上述7个街道范围内的居住区、平房区物业及餐饮服务场所及企事业、机关单位产生餐厨垃圾的收运。垃圾产生单位应将餐厨垃圾放置在指定清运点,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运。3、收集时间:由乙方与甲方管辖范围内的非居民单位签订《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后,双方协商确定。第二条服务费用1、服务费用计算:根据北京城市管理委员会对餐厨、厨余垃圾专业化收运处理工作的统一安排,由甲方按北京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以东城区餐厨垃圾实际清运吨数(以北京市环卫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每月数据同甲方签字的清运单据核对一致为准)*清运服务费用单价计算总服务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对服务费用计算进行核对。2、本合同餐厨、厨余清运服务费用单价:人民币502.6元/吨,各方约定按照以下金额分担:厨余垃圾清运服务费用由甲方按照人民币502.6元/吨向乙方支付;餐厨垃圾由乙方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277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与非居民单位签订《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甲方按照202.6元/吨标准向乙方支付餐厨垃圾清运服务补贴费用。乙方在甲方业务范围内的餐厨垃圾收费率达须到80%(含)以上,在此基础上因特殊原因未缴费的非居民单位,乙方仍负有清运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停止清运服务,经甲方核实并确认同意的,由甲方按照300元/吨或者33元/120升桶向乙方支付。如乙方在甲方业务范围内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率未达到80%(含)以上,未缴费的非居民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清运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甲方对乙方的收处量、收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乙方依照本合同收集、运输的垃圾在称重计量前,确保餐厨垃圾含量不得低于85%,且固体物含量不得低于80%。不符合前两项指标的餐厨垃圾不得进行称重,或者称重数量不计入结算费用所依据的收处量。称重计量数据以双方确认的数据为准,并以此计算服务费。4、服务费用支付:鉴于甲方属于事业单位,经协调甲方每年分四次将向财政部门申请费用,甲方按实际清运吨数(以北京市环卫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每月数据为准)和合同单价支付乙方餐厨清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季度支付,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于财政拨款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以上支付周期均已财政专项资金已拨付的前提下执行,而不视为甲方违约,同时乙方不得暂定服务。5、每次支付前,甲方应当通知乙方费用申请拨付手续已经完成,具备支付2条件后,乙方收到甲方开票通知后开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具备付款条件及开具发票的通知后15日内,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向乙方支付相应清运服务费用。6、清运服务费用实际支付时间应根据政府财政资金到账情况及支付时间确定,在政府资金未实际拨付,甲方未发出具备付款条件并要求开票的通知前,甲方因政府资金拨付原因,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暂定服务。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监管辖区范围内各密闭式清洁站的厨余垃圾收集、贮存等工作,对于辖区范围内密闭式清洁站的厨余垃圾收集、贮存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其进行改正。2、甲方应协助乙方协调辖区范围内各非居民单位,确保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流有专门存放点,满足乙方车辆进行作业需求,如存放点设置于地下,地下通道应高于2.6m。3、甲方有权监管辖区范围内各非居民单位,确保相关单位在乙方出具的餐1100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记录凭证上签字确认。4、甲方有权监管并协调辖区范围内各非居民单位工作现场行车畅通和作业安全等工作,及时解决因生产经营或工程施工等带来的现场问题。如确因辖区范围内各非居民单位原因导致乙方车辆无法正常作业,乙方在与甲方辖区范围内各非居民单位负责人协商未果应及时报告甲方,甲方确认后乙方可暂时停止作业,该非居民单位自行承担责任。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收运车辆的GPS行车轨迹,乙方有义务配合,以确保乙方收运车辆仅收运辖区范围内的非居民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6、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餐厨、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工作,检查监督乙方是否将餐厨、厨余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得遗撒、不得随意3排放。7、甲方监督检查中发现乙方有漏收故意拒收的行为时每次从应支付的清运费中扣除一万元人民币,造成居民投诉上访或网格件未按期办结的每次扣一万元乙方未达到日产日清的每次扣一万元。造成一定影响的或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两万元,造成重大事故影响严重媒体曝光的每次扣十万元。并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8、其他约定:无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承诺其具备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资格和能力并保证合同期内的持续有效,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及规范要求,提供安全、稳定、环保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否则视为严重违约。2、乙方确保按甲方或非居民单位要求的时间收集清运餐厨、厨余垃圾,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餐厨、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并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记录工作。3、如甲方辖区范围内非居民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未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餐厨垃圾收集,未在指定收集地点存储、放置垃圾,乙方留存相关证据资料报甲方后有权拒绝收集运输,该非居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对于存在违规存储、放置行为的非居民单位,乙方有权向甲方报告,由甲方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4、乙方确保采用符合要求的收集工具、专用运输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厨余垃圾,运输过程中要做到密闭运输,避免遗洒。5、乙方负责将餐厨、厨余运输至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并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餐厨、厨余垃圾处理标准的相关材料。6、乙方应保证每车次的收运车辆仅收运甲方辖区范围内的非居民单位产生4的餐厨垃圾,不收运其他行政区域的餐厨垃圾。7、乙方应保障东城辖区内的餐厨、厨余垃圾做到日产日清。8、乙方负责对收集容器及时清洗始终保持垃圾桶及相关容器干净整洁。第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未按期向甲方提供收运服务的,乙方应以未及时清运餐厨、厨余垃圾对应清运费用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待付服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三十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提供的收运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修改、重作、更换;乙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经过2次修改、重作、更换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情况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当月向甲方提供餐厨、厨余垃圾服务费用5%作为违约金。乙方收运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乙方未将餐厨、厨余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或将收运的餐厨垃圾随意排放倾倒,因此引发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以及甲方由此支付的行政罚款等。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910111、对本合同进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方可2进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通过书面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3、本合同签订后如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应按新法律、5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调整。4、若本合同生效后因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甲方有权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双方视为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转让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收运服务期限本合同项下收运服务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甲、乙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合同事宜。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财政局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6(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中甲方:北京市东城区竞卫生服务中心五所乙方: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市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52号地址:丰台区草桥赵村店420号法定代表人(授权菱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纳税人识别号:12110101400809407N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MA003JHX3J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支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林支行银行账号:0200008109088183544银行账号:0200226009200129789日期:204年1月/日日期:20年1月/日附件:东城区城管委餐厨(厨余)垃圾称重计量监管办法第一条计量要求第一项进入餐厨垃圾分拣站的密闭式垃圾收运车实行一车一卡、定车定卡制,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及其他收集容器进入分拣站必须通过计量装置计量。第二项进站收运车辆要接受运行中心工作人员检查,餐厨垃圾含量低于总重量85%,且固体物含量低于80%不能进行称重计量。第三项垃圾桶称重时称重人员不得人为影响计量数据,如:称重人员踩称,计量设备上放置无关物品等。第四项密闭式垃圾车称重时,除司机外所有随车人员全部下车后方可称重。第五项所有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和收集桶不得重复进行称重。第六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和收集容器不得超出运行中心测量最大装载量,超出部分将不计入本月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若收运方多次发生超出最大装载量的情况,运行中心负责人将约谈其负责人,并下达书面限时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第七项电子计量装置自动记录保存的数据应保持原始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算改原始数据。第二条计量设施管理第一项餐厨垃圾分拣站的计量装置及附属设备由运行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计量部门负责维护和保养。第二项运行中心对餐厨垃圾分拣站计量装置的准确性产生疑问时,可随时要求有资质的计量部门进行校准。8第三项收运方需保证计量装置的正常运行,并对运行中心的监管系统提供实时的数据传输。第三条计量数据管理第一项每月初由运行中心、收运方和城管委市容科对上月餐厨垃圾量进行确认。第二项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未能记录单车或当天收运数据的,经双方负责协商,按前七天平均量计算,并须经双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第四条计量数据应用运行中心每月初需及时对餐厨垃圾分拣站计量数据进行汇总,并报主任办公会及党组会,依据主任办公会及党组会审议通过称重数据按月支付餐厨垃圾服务费。第五条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第一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需向运行中心递交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图片、驾驶员信息等资料第二项车辆驾驶员需服从运行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指挥,按计量设备行驶要求进行称重。第六条计量奖惩制度第一项如发生收运方人为重复称重行为的,两次称重数据均视为无效,并扣除当月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密闭式收运车1000元/次,餐厨垃圾收集桶200元/桶)。第二项如发生收运方人为干预称重计量结果的,当次称重数据视为无效,并按照每次200元标准扣除当月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第三项如发生收运方肆意修改或算改原始数据等行为的,由运行中心记录违规时间、地点、车辆牌照等信息。运行中心在审核月度餐厨垃圾量时,对违规计量的数据按该车(桶)核定载重量的5倍扣除。第四项如当月未发生称重计量违规,对收运方记录加分,在下次招标时作为加分项。第七条计量争议解决第一项如收运方对计量数据存在异议,应在计量发生日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运行中心提出申诉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运行中心在接到申诉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由运行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对计量数据进行修正。第二项收运方对运行中心提出的违规记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违规处理告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城管委市容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可要求查看相关计量违规证据。经市容科和相关科室核实违规证据不足的,撤消相应的违规处理,扣减的垃圾量在撤消违规处理当月的垃圾量中记入。乙方对该办法相关内容已经阅读、理解、认可并遵照执行。(盖章)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垃圾及粪便运费、无害化处理费垃圾处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